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2024 年 7 月 19 日,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未按国家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经局长批准,本局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立案调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经查明:当事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正式开始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当事人采用尖、峰、谷的形式向国网缴纳电费(户号:330552*******;电压等级:交流 10KV;用户类型:一般工商业;购电方式:兜底购电)。当时人采用“施王智慧房东系统”管理与租客的电费收取,签订电子合同。在与租客约定电费收取方式为电费 1.2 元/度(包含 0.9 元/度电费+0.3元/度的管理费,其中管理费包含保洁费、维护维修费、其他还包含充电桩电费(0.25 元/小时,多余费用由当事人承担))。</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改价格〔2021〕362 号)之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终端用户电价按“基准电价×(1+10%)”的方式认定。至被查获时,2022 年 11 月至2023 年 6 月期间,收取租客电费共计 151566.92 元(126305.73度),当事人缴纳国网平均电价为 0.7268 度,多收金额为126305.73×(1.2-0.7268×110%)=50583.73 元。2024 年 7 月19 日被本局查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024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21 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告知书和通知书(**监责退告〔2024〕1010-2 号、**监责退〔2024〕1021-2 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50583.73元。2024 年 10 月 21 日,当事人向多收电费的租客退款或抵扣房租。2024 年 10 月 31 日,当事人分别向本局提交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多收价款抵扣(退款)协议》《****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多收价款抵扣(退款)情况说明》,截止 2024年 10 月 31 日,当事人抵扣(退款)金额 50394.79 元,未退金额:188.94 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经调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有: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电费收取的情况;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电费缴纳发票一组,证明当事人缴纳电费的情况;证据四:当事人电费管理系统截图一组、营业执照一组、房间照片一组和电费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租客的电费的实际情况;证据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改价格〔2021〕362号),证明转供电电费收取的计算方式;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据七:当事人的退费材料一组,证明当事人履行退费程序。2024 年 11 月 1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监罚告〔2024〕111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本局认为:当事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 188.94 元;(三)罚款 55642.1 元。合计,罚没款 55831.04 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 15 天)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缴款方式:1.凭缴款通知书二维码,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进行缴款;2.凭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农信银行进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县市场监督管理局</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2024 年 11 月 26 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