<h3> 2017年12月14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琳、诸永成两位同志到我校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督查。</h3><h3> 首先,两位同志详尽听取了总务主任刘兴关于我校食品安全的制度规范、食品操作流程以及学校食堂日常安全督查情况;随后两位同志在刘主任的培同下查看了食堂情况。</h3><h3><br></h3> <h3>1、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份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h3><h3>此次检查,指出有的留样份量不足。</h3> <h3>2、 采购索证登记: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h3><h3>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h3><h3> 检查中发现采购登记比较齐全,但还应做得更详细。</h3> <h3>3.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h3><h3>此次检查,我校未发现问题。</h3><h3>4、食用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h3><h3> 检查中未发现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油,未发现有标签但不符合要求,只能显示销售单位的信息,无生产厂家的信息:如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无产品检验报告。</h3> <h3><br></h3><h3>5、 食品添加剂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h3><h3>(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h3><h3>(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h3><h3>食品产业人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h3><h3> 我校食品从业人员全部体检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都没过期。</h3><h3>6、 餐具消毒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h3><h3> 本次检查,我校未存在问题。</h3> <h3> 总之,本次检查对我校食堂提出宝贵建议,要求食品柜架应用专用的塑料食品诸物箱并分类标识,要求食堂操作人员和管理员熟记食品留样份量不低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提出监控视频开放时间和“明厨亮灶,敬请监督”的标注,本次检查肯定了我校食品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我们相信借助这次检查,我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更上一层楼,师生的食品安全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升级。<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