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strong>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观点如下:</strong></h3></br><h3>1.对于数据资产价值管理需要而言,与“数据来源”相比,“数据利用方式”和“相关主体权利”是划分数据及数据资产类别的更优标准。</h3></br><h3>目前,我们对数据(资产)的一种主流分类方法是按照数据来源区分为公共数据、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从保护秘密和隐私的角度来说,这种分类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站在资产评估等所服务的资产价值管理工作的角度,这个分类标准未能充分反映需要。</h3></br><h3>在本系列以往文章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h3></br><h3>(1)在数据要素贡献能力层面,当我们将一项数据资产的全部资产利用人看作一个集体,数据资产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产业链最终产品实现的收益和数据资产为该产品取得收益所作出贡献的比例,与数据来源的关系并不显著。所以,与其说数据资产价值受数据来源差异的影响,不如说是受数据利用方式差异的影响。</h3></br><h3>(2)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层面,当全部资产利用人这个集体获得了全部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之后,我们根据其贡献在集体内部进一步分配收益。由于不同来源的数据涉及的主体类型通常不同,不同类型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可能不同,权利的不同会影响数据要素收益的分配结果。数据资产交易的本质是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现环节,该影响反映在数据资产交易上,就表现为价值的不同。所以,与其说数据资产价值受数据来源差异的影响,不如说是受相关主体享有权利差异的影响。因此,站在价值管理的角度考虑数据(资产)的分类,比数据来源更佳的考虑因素是“数据利用方式”和“相关主体权利”。</h3></br><h3>2.我们尝试阐述如下概念:</h3></br><h3>(1)资产利用的非排他性,是指一个资产利用人利用某项资产取得经济利益时,不能阻止其他利用人同时利用该资产取得经济利益,或阻止的成本很高。</h3></br><h3>(2)数据(资产)利用的非排他性,则是指数据资产的利用人利用一份数据资产的备份取得经济利益时,不能阻止其他利用人同时利用该备份或该数据资产的其他备份取得经济利益,或阻止的成本很高。</h3></br><h3>(3)数据(资产)利用的排他性,则是指数据资产的利用人利用一份数据资产的备份取得经济利益时,能够阻止其他利用人同时利用该备份以及该数据资产的其他备份取得经济利益,且阻止的成本较低。</h3></br><h3>3.数据利用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并非两种性质,而是一种性质,是一项数据资产“利用排他程度”这一性质的矛盾的两个方面。</h3></br><h3>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排他利用”的数据和“非排他利用”的数据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对排他利用的数据而言,排他性比较显著,非排他性不显著,排他性呈现为这对矛盾的主流;对于非排他利用的数据而言,非排他性比较显著,排他性不显著,非排他性呈现为这对矛盾的主流。而部分数据资产的利用具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约束,这些约束导致了这些数据资产既不局限于仅能被一个特定主体所利用,也并非能够被任意的、不限数量的主体所利用,而是可能被有限的若干主体所利用,于是表现为“部分排他利用”。</h3></br><h3>不宜认定一项数据资产的利用要么具有排他性,要么具有非排他性。数据资产利用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程度的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始终共存、不断变化的,是一个矛盾体内的主流与支流的关系,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当某个数据资产的利用方式被改变,其排他性或者非排他性的主流和支流的地位还有可能相互转换。所谓“部分排他性”只是数据资产利用排他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矛盾双方的力量差距比较小,因此表现出了部分排他性这种状态。</h3></br><h3>数据利用的排他性、非排他性或部分排他性不是针对所有数据资产的一种明确的属性,而是针对某一项具体数据资产,衡量其利用方式排他程度的性质的表示。因此,当我们出于数据资产管理或评估目的对一项具体数据资产进行分类,考察其非排他性时,即是考察具体将要(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施非排他利用。</h3></br><h3>4.将数据资产利用的排他性程度差异作为数据资产分类标准,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h3></br><h3>前文指出,数据资产价值与“数据利用方式”相关。相似利用方式的数据如划为同类,有望适用同样的价值评估方法,这对于数据资产价值方面的管理而言,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h3></br><h3>以资产的利用方式决定资产的性质具有理论依据。从新市场财政学角度看,对某种利用方式的选择通常不仅涉及经济因素,还涉及法律和社会等因素,对数据资产利用立规的行为本身就是关于这些影响因素的博弈。新古典范式的逻辑主要关注数据资产本身,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相比之下,交易范式的逻辑更加能够解释这些因素的博弈结果对公共物品性质的实质影响。以交易范式来看,数据资产既可以选择实施排他利用,又可以选择实施非排他利用。对利用方式的选择本身即构成了数据资产价值管理的一种分类标准。</h3></br><h3>这样的分类标准也具有实践意义。当我们以价值管理为目的对数据资产进行分类,探究在分类标准的确定中如何考虑资产利用方式因素时,我们从人的实践需要出发,联系地、辩证地考虑如何利用具体数据资产,将具体数据资产利用的排他性程度差异作为数据资产分类标准,是更加合适的做法。