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近年来,在市场监管领域举报也存在模块固定化趋势,今天笔者就针对举报涉案商品存在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电话等三无产品以及涉案商品存在有异臭、异味类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办理,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建议:</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1、对三无产品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后,查验涉案商品的标签、外包装等进行拍照并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固定后,若案涉商品的标签或者外包装上标有相关信息内容的可以认定举报“三无”不成立。一般情况下,我们以对商家经营场所的突击或随机现场检查为准,因为网购交易,商家产品经过快递运输、快递员配送,客户签收等多环节,举报人举报时往往只是提供几个无标签、无包装的涉案商品照片,以此来证明“三无产品”,这种举报人提供的单方证据证明力较低,市场监管部门一般可以商家经营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为准,同时对案涉商家进行必要询问,如果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无”问题,商家也不承认“三无”,一般无法认定“三无”违法事实的存在;但是也有一些少数极端举报者提供完整开箱视频的以此证明“三无”产品的,如果商家不承认视频的真实性或者坚持认为其邮寄时有标签或有包装的不存在“三无”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视频原始载体进行查验,也可以进一步向举报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书,要求举报人到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场所配合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查清案件事实,举报人具有进一步配合调查义务。</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对案涉商品混有异臭或异味等举报,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场所现场随机抽取涉案商品进行感官性检查,并通过视频或拍照和现场笔录记录检查情况,如现场没有发现举报反映的情况,可以认定举报内容不成立,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不是所有的产品指标都是需要产品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来证明的,例如混有异臭或者感官异常等,完全可以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来查验,当然厂家提供案涉产品的相关检测合格报告也可以佐证,证据效力更高;当然个案如有必要,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案涉商品实物,供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举报人仍然有配合调查义务。</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3、为了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建议执法人员还要进一步查阅调取涉案商品生产厂家的资质、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案涉商家的有关经营资质等,这样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后,如果举报人没有实质性进一步的“三无”事实存在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据于上述检查情况结合取得的证据材料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更容易被复议机关和法院支持或采信!</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4、如果现场检查的确发现三无事实存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大多情况下只需要责令改正即可,没有直接处罚的罚则,因此也不需要立案,当然为了避免在诉讼环节中法官的问询,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也需要后续跟进收集商家整改完成到位的证据,形成监管闭环;同时对于食品等特殊商品适用特别法,例如《食品安全法》的特别规定,但是对于处理方式或者办案思路还是触类旁通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