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最后一公里”体现在法律公平正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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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党员干部要学法、守法、遵法,不能当法盲,“关键少数,”要牢记自己“二个身份,”“关键少数”是地区、部门、单位的“形象代言人,”一言一行代表地区、部门、单位的形象,以“干风”带动“社风、”“民风、“校风”整体好转。同时“关键少数”要牢记“自己是一名公民身份,”是“公民,”不管是工作还是工以外时间,不该触碰法律底线的坚决不能触碰。普遍公民也要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不能说“法盲话,”更不能干“法盲事。”</p><p class="ql-block">“欲知平直,必准绳,”“准绳”是什么?“准绳”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党内法规,是人们必须共同遵守自律行为,是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要守的社会公德。</p><p class="ql-block">地方性法规制定与完善,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对应,”不能与国家“宪法”相冲突,更不能搞“执法不严,严而不公,严而过滥,滥而不为”的随意“职权法。”</p><p class="ql-block">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要人性化,执法也要人性化,“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天平称,”不是随便“‌裁剪衣服‌”的“剪刀。”</p><p class="ql-block">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能搞“条块法,”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要“符合”人民意愿,地方性立法不能“护犊子,”不能搞“安民告示”短期行为,该修订的要修订,该补充的要补充、该完善的要完善,做到法为民所用,法为民所系。</p><p class="ql-block">地方性法规不搞“形象法,”“因民定法,“因民制法”则民和,反之,“形象法,”过多,则民怨。</p><p class="ql-block">执法人要懂法,不能成为法盲,把执法为民的理念一以贯之坚持好,不能把法当“无法的裁量权,”更不能搞“以纸代法”那一套,某个地区交警执法,“被执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官司打输了,典型的“执法人是法盲,”粗暴执法,糊弄老百姓?有一天要吃亏的。</p><p class="ql-block">执法人要搞清“执法衣”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你某人”的“护身符,”更不是少数人的“家族帮规。”</p><p class="ql-block">某些地区的政法大学、公安大学,特警等和他们交流过,文明执法、执法为民工作很好,有的地区执法作风、执法态度值得商榷,把极个别的执法粗暴,穿着“羊皮的狼”执法人,必须清理出去,不能让极个别损害执法队伍形象。</p><p class="ql-block">“法责民,”而不“责法者”则天怒人怨。</p><p class="ql-block">制定法律法规要因时、因势科学制定,才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去私无为”的法治社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