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兵暴及红五军团纪实19 扑朔迷离的季黄案—血染的征程

鲁冰花茶园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血染的征程19</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宁都兵暴及红五军团纪实</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思目撰文 冠羽整理</b></p><p class="ql-block"> <b>谨以此文,献给英勇的红五军团及后来编进红五军的原红四方面军三十三军将士!</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写在前面的话</b></p><p class="ql-block"> 在中国工农红军的历史上,有一支命运多舛且异常悲壮的队伍——宁都起义后改编的红五军团。</p><p class="ql-block"> 令人遗憾的是,这支装备最好、建制完整、战力强悍的部队只存在了短短五年,就像灿烂的流星那样,在历史的天空画出一道璀璨的光芒!</p><p class="ql-block"> 这支部队可歌可泣的血染历程,值得认真地记叙下来,使后来者永志不忘!</p><p class="ql-block">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红五军最后的征程,是由两支部队共同用鲜血和生命谱写而成,不将红三十三军包括在内非但不完整,而且将有愧于历史和原红三十三军的烈士们!</p><p class="ql-block"> 希望笔者的努力,能为英勇的红五军团,留下一段较为完整的历史。</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第十八章</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扑朔迷离的季黄案</b></p><p class="ql-block"> 根据《中央苏区检察史》中的相关记载,临时最高法庭起诉书的具体内容中,有关季振同、黄中岳反革命案的罪行主要为“投机革命”、“与军阀代表接头”及“抵制改编”等,因此召开“九堡秘密会议”,“阴谋拖枪反叛”等。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口供(证言)及往来书信以及张贞的通报(物证)。</p> <p class="ql-block">  <b>时任中央苏区政治保卫局长的邓发</b></p> <p class="ql-block">  从常理讲,审理重大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案犯的“犯意”及“犯罪动机”。从认定的罪行和证据来看,这个所谓“九堡秘密会议”显然是全案的初始环节——即准备实施“拖枪反叛”的会议。如果没有这次会议,所谓的“拖枪反叛”一说,就无法被视为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因此,有必要将“九堡秘密会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搞清楚,以此来审视季振同与黄中岳等,到底有无“阴谋拖枪反叛”的“犯意”及“动机”。</p><p class="ql-block"> 所谓“九堡秘密会议”的地点显然就是在九堡,这个明确无误,但开会的时间却使人大惑不解。按照国家保卫局控诉书中所言,“……,遂于1932年3月间乘红军于赣州撤围之际,即在九堡组织拖枪会议,参与同谋叛变者有肖世俊、高达夫、朱冠甫、李锦亭、曹振毓、张少宜等。”(注1)</p><p class="ql-block"> 从地图上查证,这个九堡是瑞金县的一个乡镇,位于瑞金县城的西北部,约有二十五六华里的路程。</p><p class="ql-block"> 依据党史、军史中的确切记载,宁都兵暴之后,起义部队(即原国民党第二十六路军)于1931年12月16日,开往瑞金的秋溪、壬田、九堡、西江一带,按照红军总部的要求进行整编。其时被分配到九堡方向一带进行的整编的,是原二十六路军总指挥部及季振同的第七十四旅所部——分别被改编为红五军团部及红十五军。整编自12月中旬起,一直持续到1932年的2月中旬止。</p><p class="ql-block"> “二月中旬,按照军委指示,五军团十三、十四、十五军向赣州疾进,驻茅店、江口一带,准备增援三军团。”,“二十七日,……十五军进至储谭、大湖口一线,其余部队进至里镇、梅林(今赣县)一带,……。”(注2)</p><p class="ql-block"> 时任红五军团首任政委萧劲光的这段回忆,充分证明时至1932年的2月下旬,无论红五军团还是红十五军均已离开九堡。