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第九章 附则</p><p class="ql-block">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p><p class="ql-block"> 军队幼儿园的管理,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p><p class="ql-block">【解读】</p><p class="ql-block">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本法的适用对象作了扩大解释,以扩大其所保护的学前儿童范围,规范相应机构的行为。</p><p class="ql-block">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p><p class="ql-block">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p class="ql-block">【解读】</p><p class="ql-block"> 第八十四条针对当下的快节奏的生活模式,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托育服务,可以有效缓解家长接送孩子的时间压力,更符合现阶段社会生活节奏的变化。对营利性幼儿园而言,托育也可以成为较为稳定的营收手段。</p><p class="ql-block">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