例如,对于采取了高排他利用方式的数据资产,有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可以参照,但采取了低排他利用方式的数据资产,可能不适宜照搬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而是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而对于一项数据资产,可能出现加工后利用方式排他性程度的转变,这可能就需要从“不同类别数据的合理管理方式切换”的高度来认识并统一制定应对方案。再例如,可能存在某项具体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具有相似的利用排他程度,适用同样的管理措施,而同为公共数据的两项数据可能因利用排他程度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数据利用主体的分类可能不及针对数据利用排他性的分类对管理更有帮助,前者可以通过分类细化向后者逐渐转变。</h3></br><h3>5.当将资产利用的排他性程度差异作为数据资产分类标准,一项具体数据资产的分类宜取决于其利用的“最优排他性状态”。对于一项具体数据资产的利用,其达成怎样程度和方式的排他性状态可以称为“最优排他性状态”,应当在社会而非个别主体的视角下判断。</h3></br><h3>对“最优排他性状态”标准的认定,服务于社会对数据资产价值尺度的需要,服务于社会对数据资产开展价值管理的需要,服务于社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并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的需要,因此需要站在高于政府、企业、个人等市场平台博弈主体的社会整体层面来考虑,将社会作为实施“公共选择”的主体。至于具体选择“数据持有者利益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还是“公共风险最小化”等作为目标,可以进一步商榷。选择的目标,将决定数据资产利用“合法性”和“充分性”的认定标准。</h3></br><h3>6.建议将资产利用“最优排他性状态”作为数据资产分类标准。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社会需要,也符合资产评估专业需要。</h3></br><h3>一项具体数据资产利用“最优排他性状态”的评价标准,是同时满足数据的“合法利用”和“充分利用”这两个条件。</h3></br><h3>站在社会角度通过选择决定一项具体数据资产的“最优排他性状态”,通常通过法律和规范的制定逐步实现,于是依然要落实到以政府为首的市场平台相关主体的博弈上。法律和依法制定的规范生效后,数据的“合法利用”构成了对“充分利用”的约束,数据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可以达成“公共风险最小化”等目标下的最充分利用状态,即是“最优排他性状态”。</h3></br><h3>例如,通过法律和规范的制定,将“最优排他性状态”为低、中、高排他性程度的数据分别赋予A、B、C类管理方式。那么对于有关公共部门所采集详实的全国范围内气象信息数据,直接采取中低排他利用方式具有较高的公共风险,高排他利用方式为其“最优排他性状态”,在高排他利用方式下可以实现合法和充分利用,因此将其划归A类;通过对上述数据进行加工形成的全国天气简式预报数据,采取低排他利用方式面临的公共风险较低,同时可以带来较高程度的公共福利,在低排他利用方式可以实现合法和充分利用,因此将其划归C类;通过对上数据进行加工形成的局部海域气象预报数据,采取低排他利用方式面临的公共风险较低,同时可以为海域捕捞作业等特定群体带来较高程度的福利,采取高排他性利用方式不利于实现充分利用,采取低排他利用方式则可能提升数据泄密风险,因此采取适中排他性的利用方式,因此将其划归B类。实际的分类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类别的数据明确其可利用主体的范围或资格。这样的安排思路有利于指导和确保一项具体数据采用最有利于“公共风险最小化”等目标实现的管理方式,保障适格主体对数据的充分利用,同时尽可能避免数据不合理垄断和数据利用违法。</h3></br><h3>数据的“合法利用”与“充分利用”之间存在辩证的矛盾关系。“充分利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充分利用”是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体现,是第一位的,当“合法”与“充分”产生冲突的时候,从立规角度出发,“合法”要让位——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要改革,要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充分利用”并不是简单地仅考虑产出效率,而是已经包含了对风险的考虑,特别是人面临的风险。最重要的生产力是人,合法性要求本质上是对人的保护,也是对生产力的保护,所以有时“合法”与“充分”看似产生了冲突,并且“充分”对“合法”看似有所妥协,其实这种情况下的二者并非真正产生了矛盾——二者统一于以人为本的生产力发展要求。</h3></br><h3>社会对“最优排他性状态”评价标准对数据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具有影响。对于资产评估而言,数据资产价值来源于特定利用方式下全部应用场景涉及的全部产业链带来的收入。如果一项具体数据资产在一定加工状态下的“最优排他性状态”是排他性较高的状态,那么该数据的广泛传播利用假设可能将不会适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该假设下的评估价值可能不会包括市场价值类型;反之,如果一项具体数据资产在一定加工状态下的“最优排他性状态”是排他性较低的状态,那么该数据垄断利用的假设可能将不会适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该假设下的评估价值可能也并非市场价值类型。</h3></br><h3>一项数据资产明确的“最优排他性状态”可以为资产评估假设提供较为具体的指向,这是市场价值评估的重要基础,也为非市场价值评估提供参考。</h3></br><h3>以社会通过“公共选择”,即法律和规范的制定所确定的资产利用“最优排他性状态”作为数据资产分类标准的分类方式,是一种符合资产评估专业真正需要的管理方式。</h3></br>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E3PnTWPiKJOoqPCek14G_w"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