</p><p class="ql-block"> 3月8日赣州战役结束,红五军团随同其他部队一起撤到江口一带休整。随后中革军委于12日下达分编红五军团的训令,将红十五军划入红一军团序列。</p><p class="ql-block"> 此后整个3月份,五军团各军经历了重编和掩护三军团西渡赣江,以及南下至信丰至安远之间,未见有回九堡的任何记载。</p> <p class="ql-block">  那么,是否存在季振同等悄悄返回九堡去开秘密会议的可能?</p><p class="ql-block"> 答案是否定的:江口会议后,红十五军于20日前往于都与红一军团会合,其后跟随一起改道汀州;而红五军团指挥部及红十三军,一直在江口南北活动。</p><p class="ql-block"> 江口圩距离九堡的路程约有近百公里,季振同等要悄悄回到九堡开“秘密会议”,大概有这样几个难以逾越的障碍:</p><p class="ql-block"> 一是在红区的行动时是要路条的,也就是说这八个人都要请假并领取路条,否则寸步难行。</p><p class="ql-block"> 二是九堡位于苏区的中心地带,当初选择这里为五军团的整编地点,肯定是因为这里群众基础好。季振同在这儿不可能短时期内,建立起值得信赖的特殊关系。</p><p class="ql-block"> 三是即使真要开秘密会议,也大可不必非跑到九堡去。</p><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整个3月份,无论季振同还是黄中岳等,都无法回到九堡聚会!所以即使真的有所谓的“九堡秘密会议”,也不可能发生在3月份。</p><p class="ql-block"> 那么,到底是否有过这么一个“九堡秘密会议”?或是指控的这个所谓的“九堡秘密会议”到底从何而来?</p><p class="ql-block"> 笔者根据目前所能见到史料推断,这个被指控的所谓“九堡秘密会议”,大概是1932年2月下旬以前的整编期间,季振同召集黄中岳等关系比较好的人员的某次吃吃喝喝的聚会。</p><p class="ql-block"> 试想,假若真的要召开计划拖枪反水的会议,参与并领导过宁都兵暴的季振同等人,怎么会不明白其中利害关系与保密的重要性!?既然是秘密会议,苏区保卫局又是如何知晓的呢?如果是被人告密或揭发,控诉书中必定会写明。</p><p class="ql-block"> 最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是第一个被逮捕的李聘卿(1932年4月9日)!从逻辑上推断,这个李聘卿似乎应该也是会议的参加者!但控诉书里没有指控他参加了这个“九堡秘密会议”。从控诉书的内容来看,保卫人员的前期侦察就是围绕这个“九堡秘密会议”展开的,如果李聘卿不是“九堡秘密会议”的与会人员,按理说应该不会首先纳入侦察范围的。</p><p class="ql-block"> 不过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的肃反人员往往会采取一些匪夷所思的行为,即使在未发现李聘卿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也会将其纳入侦察视线和范围——因为他显然是季振同信得过人,否则不会安排他当会计科长并派到汀州去开商铺。</p><p class="ql-block"> 但是这种行为,无疑更进一步佐证了“先怀疑后取证”的肃反模式,这种模式恰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p> <p class="ql-block">  那么,为什么在公诉中,为何非要将“九堡秘密会议”的时间定在“三月间”呢?</p><p class="ql-block"> 依据文献资料,审理季黄反革命的开庭时间是当年的八月,作为严肃认真的肃反工作人员,尤其是由苏区国家保卫局的执行部长李克农亲自提起公诉,如果连日期都搞不清楚岂不是有点儿滑天下之大稽?!</p><p class="ql-block"> 而且从3月到8月统共只有五个来月的时间,作为控诉书这么严肃的法律文书,竟然无法列出“九堡秘密会议”发生的具体时间?那侦查部门到底是干什么吃的?</p><p class="ql-block"> 其实从《中央苏区检察史》(目前似乎未见到有涉及季黄案更详细的其他史料)提供的相关资料里面,并未见到“季黄反革命案”的其他七人关于这个所谓“九堡秘密会议”的具体口供。</p><p class="ql-block"> 而控诉书里对“九堡秘密会议”的定性也同样是含糊不清的,从法律常识讲,至少要列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以及如何制定的反叛计划。