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宝华小学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教育宣传

个旧市宝华小学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秋冬季节来临,很多家庭常有食用草乌或附子炖煮鸡肉、排骨进补的习惯,但须注意草乌、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食用草乌、附子极易导致中毒甚至丧命,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蒙法小编在此为大家带来预防草乌、附子中毒科普小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大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pan></p> 什么是草乌、附子? <p class="ql-block">草乌是毛茛科乌头属植物的干燥块根,呈圆锥形,状如乌鸦之头,故又名乌头。草乌除去母根、须根及泥沙,剩余部分称为“附子”。附片是乌头的子根经过加工而成的一味中药。草乌、附子等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p> 草乌、附子类药物的中毒症状 <p class="ql-block">草乌中毒症状一般在服用后0.5-2小时之间出现。中毒主要表现为全身不同部位发麻,口渴,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神志不清,心律失常,呼吸加快,血压下降,最后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其中损害心脏是乌头碱最重要、最多见的危险因素。</p> 急救措施 <p class="ql-block">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尽快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p> 法律小贴士 <p class="ql-block">法律规定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p><p class="ql-block">《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图:来源网络</p><p class="ql-block">文:张世坤</p><p class="ql-block">一审:王娜</p><p class="ql-block">二审:晏晶晶</p><p class="ql-block">三审:崔庆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