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律师在法庭上怎么做?】张青松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该所从成立日起只做刑事案件。张律师不客套说三点:1律师出庭的目的是什么?2什么是法庭语言?3法庭表达的方式是哪些?【1律师出庭的目的是什么?】有三个不合适的目的认识:①刑事辩护目的之一是展示律师风采。辩护律师带着展示风采的想法是开不好庭的,风采展示是一种才艺表演,是大专辩论赛或大学生辩论赛才需要的,展示风采可以旁征博引纵观古今,甚至义正言辞大义凛然,但通篇无事实无证据无案件分析甚至连被告人的名字都没出现过,一定会被法官多次打断。这类“辩护词”与案件而言无意义,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属于浪费时间。②律师在法庭的表现是为了让当事人(被告人)满意或让当事人(被告人)的家属满意。这是一种落后的理念,律师与委托人的互信是开庭之前建立起来的,若需要在庭审中再建立,是不可能走到庭审的。这同样反应出律师界在思维上存在问题,应该自我检点,在逻辑上应该是我是好律师委托人才请的我,这也是说我们应建立品牌。③律师出庭是为了说服或打垮对方(公诉方)。这曾经是非常有市场的宣传但实际是达不到的。公诉人代表的是检察院的意志,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怎么会被说服和打垮呢?民商案件中,对方的观念也是恒定的,显然出庭不是为了说服或打垮对方。那律师出庭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出庭的唯一目的是说服法官,让法官采纳对你有利的观点。法官是法庭上的神,除了法官,你可以无视任何人。对方、被告人、参与人、都是律师用来说服法官的素材而已。你的工作是把法官内心确认的话,代替他说出来。你不需要长篇大论。和法官的交流可以是口头语言、肢体语言、手势上的表达,对对方可以不看,对旁听席可以不顾,对当事人可以视为素材,使一切的表达变得有用,对法官有用。【2什么是法庭语言?】法庭语言就是法言法语。不能口语化太重。“疑罪从无”、“公平正义”、“罪刑法定”等不属于法言法语,仅是学术语言,要从好几个法条中概括出来,不能在条款中找到就不是法言法语。大学生辩论赛都是大量的学术语言,理解起来特别费劲。必须与学术研究语言区分开来。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律师不能再搬运法条了,贩卖法律知识的时代已经过去,委托人随时都能搜到。律师的优势是经验是对法条的理解,法条是最为通俗的语言,又是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说的多么俗都不会落俗,只有对法条高度熟悉,才能非常正式和严肃而又熟练的组织使用。所以法庭语言是法言法语是法条。【3法庭表达的方式是什么?】①直接说给法官听,若在最短的时间让法官采纳了你的意见,你就是最有风采的。刑事诉讼中,调查结束,辩护人脱稿发表辩护词两个半小时,不是律师吹牛就是法官太有涵养了,竟然没打断。律师是怎么证明自己的“才华”的,拽词,展示法学功底深厚,什么是自首?说几页纸,变成才艺展示环节,占用大量的庭审时间。加上现在以庭审为中心,更有必要给予纠正。律师和法官对话就是把自己持有的观点和理由告知法官。庭审以法庭调查为中心,辩论为辅,80%的精力用于调查阶段,意见和理由都是个系统的整合过程,都向法官说,不能相互问。②另一种方式是对话。对话的对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人员即当事人、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对话目的,告诉法庭某一个事实,让法庭关注某个事实。法庭调查只调查事实,不调查观点,故无需与公诉人对话。质证是核心环节,要从中找出辩方所需要的事实。质证不是驳斥每份证据,对哪份证据质证要重点突出,突出本方的观点和事实,这要做充分的庭前准备。律师发问时,应当知道问了什么问题,也应当知道问题的答案,都应该在庭审之前详细备好,庭审的问答是为了在法官面前做个强调,服务于自己方的观点和理由。还有个技巧,说服某人采纳你的观点,至少要重复两边。【总结】律师出庭每一句都是说给法官听的;用法言法语即法条;两种表达方式直接表达给法官听和与诉讼参与人对话,让法官明白你的观点和你的理由。【4律师如何规避风险?】说律师该说的话,做律师该做的事,行为足够规范。【5对死磕派怎么看?】首先说明,不存在什么派。前些年一些律师的行为引起公众注意且耳目一新,于是社会上传说为三派即死磕、技术、勾兑,在辩审双方的冲突中,有些律师表现出巨大的勇气。律师应当具备这三派的全部并且这样理解:死磕精神,不畏权贵,锲而不舍,绝对较真;技术派,对法律掌握熟练,运用熟练,信手拈来;勾兑派,沟通能力要强,不烦人,有效沟通。显而易见,这些能力律师太应该具备了。</h3><div>http://www.jianshu.com/p/ab963803540b</div> <h3>【律师出庭的禁忌】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律师职业更是一份由不得马虎的工作。律师出庭有十二大禁忌:【1】迟到、迟到后不主动认错。迟到已是错,迟到后不主动认错那便是错上加错。前者让法官认为对法庭不尊重、对案件庭审不重视、对出庭这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准备不专业,于是会对律师的能力打上问号。后者则会让法官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不讲规矩、不礼貌、没公德的人,从而降低对该律师的信任度。此外,法庭在宣布关机后,仍把电话方在震动处或偷偷接打电话,发消息的律师,也会令法官产生上述怨念。【2】打断法官讲话,甚至跟主动挑起辩论。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绝对属于“打脸”。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3】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4】举证不按规矩出牌。主要表现为:1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并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2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3遗忘证据原件;等。上述行为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5】质证虚头巴脑。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或者是无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形式多么完美、证明效力多么强大,本律师一概彪悍地否认,或者以没有全程见证为由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偷奸耍滑,进而对其人品、能力产生严重质疑,并产生禁忌一和三的后果。【6】诱导当事人陈述。