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2005年春节前接到老wang电话,说判决已经下来了,二审不开庭(没有新的举证可不开庭判决),准备再去一次豆各庄“二看”,一来把判决书法译本交给柯尔,由他决定是否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来是加拿大驻华使馆某参赞等二人要去“探监”,法院必须有人在场。对外说是“陪”他们探监,实际上是“监控”。探监人员或家属在与嫌犯交谈中,不可涉及与案情有关的任何内容,以防串供。为了完成这两项任务,我和老Wang又风尘仆仆地赶往“二看”。此番再去,驾轻就熟,沿途所见,乏善可陈,故略去不表。加拿大驻华使馆参赞是位女士,陪同她前来的也是位女士,她是使馆的中国雇员兼英文翻译。一个人高马大,一个小巧玲珑,甚是相得益彰。我们和她们只是简单的寒暄几句,大家都是公事公办,没有更多的话可说。接见开始前,老Wang也不客气,他通过那位女翻译简明扼要的告诉那位女参赞,交谈中不能涉及案情。待嫌犯柯尔登场,我就抓起电话</p> <p class="ql-block">直接了当告诉他,不许和来者谈案情。过去在电影里看到的镜头常常是家属一把鼻涕一把眼泪要犯人听政府的话,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出狱与家人团圆,犯人也是眼泪汪汪,悔不当初,在亲人面前信誓旦旦,决心改过自新。眼下的情景不同,女参赞用英语和柯尔说话,我一听就准备把电话交给那位英文翻译,老Wang对我使个眼色,叫我抓住电话不要放,让我继续监听。我这才想起来,在车上,老wang看似无意却有意地问过一句:老师您也通英语吧,我嗯了一声。我知道他信不过使馆派来的人,哪怕是中国人。他这么想,也有他的道理,万一雇员装傻,该管的不管,他们的谈话不就失控了吗?这时候,真可用“心有灵犀一点通”来形容我当时的感受。明白了这层关系,我更不敢懈怠,全神贯注地“监听”他们的谈话。两个老外,一男一女,还真老实。柯尔除了要求看病,要求看书,要求纸笔外什么也没说。他要那位女士帮他银行里取钱。最后他告诉她,他要上诉——这不算什么案情,这是他的态度,而且我们也想了解他对一审判决是服还是不服。谈话时间不长,一切都在平静中结束了。</p> <p class="ql-block"> 回来的路上,我和老Wang谈到案子的判决。判决书最后共三条,很简单:1、 判处八个月监禁(从2004年7月11日到2005年3月10日——刑期从拘留之日起,有一天算一天)并驱逐出境;2、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3000元;3、案件中的凶器——折叠刀和棍子没收。老Wang说,犯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律规定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判处缓刑(即不用到监狱服刑)。结合这个老外的情况,情节较轻似符合缓刑处理,但他一不悔罪,二不赔偿,故而不能缓刑。即使这样,对他的判处应该说是够轻的了。实际上,再过两月他就可以刑满释放了。唯有“驱逐出境”这一条比较重。为什么说重呢?因为对于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是对他的身份的一种评价,说明他从此不能在中国生活和工作,有了这个“底案”,下一次再想来中国就比较难了,中国驻加使馆在签发签证时会有所考虑。老Wang 说,上诉后是否会改判不好说,加拿大总理访华也许有助于他的减刑。原告的民事赔偿诉求完全是“漫天要价”,法院把被告索赔的75000元减为13000元,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但即使这样,这个老外也拿不出来,使馆也不帮忙</p> <p class="ql-block">估计原告一分钱也拿不到。 春节后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最后的宣判正如老Wang估计的那样,撤销了“驱逐出境”这一项,其他维持原判。而此审是终审判决,不许上诉。这样,被告只要在“二看”再蹲半个月,就可以走出牢门重见天日了。至于那位姓张的36号摊主,他也只好自认倒霉,他想拿到的75000元的赔偿金恐怕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就我本心而言,我觉得老外在法理上是有罪,持刀伤人,有刀有血,证据确凿,抓他关他,一点没错,他在中国人的地面上犯法就要在中国的监狱里服刑。旧社会外国人有所谓“治外法权”,那时候外国人犯罪,中国人判不了,这样丧权辱国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话要说回来,就事论事,单从这桩案子本身来看,老外的确是被逼的。那么多人围堵追打,又是推搡,又是拳头,又是板凳,又是棍子,搁谁谁也受不了。所以,我说,从情理上讲,老外值得同情。“强买强卖”是起因,围堵追打是催化剂,加上老外不懂中文,无法沟通,中国人人多势众,以多欺少,这是明摆着的。</p> <p class="ql-block"> 由此我想到,“依法治国”的口号固然千正万确,但决不要以为“法”可以管一切。当前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万事都上法院,无论是家庭里弄之间,邻里好友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之间,姑嫂妯娌之间,只要发生龃龉就对薄公堂。这显然这不是“法”的胜利,不是法律意识的光辉体现,而是“利益意识”的充分表演。一个国家用“法”来治理无可非议,值得称道,是好事,是进步,但如果只有法律,不讲道德,只有官司,没有良心,这泱泱大国也难以保持礼仪之邦的美名。在此,我愿意借用电影《孔子》里老夫子的话来结束我的文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凡非礼者,勿视,勿听,勿言,勿动”,“以礼治国”。“依法治国”不易,“以礼治国”更难。任重道远,我们一起努力吧。</p><p class="ql-block"> (全文完) </p> <p class="ql-block">公正和公平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基石。</p> <p class="ql-block">谢谢您!请多多指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