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腐败现象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作者:刘锦庭

潮音•刘锦庭

<h5>  按:喜见市委陆续向下级派驻纪检组,庆幸我20年前写的有关反腐体制、机制、法制应该进行改革的理论探讨,如今变成了现实。甚为欣慰!</h5><p><br></p><h5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18px;">关于遏制腐败现象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b></h5><p> &nbsp;</p><h5> 刘锦庭</h5><p> &nbsp;<span style="font-size: 15px;"> (一九九七年六月)</span></p><p>&nbsp;</p><h5> 腐败,本来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是指有机体因感染、损坏、腐烂等原因而变质、解体。在社会学领域,借用这一概念来比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体在思想作风上的腐败堕落、贪污受贿、享乐至上和政治上的黑暗、腐朽没落等。也泛指败坏、堕落。历史上曾有无数个王朝、无数个政府,由于它的官吏们的严重腐败行为,而走向灭亡。</h5><h5>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目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权钱交易。掌握政治权力的少数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把权力通过多种方式转化为金钱。二是奢侈浪费。有的领导干部挥霍公款,吃喝玩乐;有的部门和单位不管条件是否允许,工作是否需要,竞相购买小轿车和手提电话;有的地方超标准修建办公楼,用巨额公款购买或装修领导干部住宅;至于名目繁多的纪念活动,多得成灾的各种会议,滥发礼品、纪念品,滥发各种补贴、津贴等,就更为常见。三是腐败泛化。一些无政治权力但掌握实权的人也跟着腐败,如“水老虎”、“电霸”、看病“收红包”、有偿新闻等。为什么年年反腐败,腐败现象仍然在蔓延呢?是不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带来的呢?不是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必然要带来腐败,只有在市场发育不健全,交换规律不完善,经济秩序混乱,对权力监督不严格的条件下,权力进入了市场,才有可能转化为腐败。因此,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当前反腐的体制、机制、法制还不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h5> <h5><b>  一个是体制。</b>我这里所说的体制,是指反腐的管理体制、处理权限、职责分工等方面,现在看来还有不少可以探讨的问题。仅以纪委的工作职能和权限而言,纪委对同级党委负责的现状,从法制学上说是不科学的。按法制学的观点,任何机构必须向选举它产生的选举人负责,而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却不向代表大会负责,事实上党代会对纪委的选举成了多余的活动。从职权上看,各级纪委名义上是党的代表大会授权的执行党纪的机构,实际上并不能独立的执行党纪,对任何一个党员的处理,都最终由党委作出决定,党委成了事实上的同级最高纪律检查机关,而纪委则事实上成为同级党委下属的违纪案件调查局,这种不科学的管理体制,制约着党内监督有效进行。试想,一个局的纪检书记,在这个局里领工资,吃这个局的饭,又在局长、党委书记的领导下,他还有胆量去监督局长、党委书记吗?要他去监督局里的那些科长可能还敢,叫他监督局长、党委书记就要大打折扣了。是否可以考虑原由同级党委领导的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改为由上级党委领导,以保证更有效地独立自主开展监督。</h5> <h5><b>  另一个是机制。</b>我这里指的是市场条件下反腐的机制应当具备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四个主要功能。</h5><h5> 防范包括政治防范、经济防范和思想防范。过去谈防范多是思想防范,而对政治防范和经济防范探讨不够。政治防范主要是把好用人关, 即选好用好领导干部。因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经济防范要特别注意解决体制弊端,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各种经济管理法规,减少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h5><h5> 制约即对权力进行约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制约可运用两种手段,一是以法制权,即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使掌权的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二是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和政府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以达到权力的适应分散与平衡,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相等权力的自行制止与限制。这种权力的制约,不仅仅是对掌权者滥用权力之后的惩处,更重要的是在行使权力之中的监督,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h5><h5> 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h5><h5> 惩处就是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制裁。只有把防范、制约、监督、惩处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机制,就可以把腐败抑制在最少的范围和程度内。</h5> <h5><b>  还有一个是法制。</b>这就是要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他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就是说,解决腐败问题,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制的多种手段,但真正“靠得住的”还是要靠法制。加快法制建设,是反腐的治本之道。在廉政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制定惩治性的法律,又要注意制定预防性的法律。目前,制订的廉政法律法规多数为惩治性的,而预防性的还不是很多,应该加强。 总之,只有积极探索反腐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的问题,才能从治本上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h5><p><br></p><h5><i>(本文是作者1997年6月13日参加中央政策研究室举办的中南五省(区、市)政策研究专题研讨会所撰写的论文,载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主办的《学习·研究·参考》1998年第9期)</i></h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