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摘抄</h3><div>一、义务教育的概念</div><div> 1986年4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鹏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这就明确地表述了义务教育的概念。</div><div> 二、义务教育的特征</div><div> 1、义务教育具有全民族性2、义务教育具有权力性3、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div><div>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div><div> 1、实施义务教育的目的(1)促进发展基础教育,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义务教育的方针和培养目标</div><div> (1)义务教育要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div><div> (2)义务教育要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div><div> (3)为了实现上述培养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盾、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分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所到比较全面的基础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高尚情操和品质,使全体儿童、少年的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div><div> 三、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实施步骤</div><div> 1、义务教育的年限,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3、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div><div> 四、义务教育的就学</div><div> 1、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2、义务教育的入学方式,3、义务教育的免学和缓学</div><div> 4、义务教育的适龄期和义务教育的终止,5、残疾儿童的就学,</div><div> 6、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