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201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文以3号令为主,对文中有关变化进行简要分析。</h3> <h3>●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h3><h3>●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h3><h3>●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h3><h3>●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h3><h3>●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h3> <h3 style="text-align: left;"><font color="#167efb"><b> </b></font>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h3><h3><br /></h3> <h3 style="text-align: left;">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br /></h3><h3> 《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h3> <h3>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h3> <h3>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h3> <h3 style="text-align: left;"> 从原来"10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br /></h3> <h3>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h3><h3>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h3><h3> 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h3><h3> 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h3><h3>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h3><h3> 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h3> <h3 style="text-align: left;"> 金融机构需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br /></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感谢观看!</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