但在控诉书里,实际只是提到会后的行动,以及来往信件等情况。</p><p class="ql-block"> 从逻辑上讲,如果这个“九堡秘密会议”是2月下旬之前召开的,那这个被指控的“拖枪反水”的行为,就无法解释红十五军在赣江战役期间的表现!</p><p class="ql-block"> 此时的红十五军,单独在赣州城的西南部防守(掩护红三军团攻城),此期间为最佳时机——如果事前计划谋反根本不需要配合,直接从背后向红军——无论赣州城下的红三军团还是南面的红四军等——插上一刀,成功的几率几可以说是百分之一百!</p><p class="ql-block"> 更重要的,红十五军在此期间非但没有反水,而且主动出击——既挽救了红三军团第一师,又迫使国民党军出城反击部队不得不后退,如此红军攻城部队才得以从容撤离。</p><p class="ql-block"> 所以,这个确定拖枪反水的“九堡秘密会议”,只能也必须发生在在赣江战役结束以及江口重编之后!否则无法解释红十五军为何要主动解救红三军团,以及为何4月9日才开始逮捕第一个嫌疑人!</p><p class="ql-block"> 以上就是笔者为何认定公诉书中的这个“三月间”的时间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的直接理由!</p> <p class="ql-block">  <b>参考图:左(西)边红圈处为江口,九堡(右红圈处)位于东侧</b></p> <p class="ql-block">  通过以上对现有资料的反复推敲和研究,笔者认为这个“三月间”的时间点,应该是有人经过深思熟虑的——既不可能是无意中出的差错,更不可能是搞不清楚而为之。</p><p class="ql-block"> 正如前文所述,某些人对季振同及红十五军产生怀疑是在赣州战役之后——严格地说是分编红五军团以后,所以这个“九堡秘密会议”必须也只能发生在“3月间”,否则控诉书的指控难圆其说!</p><p class="ql-block"> 这还可从控诉书有关“被控告反革命事实”的具体内容中,得到明确的佐证:</p><p class="ql-block"> “按季振同、黄中岳1931年任白军26路74旅团长,他们的阶级成分为地主,同时又是劳动社会党重要分子,他们参加宁暴根本就是投机的,他们随时隐藏着再做军阀梦,……,遂于1932年3月间乘红军于赣州撤围之际,即在九堡组织拖枪会议,……。”</p><p class="ql-block"> “九堡会议以后,该犯等先后密派代表李楚珩、戴至清、徐振三及岳宗等积极作反革命活动,分从汕头厦门一带与该党之白区及冯玉祥代表胡景陶、刘骥等从事接洽……。”</p><p class="ql-block"> “1932年4月间红军进攻漳州时,该犯等即实现其反革命计划,并与白军张贞订立通报,约定在作战时拖队伍反水之旗号。”(注3)</p><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笔者经过考证得出的结论是,“季黄反革命案”的根源在于:宁都兵暴并非严格意义上党领导的起义,尤其是起义的促成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且起义的实际领导一个是刚刚火线入党的高级军官,另两个则是非党员的高级军官。而且在起义的过程中,季振同又先后提出“编制”和“给养”等要求,这使得某些奉行“要兵不要官”的“左派”领导,始终都在怀疑季振同等的动机是投机革命。</p><p class="ql-block"> 起义队伍开到苏区后,中革军委采取的一些极端的手段和措施,如“要兵不要官”和强行推进的人事安排,又使得部分起义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又促使发生了“哗变”、“要求离队”等事情的发生。而这些事情的发生,又反过来加重了“左派”领导的疑心和疑虑,始终在担心这支部队是否会“反水”,进而在赣州战役后对红五军团进行分编。当得知季振同等对江口重编很有意见,发牢骚、讲怪话,又进一步加重了“左派”领导们的担心,于是便开始安排保卫人员开始侦察。</p> <p class="ql-block">  依照龚楚所著《我与红军》一书中有关宁都起义的有关说法,大概自起义部队来到苏区后不久,苏区中央局就针对五军团展开了肃反侦察——“林彪提议:为了保障这一胜利果实,对于该军政治控制工作,应马上展开。请国家政治保卫局迅速计划,并展开工作。”(注4)</p><p class="ql-block"> 实事求是地说,龚楚的这段回忆既有错误又有恶意贬损林彪的嫌疑——当时林是红四军军长,但龚却说是在“红四军任师长”,况且据龚楚回忆这是“在中央政治局开会”(注5)参加的大都是苏区中央领导,林是参加会议中职位最低又是个军事干部,从常理讲还轮不到林来指手画脚。其中最令人可笑的是,龚楚还绘声绘色地描绘了张闻天的举止,可张闻天是一年后才进入苏区的!