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的枷锁(七)

幸福

<p class="ql-block">  <b>第七章:正义的审判</b></p><p class="ql-block"> 在法庭上,王涵试图为自己辩解,他坚称自己没有殴打过李青。是啊,王涵随手打李青的耳光,李青从未报案,也未到医院就诊,更没有外人在场。所以这挨打的痛苦只有李青自己心里清楚承受,难怪王涵在法庭上可以信誓旦旦的说,他没有打过李青怎么就算是虐待罪了呢?就算是有骂她的情景,普通的情侣之间都会吵架的,骂几句怎么算虐待罪呢?而且自己和李青只是男女朋友关系,都没有结婚。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李青和自己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又怎么能说是触犯了虐待罪呢?</p><p class="ql-block"> 那么李青自杀,王涵真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p><p class="ql-block"> 我们来看王涵的所作所为到底有没有构成虐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解释:“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都属于虐待行为”。王涵对李青长时间高频次的辱骂摧残,精神控制,即使王涵否认的没有证据的殴打行为,最终导致李青自杀的情形,也符合上述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见他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是毫无疑问的。</p><p class="ql-block"> 王涵又提出: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的一种罪名,而自己和李青只是男女朋友,根本就不是家人,怎么能说自己犯了虐待罪呢?法律对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不仅仅限于狭义的家人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形,第四种情形就是指由其他非法定义务的抚养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关系,如同居关系,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的,而王涵和李青之间的这种同居关系也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一种。</p><p class="ql-block">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涵符合虐待罪中犯罪主体的要件,他们的同居关系已经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王涵对被害人李青的辱骂及精神控制折磨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p><p class="ql-block">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王涵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同时判决王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李青的母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p><p class="ql-block"> 然而,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段书红永远的失去了女儿。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要汲取教训,以防止悲剧再次重演。要明白,除了打,精神暴力也一样是施暴。精神虐待一样可以构成虐待罪。李青的悲剧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自尊自爱,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学会自我认可和自我接纳。如果我们遇到有人在精神层面想要控制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的被他人洗脑。在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时,要及时向亲人或司法机关求助,要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这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如同一把锋利的刀,割裂了李青的生命,也割裂了段书红的心。李青的悲剧,成为了一个警示,提醒着世人,爱不应该成为控制和伤害的借口,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爱护。在这个看似平静的世界里,隐形的暴力无处不在,我们需要睁大眼睛,用智慧和勇气去对抗它,去保护我们自己和我们所爱的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