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百家--列国变法1 (读史笔记15)

寸草心1

<p class="ql-block">【列国变法之始--李悝】</p><p class="ql-block">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战国时魏国(今山西南部运城一带)人。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法家代表人物。</p><p class="ql-block"> 李悝为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门下,做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后被魏文侯重用,主持变法。政治上,李悝主张选贤任能,赏功罚过,力主废止世袭贵族特权。经济上,李悝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p><p class="ql-block"> 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世袭制度的挑战。李悝在中国法治史上的贡献,最为突出的是其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法经》一书,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了变法,固化了当时的封建法权。</p><p class="ql-block"> 李悝变法在魏国走上富强之路过程中做出很大贡献,是中国变法之始,随后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都在发展着李悝的变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p> <p class="ql-block">  政治上,李悝变法力求做到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名言。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由于废除世袭制度,一批于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战功或因其才能而跻身政界,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开辟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封君在封国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官吏制度有所改善</p> <p class="ql-block">  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汉书·食货志》有较详细的记载)。简单说来,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平籴法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此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p><p class="ql-block">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李悝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p> <p class="ql-block">  李悝为了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p><p class="ql-block">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p><p class="ql-block"> 李悝制定《法经》,是为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贯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具体了任意杀人是犯法的,要治罪处刑,限制了奴隶主贵族随意杀害奴隶的暴行;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呈现了“重典治民”的观点。以至于商鞅、韩非子继承了他的衣钵,进一步发展成“刑以止刑”的理论。</p> <p class="ql-block">  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p><p class="ql-block"> 李悝变法有成之后,建议魏文侯走上扩张之路,首选目标是西边的秦国。魏文侯二十七年(公元前419年),魏国西渡黄河在少梁(今陕西韩城西南)筑城,建造进攻秦国的军事据点。西进过程中,遭遇了秦军的有力抵御。这时,大夫翟璜向魏文侯推荐了吴起,吴起被任命为魏军攻击秦国的主将。魏文侯三十三年(公元前413年),吴起率领魏军在河西战场战胜秦军,冲破秦军西河防线。随后,吴起直扑秦国进入渭河平原的咽喉要地郑(陕西华县),秦国举国震惊。随后,吴起指挥渡河的魏军陆续占领了王城(今陕西大荔)、合阳(今陕西合阳东南)、阴晋(今陕西华县东)等城。吴起向北还夺取了戎狄少数民族的大片土地,魏文侯在此设置了上郡(今陕西境内洛河以东,黄河以北,子长以南)。魏国又占领了陕(今河南三门峡西),控制了西方与中原交通的黄金通道。自此,魏国将秦国压制在洛水以西长达八十年。</p> <p class="ql-block">  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列国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p> <p class="ql-block">【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p><p class="ql-block"> 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后世人尊称其为“韩非子”或“韩子”,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p><p class="ql-block"> 韩非师从儒家学派代表人物荀子,但观念与其不同,没有承袭儒家思想。“喜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身为韩国的公子,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励精图治,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遂著书多篇阐述了其法制思想,秦王读后推崇备至,仰慕已极。为了见到韩非,下令攻打韩国。韩王被迫派韩非出使秦国。然而韩非在秦国却未被信任和重用,后被李斯离间而下狱,不久死于狱中。</p> <p class="ql-block">  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著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储说》《外储说》《说林》《说难》等著作。在这些文章中,韩非重点宣扬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制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社会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p> <p class="ql-block">  面对战国末年新旧势力激烈斗争和诸侯割据的局面,韩非总结了天子弱小而诸侯强大的历史教训,主张建立统一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在他的著作中,出现像“新圣”“严天子”“王资”“帝王之资”“兼天下”之类的词句就反映了他的这种愿望;而他在《扬权》篇中更明确地指出这种统一的君主集权要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以统一代替分裂,以集权代替割据。韩非主张尊君卑臣,并提出要“强公室,杜私门”(《内储说下》),主张对那些私门势力和好比恶虎一样的权臣,要散其党收其余,闭其门,夺其辅(《主道》),予以坚决铲除和镇压。</p><p class="ql-block">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韩非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韩非持历史进化的观点,认为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如果不从当今的实际出发,而一味地美化古代先王,去效法古代,“非愚则诬”(《显学》),既然时代变了,治国的措施也应随之改革,因而他主张“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他认为,“上古竞于道,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五蠹》),在“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决不能“以宽之政,治急世之民”(《五蠹》),只有实行系列有利于建立和巩固新兴封建制度并促成大统的政策,才是顺乎历史潮流。韩非的这种具有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是他主张实行法制的理论和思想武器。</p> <p class="ql-block">  韩非著作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成为法家之博采众长之集大成者。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韩非则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子·定法》)。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 “重罚”。他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就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威。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难者》),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的论点。</p> <p class="ql-block">  儒家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p><p class="ql-block"> 韩非之学最高理想为“君无为,法无不为”,认为法行而君不必忧;臣不必劳,民但而守法,上下无为而天下治。</p><p class="ql-block"> 韩非还着重提出要用“参验”之说作为检验是非的标准。“参”是比较研究,验”是证实。他说:“循名实以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把他的“参验”论运用到政治生活中,一方面用来抨击儒家等学说,说他们祖述先王的言论是未经参验的虚妄之谈;另方面又用来考核臣下,要求臣下在言、事、功三方面应该做到完全一致,言论、工作、功效完全相符的就给予奖赏,否则就予以惩罚。</p> <p class="ql-block">  韩非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效果。《韩非子》中有寓言故事三四百则,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