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杀王某案分析

陈飞舟

<p class="ql-block">关于王佳佳法官被杀的新闻,听了一个退休老警察说。本案是证据效力问题: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盖了章的证明文件(包括诊断书、治疗记录、病历、出院小结等等),既然正明了住院29天,对方律师认为也好,法官认为也好,都无法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除非被告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来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 本案中,法官采信被告律师认为后面14天仅仅用了口服药和外用药,来判定未真实住院,就是典型的证据效力颠倒。法官未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来判决,存在极大的误判可能性。 法庭上,法官仅仅需要多问一句:被告律师对原告住院29天存在异议,能否提供医疗司法鉴定文书?如果没有,被告所认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信。 这样即使被告上诉,第一件事是需要拿医院的证明文件去做司法鉴定,而这种小案子,司法鉴定百分百与医院一致。 而法官跳过这一重要质证环节,自行替代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才是悲剧根源。 甚至可以类推,将来类似案件中,法官可以否定住院时间长短,法官可以否定医院用药必要性,法官甚至可以否定医院手术必要性。(只要对方有异议,以非专业常识来否定专业证据,无有效证据都能得到法官支持,那就不可思议了。)</p><p class="ql-block">医院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认定“非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不能排斥在可报销的范围之外;被告同意支付1.2万,原告律师经过法律规定核算应该赔偿1.8万;法院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直接定义了王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王某未经司法鉴定,直接否定原告的医院证明,是违法行为!;党某也曾走过正常途径,试图沟通,可是理智让他走正常途径,正常途径让他失去理智!</p><p class="ql-block">我们很多人都经历了或者正在经历着正常途径的“程序空转,层层踢球”的泥潭,少数人历经千辛万苦,有幸地从这深不见底,窒息黑暗的泥潭中疲弱不堪地爬了出来,可是又有许多的人,一直在这泥潭中挣扎,最后泯灭!</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