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建筑施工企业的化学品储存适用规定——江山重工研究院 牛雪冬

金镶玉

<p class="ql-block">  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化学品,多数人习惯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作为其适用标准规范。但是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要求进行管理,发现本单位的化学品存储仓库并不满足通则的温湿度要求,要么对仓库进行升级改造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要么因其不能彻底整改而闭口不提,所以适用标准的选用不恰当会造成安全管理上的不顺畅。</p><p class="ql-block">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不适用于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化学品的储存管理</p> <p class="ql-block">  1、危险化学品的适用范围</p><p class="ql-block"> 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中对危险化学仓库储存管理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如在第1部分的范围规定“本文件适用于<b>危险化学品储存</b>、<b>经营企业的</b>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是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因此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化学品储存不适用此通则。</p><p class="ql-block">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b>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b>活动,适用本办法”。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并未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所以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企业。</p><p class="ql-block">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定义</p><p class="ql-block">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b>(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从事<b>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b>由于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并非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因此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p><p class="ql-block">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定义</p><p class="ql-block">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b>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b>标准的化工企业”。</p><p class="ql-block">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b>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b>(包括场所和设施)”。</p><p class="ql-block"> 由此判断:由于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是化工企业,因此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范畴。如果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化学品储存的场所储存的数量低于临界量,则达不到重大危险源的标准;如果储存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则属于重大危险源,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况且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也并非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范围,因此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要区分<b>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b>和<b>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b>之间的差别,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p><p class="ql-block"> 二、危险化学品与商品的区别</p><p class="ql-block"> 其实各类企业日常使用的化学品的储存到底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还是另有其他规定呢?</p> <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志</p> <p class="ql-block">  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的编制说明中,明确了“商品”不同于“危险化学品”,其中适用的标准规范也不相同,比如:</p><p class="ql-block"> 在《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中对其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等要求”。在技术条件的4.5部分的温湿度要求中规定“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1”。</p> <p class="ql-block">  从表1可以看出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相比与危险化学的储存条件,要求稍低一些。在第7章的养护条件的7.1温湿度管理规定“7.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记录。7.1.2规定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湿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见表1的要求”。</p><p class="ql-block"> 在《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中对其范围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储存要求、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应急处理的要求”。在第4章的温湿度要求中规定“应符合表1规定。”。在第6章的养护技术关于温湿度管理规定“6.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进行观测、记录。6.1.2根据库房条件和商品性质,应采用机械(要有防护措施)方法通风、去湿、保温、温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p> <p class="ql-block">  在《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的范围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难以、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管理等要求”。在第4章的温度和湿度规定“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5℃,易挥发的毒害性商品,库房温度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害性商品,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在第6章的养护技术有温湿度管理规定“6.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进行观测、记录。6.1.2严格控制库内的温湿度,保持在适宜范围之内。6.1.3易挥发液体毒品要经常通风排毒,若采用机械通风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p><p class="ql-block"> 从上述关于商品的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看,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化学品由于使用的化学品一般种类多、数量少,因此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也很难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p><p class="ql-block"> 三、《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适用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化学品的实际管理情况</p><p class="ql-block"> 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化学品既满足不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也满足不了商品条件的储存,那么应该如何管理呢?其实《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较适用于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化学品管理。</p> <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储存一</p> <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储存二</p> <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储存三</p> <p class="ql-block">  尽管《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这部法规自1997年1月1日实施,由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发的,虽然化工部不存在了,劳动部的安全管理职能也划给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有又划给了应急管理部,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这部法规作废,也没有新的法规替代这部法规,说明此法规仍然是有效的。</p><p class="ql-block"> 1、对适用范围和工作场所的定义</p><p class="ql-block"> 在《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其第三条为“本规定所称的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p><p class="ql-block"> 2、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责规定</p><p class="ql-block"> 在《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三章的使用单位的职责规定如下:</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p><p class="ql-block">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p><p class="ql-block">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p><p class="ql-block">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p><p class="ql-block">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p><p class="ql-block">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p><p class="ql-block"> 3、小结</p><p class="ql-block"> 从上述定义和职责规定可以看出,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从采购、工作场所、消除危害、应急处理、使用后的废料和容器、设备以及教育培训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没有对储存的温湿度进行规定。从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实际情况来看,采购的化学品存放地点,严格意义应该是使用化学品工作场所的转手库,具有依需采购、少量储备、快速周转的特点。从纵向看,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制定和修订《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之前,各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也都是按《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要求进行管理,风险管控的效果与管理成本是合理和相匹配的。</p><p class="ql-block"> 但是工贸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在产品和任务发生变化后,会出现不再使用的化学品,其储存时间越来越长和品种越积越多的情形,这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化学品超过有效期限后其性质会发生变化,其危险特性也会随之变化,风险就超出管控范围,因此及时依法合规处置不再使用的化学品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原创声明:非AI生成,可放心引用、转发,欢迎评论、探讨和交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