不过在那个较“左”的年代,苏区中央局部署国家政治保卫局一开始就对红五军团展开肃反工作,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p><p class="ql-block"> 我们可再来看一下,蔡孝乾在其《江西苏区回忆》中一段话:“后來我才知道,胡底当时兼任「军团政治保卫局」侦察处长,正在为侦察一樁所谓「反革命案件」——「原国军第二十六军黃仲岳、萧世俊案件」,大伤脑筋。”(注6)</p><p class="ql-block"> 蔡孝乾的这段话,是叙述他与胡底见面时的情况,不是专门描述季黄案的。蔡进入苏区是1932年的6月份——即漳州战役之后,胡底此时的任职和工作与史载基本一致,所以这个回忆还是可信的。我们可以简单地想象一下,此时季黄等九人均已被捕,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胡底还会“大伤脑筋”吗?!</p><p class="ql-block"> 通过对上述这些史料的回顾与分析,由于当时苏区中央局某些领导对季振同等人的不信任,很可能从一开始就使得负责侦查肃反人员陷入了季黄等是“阶级异己分子”看法和框框,然后不停地去通过侦查去寻找“证据”——这有点儿等同于“先怀疑,再求证”。</p><p class="ql-block"> 这种做法的可怕之处在于,既然已认定是“阶级异己分子”,在侦查的过程中,显然只可能去搜寻和查找证明他们是“阶级异己分子”的证据。当然这个推论是否能站住脚,还得需要通过对季黄等“控诉书”中相关具体内容,来认真地进行研判与分析。</p> <p class="ql-block">  鉴于“季黄反革命案”控诉书的主要内容,前文已有记叙,此处要说的主要是指控涉案人员有罪的“罪证”等。</p><p class="ql-block"> 依据《中央苏区检察史》的记载,主要罪证有:</p><p class="ql-block"> 一、 口供。主要是王超、李聘卿和肖世俊、刘佐华等的口供(按逮捕等有关事件的顺序排列)。</p><p class="ql-block"> 二、 书证。主要是往来书信、张贞通报和空白路条等。其余只有罪行的文字叙述,未见有物证(包括对物证文字叙述)。</p><p class="ql-block"> 先来分析研究有关的口供。</p><p class="ql-block"> <b>一是王超的口供。</b>关于季振同等是王超揭发的,只是一种含混其词的说法。但王超到底是何时、如何揭发的?却都语焉不详——经笔者查证,《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第五号)》中,只有短短十余字:“(七)被告人为劳动社会党负责人,在五军团进行劳动社会党的反革命策略——暂设投红军,等待时机作反革命企图(有见证人王超的口供查证)。”(注7)</p><p class="ql-block"> 大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其后的有些文章著述中,出现了一些显然是臆测的描述。那么,王超的这个口供,到底是从何而来?</p><p class="ql-block"> 根据史料记载,王超在宁都兵暴之前的身份,是中共安插在二十六路军中的中央特派员,其职位显然在中共二十六路军特支中是最高的。对于王超是否叛变,特支主要负责人进行过专门判断——袁血卒认为:“如果是王超出卖了组织的话,那我们就不能研究这个电报了。要是出卖,首先被捕的就是赵博生同志,当然我们是不能例外的。”(注8)刘振亚的回答是:“对王超同志,我与你有同样的看法。”(注9)</p><p class="ql-block"> 之后的发展佐证,二人的判断是非常正确的,否则也不会有之后兵暴的成功!宁都起义后,再无任何有关王超的消息(记载),参加过宁都兵暴人员的回忆,也都是到他去南昌接头止。</p><p class="ql-block"> 通常说来,王超去南昌接头时被捕后,既然没有叛变,其逃出或释放的概率几乎为零。另外,有关红一方面军的军史中也未见有他的记载,这说明王超并未在后来的红五军团待过,否则不会影踪全无。</p> <p class="ql-block">  那《判决书》中为何会提及有王超的口供?</p><p class="ql-block"> 笔者感到,《判决书》中“(有见证人王超的口供查证)”这个注脚,说明这应该并非是当时王超本人的口供,否则应当同控诉书中其他的判决词一致——“……的口供为证”!</p><p class="ql-block"> 笔者之所以敢做出这样的推断,当然得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袁血卒在其《红五军团的诞生》一文回忆:“第二天乘烟蓬船南下。船上遇着一个由晋城派往七十四旅的代表,是原西北军军官学校的同学。那家伙趾高气昂,对我们横眉冷对。