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林卫华警告处分的情况说明

美友176362

<h3>区司法局:</h3><h3> &nbsp;11月23日晚上,区司法局发现林卫华的手机定位异常后,要求我所组织社区干部对其进行尿检,林卫华同意次日到我所进行尿检。11月24日上午,我所电话通知林卫华时,发现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由于无法联系上社区矫正对象林卫华,中午12点50分,海口市司法局监外执行处长黄建明、区局副局长曹晶等领导赶赴到中山司法所了解林卫华不按照规定到司法所进行尿检的情况。 </h3><h3> 11月24日下午,中山司法所立即联合竹林居委会治保主任蔡宁上门进行家访,发现其不再家里。鉴于林卫华属于在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而且涉嫌吸毒,属于高度可能重新犯罪的人员。现今是年终岁末的时期,既是打击犯罪高峰期,也是禁毒大会战的攻坚克难阶段,预防犯罪工作的形势刻不容缓!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为此,我所特向中山街道综治办、中山派出所、竹林居委会分别发函申请协助调查。最终,我所当天晚上通过林卫华的家属联系上林卫华,并根据中山派出所民警的安排,预定于11月27日下午进行尿检。</h3><h3> 2017年11月27日下午,中山派出所民警黄高培、黄宏星、中山司法所长谢海涛、助理员徐胜、竹林居委会治保主任蔡宁等在竹林社区综治办办公室对林卫华进行尿检,其尿检结果为林卫华并没有吸毒。</h3><h3> 林卫华于11月25日上午,未向司法所报告,未经区司法局批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到中山司法所报到进行尿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社区矫正对象林卫华给予以警告处分。</h3><h3>&nbsp; 妥否?请指示!</h3><h3>&nbsp;</h3><h3> 中山司法所</h3><h3> 2017年11月27日</h3><h3>&nbsp;</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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