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鉴定时间有学问 ——办案札记

一壶老酒

<p class="ql-block">  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而选择适宜时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p><p class="ql-block"> 鉴定时间影响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分析研判,最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日期即为定残之日。定残之日,对年近花甲的受害人而言,定残之日越往后延,年龄越大,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年限越短。比如,一个人59岁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不满六十周岁前定残,可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如果久拖不决,超过六十周岁,再去定残,那么,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亦相应减少。假设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990元,计算年限少一年,计算基数则相应减少43990元。</p><p class="ql-block"> 鉴定时间影响误工费计算。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误工期可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行业标准规定的误工期上限为24个月。定残之日距离侵权之日越远,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期越有保障。以鄢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例,侵权发生之日为2024年1月26日,定残之日为2024年8月29日,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就是214天,而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期为365天,最终,法院按司法解释规定,确认误工期为214天,比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日期短少151天。如果在侵权发生之后一年或者二年定残,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365天误工期,就不会七折八扣。</p><p class="ql-block"> 鉴定时间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成年人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定残之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在不同年龄段,影响程度不尽一致。对未成年人而言,定残之日越往后延,计算生活费的年限越少;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前,定残的迟或早,按二十年计算,影响不大。如果把六十周岁以上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那么,六十周岁之前不作为被扶养人计算生活费,六十周岁之后,按二十年计算,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六十周岁是分水岭,五十九岁与六十岁,一岁之差,一个不计算生活费,一个可计算十九年生活费,相差甚远。可见,定残之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影响多么巨大。</p><p class="ql-block"> 简而言之,委托鉴定时间或前或后,或迟或早,有利有弊,利害相随。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选择适宜时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讲究,有学问,应当谨慎而为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