我们很憋气,只有王超却和他从舱里到舱外,谈得很欢洽。上岸的时候,王超又严厉地批评了我们:‘……。都像你们那样天真烂漫,今天就会错过一桩对我们有益的机密……’至于什么机密,他却没有讲。”(注10)</p><p class="ql-block"> 而到了宁都起义前夜,袁血卒对这个“机密”是这样回顾的:“刘振亚从内衣掏出一个纸条说:‘这是王超临走时留下的。’原来上面写的就是来二十六路军时在烟蓬船上遇着的那个冯玉祥的代表所谈的机密:‘冯要季振同在必要时,假道红区,与粤系陈济棠取得联系,相机回到北方。’”(注11)随后,“刘振亚说‘现在是到了最后的时机了。’”(注12)袁血卒回答说:“我同意,但必须和参谋长商量一下。”(注13)“对。你到苏区接头吧,……”(注14)</p><p class="ql-block"> 综合以上查证与推断,再结合王超的行踪,《判决书》中所谓“见证人王超的口供”,显然应该指的就是这张纸条中的内容——这不仅是符合逻辑的推断,而且也与《判决书》中所谓的“查证”一说相吻合。 </p><p class="ql-block"> 如果笔者的推断成立,那这个证据的法律效率可想而知,唯一能证明的只能是——在宁都起义之前,季振同存在这个想法或行动。</p><p class="ql-block"> <b>二是李聘卿的口供。</b>李聘卿是第一个被捕的,是否受到“肉刑”不知道,但与后面被逮捕的肖世俊和黄中岳大约有二十几天的时间差。</p><p class="ql-block"> 这是否说明,李聘卿口供的获取并不是很顺利——大概一开始并没说,否则不会如《判决书》中所言:“……后来红军进攻龙岩漳州,被告人等与张贞接洽妥当,准备红军与敌军作战当中,实行叛变,”(注15)</p><p class="ql-block"> 从逻辑上推断,假若肃反人员事先已确知,应该不会冒险等到打下漳州再动手吧?!</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b>三是肖世俊的口供。</b>按照《判决书》中的说法,时任红十五军参谋长的肖世俊,“(一)勾结军阀张贞,肖世俊是主谋之一(有张贞通报为证)。”;“(二)在红军攻下漳州,黄仲岳的叛变计划失败,肖世俊受黄仲岳指使到军阀张贞的机关同兴社,继续去做反革命活动,肖世俊就在同兴社楼上被逮捕。”;“(三)在上杭白沙时,同黄中岳共谋拖队伍的计划(肖世俊本人的口供为证)。”(注16)</p><p class="ql-block"> 肖的口供,显然是5月5日以后的事。</p><p class="ql-block"> <b>四是刘佐华的口供。</b>如前文所述,刘佐华是1932年的5月7日,在厦门通往漳州的路上,被红军的步哨抓获的。也就是说,刘的口供,是在7日以后才得到的。《判决书》中对刘佐华列举的罪状,只有一条:“福建军阀及冯玉祥派来苏区与季振同、黄中岳接洽的代表。”(注17)</p><p class="ql-block"> 关于刘的口供,只是在列举黄中岳的罪状时说,“证之刘佐华的口供,恰与事实相符。”(注18)</p><p class="ql-block"> <b>再说书证——即物证。</b></p><p class="ql-block"> 首先最主要的物(书)证是“书信”——“有被告人的来往信件为证”(注19)但这个说法,同样值得研究和推敲。</p><p class="ql-block"> 具体的说,指控的这些信函是指参加红军以后的,还是包括参加红军以前的?按照《红五军团传奇》的说法,指控的这些信函大都是宁都兵暴之前的。</p><p class="ql-block"> 这也与前面回顾的客观实际相符合,从季振同等起义来到苏区至被捕,满打满算只有四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当时苏区交通不便,即使周恩来从离开上海进入苏区到抵达瑞金,也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季振同等来到陌生的苏区后,要想同白区建立起秘密可靠的联络,绝非易事!</p><p class="ql-block"> 考虑到进出红区和白区所要面对的困难,再加上参加赣州战役后部队的转移及作战,通一次信至少要一个月以上,所以即使真的有往来信函,大抵也就两三封到头了。按照正常情况推测,如果参加红军后有书信来往,《判决书》中应该明确指出。</p><p class="ql-block"> <b>其次是张贞的通报</b>。用通报来指控黄中岳和肖世俊,令人感到有点儿匪夷所思!因为通报是上级对下级的公务文书,是内部发行的半公开文件——至少保密程度很低。如果黄中岳等真与军阀张贞有勾结,应该是十分秘密的事,怎么会发到通报上?