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在《民法典》第606条中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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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606条涉及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以下是关于该法条的详细解读:</p><p class="ql-block"> 一、法条内容</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p><p class="ql-block"> 二、概念解析</p><p class="ql-block">1. 路货买卖:又称在途货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在现代贸易实践中,由于货物的购买人大多不是最终的消费者而是中间商,为追求货物流转的速度,中间商在购进货物后将正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售以赚取价差或规避价格风险的贸易业务日益增多。路货买卖多发生于国际货物买卖,以CIF价格条件下的买受人取得出卖人的单据后进行的转手买卖为典型样态。</p><p class="ql-block">2. 风险负担:在路货买卖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这种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p><p class="ql-block"> 三、法条解读</p><p class="ql-block">1. 风险转移时间:本条明确了路货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合同成立时。这与一般货物买卖中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则有所不同。</p><p class="ql-block">2. 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性:虽然本条规定了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这一规则。这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p><p class="ql-block">3. 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而未告知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一规定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卖人隐瞒事实真相,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p><p class="ql-block"> 四、实际应用</p><p class="ql-block">在国际贸易中,路货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无法直接查看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此凭单据交易成为路货买卖的主要特点。单据作为判断标的物状况的依据,对于买受人来说至关重要。同时,由于出卖人通常会对标的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单据也是买受人获得赔偿的关键。在路货买卖中,买受人应仔细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p><p class="ql-block"> 五、案例分析</p><p class="ql-block">假设中国商人甲从美国购进一批小麦,在小麦由美国运往中国的途中,甲将小麦出售给中国商人乙。如果小麦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或灭失,且甲在出售时并未告知乙这一情况,那么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小麦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606条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606条关于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既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贸易中,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路货买卖行为、促进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