在事实不清或法官对某些事实存在疑虑时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本人进行法庭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律师喜欢窃窃私语,针对法官的提问当庭教导当事人当庭进行陈述。这个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公然阻碍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会降低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会对律师的职业能力和操守进行负面评价。【7】表演欲望和舞台感太强。一些律师在庭审质证、辩论或总结陈词中,喜欢采用大段的排比和比喻进行煽情,用过多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进行铺垫,没有最惨、只有更惨,感情充沛、滔滔不绝。虽说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但戏过了就令人作呕。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在法庭上必然是比较“冷血”,或者说法庭上的法官比较喜欢当事人这种比较本色出演的群众演员,而不是很喜欢部分爱卖弄的律师这种职业演员,律师过于夸张的表演会让法官觉得厌恶及浪费时间。当然在委托人在场的情形下,法官可能会对律师的表演表现出一定的克制和理解。至少我是这样,至于别的法官是不是这样只有天知道了。【8】一再重复已经记录的观点。很多律师或许是出于担心,或许是出于凄惨的不愉快经历,对一些事实的表述或对案件审理的观点一再重复,对法庭要求简要陈述的提醒置之不理,甚至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已经记录在案、不管法官的脸已经拉得有多长。这种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对法庭运作不信任,对法官职业能力有怀疑,甚至是故意浪费法官的时间,对着干。这样,只会加深律师和法官的对立情绪,并最终形成互不信任的感情鸿沟。【9】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一些律师特别是认为自己资格老的律师比较喜欢频繁使用不诚信、不专业、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对对方律师的职业能力或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品头论足,或者摆出一派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轻蔑态度,又或者以长辈的身份开口闭口教训。殊不知这种情况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让庭审的气氛剑拔弩张,争议的问题会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变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问题,不仅给法庭的高效运作带来障碍,也会给法官的庭审控制增加极大的难度。由此,法官会认为这个律师倚老卖老,不仅不够专业,而且手段低俗、知识贫乏、思想僵化。更有甚者,会让法官产生禁忌三的后果。【10】形象或行为乖张。一些性格比较“马虎”的律师着装邋遢、不修边幅,如:西装袖口标识未取、正式西装配浅色运动鞋(袜子)、穿拖鞋或沙滩裤、戴手指粗的金项链或密密麻麻的手链等,亦或是一些自认颜值过关的女律师打扮过于妖艳,如穿低胸、清凉、透视装,洒过浓香水等(不排除可能会有部分法官比较“欣赏”,但估计会影响对案件的专注,或许还有两不误的,亦或许还有羡慕嫉妒恨的)。另外,还有一些性格过于“豪爽”的律师,他们喜欢在法庭上大声喧哗、接打电话、抽烟等。上述种种表现出该律师的基本形象以及职业素养,会让作风严谨的法官心生鄙夷。【11】吹牛或套近乎。一些律师比较喜欢在庭审时跟法官套近乎,以求得认同或者给对方当事人施加无形压力,或者言必称认识某领导,某领导对这个案件怎么看,诸如此类。其实,一旦这样,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给法官带来很多质疑(如果该律师确实和法官比较有私交的话,那么恭喜,可能小小的麻烦就变成害人害己的祸患了)。这种律师会让法官产生浮夸、不专业甚至是“骗子”、“江湖郎中”的结论,从而产生禁忌五的恶果。【12】当庭说谎。当庭说谎并不可怕,因为法官有办法可以让说谎者付出惨重代价,最可怕兼可恨的是法官没有确凿证据认定这个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此时法官会因为缺乏法律制裁手段而更加愤怒,直接结果就是相当部分正义感比较强的法官会千方百计通过合法程序来对说谎者百般“刁难”,甚至刻意提高该律师提交一切证据的证明标准,并将该律师的特殊知名度在自己的圈子内广而告之。【13】不懂如何应对临场提问。法官在法庭上的询问都不会是无足轻重的,法官的问话都关乎他的审判思路。所以,作为诉讼律师在法庭上应该:①高度关注法官说的每一句话,尤其是那些在事实调查时做的表述或提问(无论是对哪一方),并迅速分析揣摩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对证据事实的采纳态度。②当遭遇法官向己方提问且不在预先准备范围内时,不要慌张,先分析提问意图,搞不准意图宁可不正面作答,可以其他无关意见搪塞,庭后再予以充分准备并以书面意见回答。③巧妙而准备的回答有利于引导法官的思路,还可以引导法官聚焦于对关键事实向对方发问,以达到攻击对方要害的战略目的。【14】对同行人身攻击。一些律师特别是认为自己资格老的律师比较喜欢频繁使用不诚信、不专业、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对对方律师的职业能力或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品头论足,或者摆出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轻蔑态度,又或者以前辈的身份开口闭口教训。殊不知这种情况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让庭审的气氛剑拔弩张,争议的问题会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变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问题,不仅给法庭的高效运作带来障碍,也会给法官的庭审控制增加极大的难度。由此,法官会认为这个律师不仅不够专业,而且手段低俗、知识贫乏、思想僵化。【原文网址】</h3><div>http://www.sohu.com/a/123387664_534854</div><div>https://weibo.com/p/1001603918536258009173?from=singleweibo&mod=recommand_article</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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