</p><p class="ql-block"> 那么,张贞的这个所谓的“通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根据珍夫所著《漳州战役纪实》一书中提供的信息(资料),“杨逢年获悉红军部队中有红五军团,便迫不及待密报张贞:‘赤匪十三、十四、十五军系孙连仲部,原二十六路军参谋长赵博生与逢年系保定军校同学,现随赤匪进闽西,逢年有把握策反赵博生来归。’”“张贞闻报,信以为真,即电告蒋介石。”(注20)</p><p class="ql-block"> 这个杨逢年其时为敌四十九师第一四五旅旅长,负责把守漳州的门户——龙岩。由此可见,用张贞的“通报”作为黄中岳通敌的证据,未免过于牵强。</p> <p class="ql-block"><b>时任国民党第四十九师师长张贞</b></p> <p class="ql-block">  <b>再是空白路条等。</b>硬将空白路条等算作证据亦十分牵强——按照《判决书》中的说法:“窃取各机关的空白路条,并偷盖各机关及各负责人的私章,以准备随便派人来往白区及苏区,以便利反革命活动。”(注21)</p><p class="ql-block"> 这个对季振同等指控令人瞠目!窃取空白路条容易可“窃取各机关的空白路条”谈何容易?!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并偷盖各机关及各负责人的私章”!无论公章还是私章,肯定掌握在“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手里,季振同等如何能“偷盖”?!所以最大的可能,是季振同等从正规途径申领的路条。</p><p class="ql-block"> 通过以上对口供及证据等的分析和研究,以及结合《判决书》中的内容等材料,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实施抓捕后获取的。这都再次证明,笔者在前面所推断的“先怀疑,再求证”,绝非毫无根据的信口雌黄。</p><p class="ql-block"> 分析完侦察过程与口供及证据后,再来看一下国家保卫局控诉书的具体内容,借以探讨所指控的罪状是否成立。</p><p class="ql-block"> 依据《国家保卫局控诉书》中对季黄等人“被控告反革命事实”,主要为四条:</p><p class="ql-block"> 一、 阶级异己分子,投机革命。“他们的阶级成分为地主,同时又是劳动社会党重要分子,他们参加宁爆根本就是投机的,……”(注22)</p><p class="ql-block"> 二、 组织“九堡拖枪会议”。“遂于1932年3月间乘红军于赣州撤围之际,即在九堡组织拖枪会议,参与同谋叛变者有肖世俊、高达夫、朱冠甫、李锦亭、张少宜等。”(注23)</p><p class="ql-block"> 三、 九堡会议后派代表与白区联系。“九堡会议后,该犯等先后密派代表李楚珩、戴至清、徐振三及岳宗等积极做反革命活动,分从汕头厦门一带与该党至白区及冯玉祥代表胡景陶、刘骥等从事接洽(有季振同之公差常兰亭并胡景陶、徐振三来往信件可证)。”(注24)</p><p class="ql-block"> 四、 漳州战役时准备反水。“1932年4月间红军进攻漳州时,该犯等即实现其反革命计划,并与白军张贞订立通报,约定在作战时拖队伍反水之旗号。(有搜获之张贞通报原文为证),……” (注25)</p> <p class="ql-block">  <b>第一条是保卫局对季黄等参加宁都起义动机的定</b>性,认为他们的阶级成分是地主(阶级异己分子),所以“参加宁暴根本就是投机的”,这大概也是苏区中央某些领导人的看法。但这种观点和看法,并没有任何足以支撑的证据。</p><p class="ql-block"> <b>第二条是对“九堡拖枪会议”的定性</b>。通过这一条可以进一步地看出,这完全是臆测或者说是“欲加之罪”。本文在前面已经就“九堡拖枪会议”的时间做了分析,结论是3月间在“九堡”组织召开会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推测只能是赣州战役以前的一次聚会而已。</p><p class="ql-block"> 而保卫局的这条指控,又进一步为笔者的推测提供了旁证——具体说来,就是指控里提到的这个李锦亭。这个李锦亭宁都起义后被任命为十四军四十一师师长,根据《肖劲光》一书的说法,这个李锦亭应该是在1932年1月间,自动要求离队的。这在正规军史中,可以查到确切依据——1932年1—2月时,红五军团第十四军第四十一师师长已换为赵志奇。(注26)</p><p class="ql-block"> 所以,这个被指控的“九堡拖枪会议”,绝无可能在1932年3月间召开!</p><p class="ql-block"> <b>第三条是指控与白区建立联系</b>。但这一条的指控也十分令人生疑,如果前面所说的“九堡拖枪会议”的指控有问题的话,这个秘密派代表的事又是怎么回事?</p><p class="ql-block"> 要想搞清楚这其中的来龙去脉,恐怕还得从头再梳理一下。