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h3> <h3><b> 总则</b> </h3><h3> 第一条 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h3> <h3><b> 保险对象</b> </h3><h3>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h3> <h3><b> 保险责任</b> </h3><h3>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h3> <h3> <b>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b></h3><h3>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h3><h3> (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h3><h3> (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h3><h3> (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h3><h3>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h3><h3> (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h3><h3> (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h3><h3>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h3><h3><br></h3> <h3></h3> <h3>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h3><h3> (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h3><h3>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h3><h3>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的照顾的; </h3><h3> (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h3><h3> (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h3><h3> (十五)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h3><h3> (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h3><h3> (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h3> <h3><b> 除外责任 </b> </h3> <h3><b>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b></h3><h3>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h3><h3>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h3><h3>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h3><h3> (四)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h3><h3> (五)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h3><h3> <br></h3> <h3></h3> <h3>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h3><h3> (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h3><h3> (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h3><h3> (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h3><h3> (十)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h3><h3> (十一)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h3><h3> 第六条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h3> <h3> <b> 保险期限 </b></h3><h3>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0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24时止。 </h3> <h3><b> 被保险人义务 </b></h3> <h3> 第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h3><h3> 第九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h3><h3>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h3><h3>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h3><h3>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h3><h3>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h3> <h3><b> 赔偿处理 </b></h3> <h3>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h3><h3> (一)保险单; </h3><h3>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h3><h3> (三)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h3><h3>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h3><h3>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h3><h3>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学员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h3><h3> 第十六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h3><h3>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h3><h3> 第十八条 本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三条所列单证,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h3><h3>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h3> <h3><b> 其他事项 </b></h3><h3>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h3> <h3></h3> <h3>长按关注“海口中学”官方微信</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