擂台赛:我的工龄45年+

耕夫

<p class="ql-block">(2001年,我与金庸合影。金庸是新闻界前辈,他的理念,他的小说,深刻影响着我的成长。)</p> <p class="ql-block">  刚过春节,我就设了个擂台,高声说:“我的档案工龄46年,实际工龄45年2个月,哪位海宁籍人士的工龄比我长,可向我拿奖金!”</p><p class="ql-block">​ 有人指责我:“15岁当童工,给你45年工龄的人是知法违法,你还显耀出来,小心被举报!”</p><p class="ql-block">​ 今天我明确地告诉大家,我不怕举报,因为我是守法公民,没有虚报工龄;当初给我办理退休的人事局长也没有违法,而是严格遵守了法律,我以45年工龄退休,计入养老金是完全符合法律的。</p> <p class="ql-block">(以上表格显示:我参加工作的年份是1970年12月,1971年计算工龄,至2014年视同缴费为43年。2016年1月退休时,档案工龄46年,社保认同工龄共45年。)</p><p class="ql-block"> 且听我回顾当年与人事局长以法争理的论述——</p><p class="ql-block">​ 我国的第一部《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此法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是童工,不允许从事成年人的劳动。但是,首先要明确,我当年进入企业做学徒工是1970年,早于《劳动法》实施前25年,且手持的是海宁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作介绍信》,不是我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当初我作童工并非我本意,而是在特殊时期的政府行为,我是随从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p> <p class="ql-block">​ 然后,还必须明确一个立法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只能适用于其颁布生效之后的行为和事件,而不能适用于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p><p class="ql-block">​ 再则,任何法律不得违背国家的根本大法,“八级工资制”是劳动者的利益大法。从我1970年参加工作起便开始计算工龄,此后学徒转正,一级升二级,二级升三级,三级升四级……均以工龄计算工资级别——工龄是国家八级工资制度的基础,也是公民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利,由此,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削减退休人员的工龄。</p> <p class="ql-block">  回忆当年,我以新闻记者的身份,不如说是我以知法懂法的身份说服了人事局领导,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我的“以法说理”,只能助我以法维权了。</p><p class="ql-block">​ 38年的新闻记者生涯,让我学会了知法用法,这仅仅是我运用法律维权的一个例子。若干年后,我同样以法律说服多方领导,争回了拆迁盖房的权利……此后我还会这样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