根据袁血卒有关“乌篷船”的回忆可以断定,晋城(冯玉祥)派出的代表,大约是在1931年5月间的事。由此可见,季振同与冯玉祥的书信来往,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p><p class="ql-block"> 如前所述,季振同等起义进入苏区后,显然短时间内很难熟悉苏区的各种情况,这对于往白区派出秘密联络的代表来说,选择来回的路线更是困难异常。从地图上看,从瑞金到汕头有三百多公里的路程,到厦门有二百五、六十公里的路程,而且这两条路线的大部分,都处于在丛山峻岭之中。</p><p class="ql-block"> 其时进出苏区,两边的查缉都很严,且当时的中央苏区缺乏交通工具,唯一能代步的是马匹。如果秘密代表骑马进出红区和白区十分扎眼,恐怕很难不引起怀疑,故大概只能步行,而且恐怕还不能走的太快——以免引起怀疑。</p><p class="ql-block"> 这里还有个时机问题,就是说季振同等即便真是投机革命,从常理讲也不会一到苏区,就立刻派出秘密代表。况且部队一改编,红军总政治部就将政工人员派到五军团的上上下下——直到连队,有人长期离队是很难瞒过政工人员的。</p><p class="ql-block"> 此外,出红区可以开路条,回苏区谁来给引路或开路条?按照保卫局“九堡拖枪会议”后派出代表的指控,在行程上是很艰难的——因为赣州战役结束时红五军团在后面掩护,大约3月9日,红五军团的十五军(嫌疑人基本都是十五军的)才能撤到江口。即使季振同等人跑到九堡去开拖枪会议,会后接着安排秘密代表启程也得在10几号以后。参照红五军团从南丰到龙岩200来公里的路程急行军用了十天,这些秘密代表恐怕怎么着也得走个二十来天,加上出入两边的封锁线和接头等所需的时间至少也得五十天以上,且不说前提是还得紧赶慢赶、不被红军发现。</p> <p class="ql-block">  鉴于以上各点,笔者倾向于控诉书中所指控的那四名代表中除徐振三外,应该是宁都兵暴之前派出的,否则逻辑上很难讲得通。</p><p class="ql-block"> 笔者这样推断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根据控诉书中这一条的指控里,并未提到“拖枪反水”等事宜,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会后派出的代表应该是去联络“拖枪反水”具体行动计划的,信中连提都不提是不可能的!</p><p class="ql-block"> 既然来往信函中没有提到“拖枪反水”一事(如提到控诉书中肯定会提到),说明一是不可能有3月间的“九堡拖枪会议”,二是派出的代表只能在这个会议之前——最大可能是起义之前!从逻辑上讲,二者必居其一。</p><p class="ql-block"> <b>第四条是指控季黄等具体实施的拖枪行</b>动,具体的指控却又十分牵强。因为用来证实此罪状的证据,是“搜获之张贞通报原文”。</p><p class="ql-block"> 首先是这个“通报”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如何“约定在作战时拖队伍反水之旗号”的,由于控诉书并没有提及无法评判。</p><p class="ql-block"> 但是既然在已在攻打漳州之前就已约定好,为什么后来又未实施呢?</p><p class="ql-block"> 红军在攻打天宝山阵地时,红四军和红十五军被部署在战线的左右两翼,红三军位于大部队后方作为预备队,红十五军单独负责一个方向,完全有条件实施“拖枪反水”的计划(假使有的话)。</p><p class="ql-block"> 事实是红十五军的进攻很猛,在红四军的配合下,顺利拿下笔架山、榕子岭阵地,然后乘胜包围并攻克靖城。这哪里有丝毫“约定在作战时拖队伍反水之旗号”的迹象!?</p><p class="ql-block"> 此外,这个“通报”是何时搜到的?虽然控诉书中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但从上下文来分析,显然应该是逮捕黄中岳和肖世俊以后的事。</p><p class="ql-block">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在攻打漳州之前就已搜到,绝不会等到5月5日才动手抓黄、肖二人,查获到证据肯定会马上动手。至于国家保卫局到底是如何查到此“通报”的,无论保卫局的控诉书还是临时最高法庭的判决书,都是语焉不详。</p><p class="ql-block"> 根据相关的军史史载,漳州战役是4月19日结束的,红四军及红三军于20日进入漳州城,进城后肯定会搜索张贞的司令部、军事设施及寓所等。由于张贞等是19日下午抵挡不住才开始匆匆逃离,应该尚来不及干净彻底地处理逃离的事宜,不过似乎红四军并没有搜到此通报。