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经费使用情况:须体现便民、透明、直接、有效原则

镇溪评论

<p class="ql-block"><b>公示经费使用情况:须体现便民、透明、直接、有效原则</b></p><p class="ql-block">近日,富某县彭某校在公示课后服务费使用情况时暴露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深思。该校选择仅在教师大会上口头公布,并在相对隐蔽的学校地下室的会议室进行公示,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信息的便民性,使得广大家长和社会公众难以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这无疑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初步忽视。</p><p class="ql-block">公示的本质目的在于让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因此,透明性是公示工作的核心要求。然而,彭某校仅公示了部分学期的收支总账,对于具体的人头发放明细却要求群众自行根据公示的课时节数和单价进行计算。这种模糊的做法不仅增加了群众的知情难度,还使得公示的透明性大打折扣。群众无法直接了解每位教师实际领取的课后服务费与应得费用是否一致,这无疑是对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进一步践踏。</p><p class="ql-block">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公示方式的不当和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刘某裕校长违规领取学校课后服务费16000多元以及无依据为学区督导室主任刘某有造发课后服务费20000多元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这一事件不仅损害了学校的声誉,更严重影响了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管效果,为我们敲响了警钟。</p><p class="ql-block">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便民、透明、直接、有效的公示原则。便民原则要求公示方式应多样化,便于群众获取相关信息,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进行公示,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透明原则要求公示内容应详细、真实、无隐瞒,让群众能够清晰、全面地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直接原则要求公示信息应直接呈现给群众,避免群众自行计算或推测,减少误解和歧义。有效原则则要求公示应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促进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p><p class="ql-block">因此,彭某校此次公示课后服务费使用情况的做法显然未能达到上述原则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快责成该学校进行深刻反思,严格按照便民、透明、直接、有效的原则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维护教育经费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确保人民教育真正为人民服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