</p> <p class="ql-block">  因为如果此通报被红四军查获到的话,不会等到5月5日才开始采取抓捕行动。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红四军查到此通报,在当时的情况下,毛泽东定会采取断然措施,不会等到保卫局来动手——红一军团本身就有保卫分局。</p><p class="ql-block"> 另一个能说明问题的旁证是,身为红十五军军政委的左权,事前对逮捕黄中岳之事一无所知——如果红四军发现黄中岳等有问题,不会不通知左权等。这是其三。</p><p class="ql-block"> 这三条基本可以排除所谓通报红四军打进漳州城之前和及时被发现的可能。通报也同样不可能是在肖世俊身上发现的——如是,则在控诉书和判决书中会有清晰的说明——因为这是十分可靠且最有力的证据。由此推测,很可能是抓捕黄中岳、肖世俊等人之后,才从缴获张贞的文件中发现后并加以关联的。</p><p class="ql-block">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及合理的逻辑推断,可以清晰地看出整个“季黄反革命案”的大致脉络,基本上都是通过先逮捕嫌疑人,然后获取口供和进一步搜寻新的证据等,最后才将整个案件串起来的。</p><p class="ql-block"> 但严格说来,即使是这样也并没有查获“九堡拖枪会议”的可靠证据,以及黄中岳、肖世俊实施“拖枪反水”的真凭实据。至此可以基本认定,所谓“九堡拖枪会议”大概就是季黄等人,一起吃吃喝喝、发牢骚和不满的聚会,所谓漳州战役期间“拖枪反水”也是莫须有,整个控诉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指控原则上是无法成立的。</p><p class="ql-block"><b>注释</b>:</p><p class="ql-block"> 注1: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6页。</p><p class="ql-block"> 注2:见《肖劲光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5月第一版,第117、118页。</p><p class="ql-block"> 注3: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5、356页。</p><p class="ql-block"> 注4:见《龚楚:我与红军》,第307页。</p><p class="ql-block"> 注5:见《龚楚:我与红军》,第303页。</p><p class="ql-block"> 注6:见蔡孝乾的《江西苏区回忆》,笔者手中的资料无页数。</p><p class="ql-block"> 注7、21: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2页。</p><p class="ql-block"> 注8、9、10、11、12、13、14:均见《星火燎原2》,第116页。</p><p class="ql-block"> 注15: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1页。</p><p class="ql-block"> 注16、17、18:均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3页。</p><p class="ql-block"> 注19: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1页。</p><p class="ql-block"> 注20:见珍夫著《漳州战役纪实》,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16年1月第一版,第37页。</p><p class="ql-block"> 注22: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5页。</p><p class="ql-block"> 注23、24、25:见《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356页。</p><p class="ql-block"> 注26: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史(第9、10卷)》,第55页。</p><p class="ql-block">(图片来自网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