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哭声》续三)

荷趣荷虫

<p class="ql-block">我相信,这世界上除了以打官司为职业来挣钱的律师以外,没有哪个家庭和个人是喜欢打官司、热爱打官司的。早年看过一个笑话,说的是快过年了,某家爷三个一人一句吉祥话凑幅对联过新年,老爷子说“新年好”,大儿子说“倒霉少”,小儿子说“不得打官司”。对联贴出去之后,好好的新年愿望被大家念成了“新年好倒霉,少不得打官司”。可见,打官司自古以来就是被家家户户深恶痛绝的,以至于将“不得打官司”上升到了新年祈愿的高度。其实,打官司不是什么丑事,在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眼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可是,大家为什么这么厌恶打官司,避之唯恐不及呢?如果是涉案的当事人,打过一次官司你就知道了,一场官司下来,能细碎到让你厌倦,麻烦到令你恶心,拖拉到让你萎靡,其中的微妙与复杂是你难以想象的。有的人为了一场官司,几年,十几年,甚至于半辈子就耗在上面了。</p><p class="ql-block">就说我姐这个简单的、极小的官司吧,2024年五月底起诉,直到2025年1月至今,8个月过去,离判决还遥遥无期呢,中间的曲折待我细说。</p><p class="ql-block">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只有诉状是不行的,要有充分的证据。所谓证据,就是一门学问,在法律院校是当一门课程开的。证据又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民事证据又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就我姐被撞伤的这个案子,伤害事实,住院病历,费用损失,这些都有,但关键的小区监控视频没有,碰撞是怎么发生的,只有肇事者自己心里最清楚。没打官司的时候,肇事者很谦卑,口口声声的说:阿姨,我也不想撞你,我有钱宁愿买东西给你吃,也不想撞你呀!可真的打起了官司,又知道小区物业没有视频监控,我姐的伤情又重,赔付的金额又不少,所以,肇事者来了个180度的反转,说是我姐撞她的了,还说她怀着孕呢,被吓坏了,要是有什么问题还准备找我姐的麻烦呢。</p><p class="ql-block">那就靠证据说话吧!</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我几次亲临小区的事发现场,拍摄了小区地理环境照片,根据我姐和姐夫的描述,绘制了碰撞现场及双方当事人行驶轨迹的现场示意图,结合肇事者的忏悔言论、报警、在医院主动支付部分医药费等行为, 以及我姐双侧肋骨对称均匀的三根骨折、腰二椎骨压缩性骨折的伤情,证明我姐是被肇事者从身后撞击仰面倒地造成的伤害。如果,如肇事者说的我姐从侧面撞她的,那我姐怎么也不能伤得那么对称吧?当然,这是我们从生活常识上的判断,如果人家就不愿意这样判断,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最有效,最有力的证据当属派出所的出警影像记录,我们虽然早已经向法院申请去派出所调取,但院方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一直无动于衷。</p><p class="ql-block">七月下旬,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当时审判长因事未在,由书记员主持。肇事者那天去了,是一个身材中等、体形偏瘦的女子,她穿着粉色短衫和白色的裤子,站在书记员的右边,和书记员很熟络的样子。书记员问她为什么不同意调解,她说“要的太多了”。她的丈夫坐在旁听席右边的椅子上,体格壮硕,穿着白色印绿字的短衫和黄底黑格子的短裤,脚上一双白色的耐克运动鞋,时不时的翘下二郎腿,左手支着脸颊,眼睛时不时的甩我们这们这边一下,表情和态度都是一幅有恃无恐的样子,后来,他还吼了我的姐夫“不要依老卖老”,我们没有和他理论。那天,除了交换证据,还由书记员主持,双方通过摇号方式选择了鉴定机构。备选的鉴定机构有三个,一个是我们本县的,一个是蚌埠市的,还有一个是合肥的,我姐夫当然想选择本地的,那样,最起码省得车马劳顿了,何况,我姐未痊愈,不能长时间坐车。但对方不同意,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最后,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由地址在蚌埠市的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我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p><p class="ql-block">2024年7月26日,法院通知我们一周内提交鉴定补充材料,以前提供的纸质的病例、CT片好像不行,须到诊治医院把相前的电子资料拷到U盘里提供给法院,我们又不得不买U盘,找医院病案室去拷资料,这些事情说起来简单,记录下来几行字就写完了,可是,对于姐夫那般七十来岁的人,U盘都不知道去哪里买,更何况要在炎热的季节里到医院去找人拷贝呢?处处都是求人的事,事非经过不知难。</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2024年7月30日,我们把补充鉴定资料交到法院,8月8月接到了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的缴费通知,要求我们三到五个工作日内把1430元的鉴定给缴掉。8月19日上午,我们驱车近60公里,到达蚌埠市禹会区涂山东路488号的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等待了一个多小时,鉴定人员把我姐引入鉴定室,通过各种检查对我姐的伤情时行鉴定。</p><p class="ql-block">2024年10月10日,法院通知我们,说鉴定结论下来了,鉴定意见是:(一)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其双侧第5——7根肋骨骨折,共计6根,构成十级伤残;其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p><p class="ql-block">鉴定结论的落款时间是2024年8月27日,距我们收到的时间差是43天,不知道蚌埠到我们这儿的几十公里的距离,鉴定结论怎么走了这么久。</p> <p class="ql-block">我们2024年5月底向法院申请调取出警影像记录,法院一直没有调取,因此,在我姐身体可以下床稍微行动之后的8月22日,我们带着U盘,冒着毒辣的太阳前往谷阳派出所申请调取4月22日早晨他们的出警记录,办案的赵警官当时不在,正在忙别的案件,让我们在过道里等候。大约等了一个小时,赵警官来,将我们引至办公室,仍然告诉我们,出警影像记录我们不能调取,让我们先回去,他们会根据影像资料整理出警证明提供给我们。</p><p class="ql-block">次日,我们收到由办案警官签名加盖派出所公章的出警证明,内容如下:</p><p class="ql-block">出警证明</p><p class="ql-block">2024年4月22日7时许,我单位接110指令称:“在谷阳镇翠湖花园11号楼门口,电瓶车刮碰自行车。”我单位及时出警并随即展开调查。</p><p class="ql-block">民警在出警途中电话联系报警人张某(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其称:2024年4月22日7时许,在谷阳镇翠湖花园11号楼门口的道路上,其在行驶过程中,杨某(我姐的身份息)骑自行车从一黑车车尾后行驶过来,后其不慎骑电动车将正在骑自行车行驶的杨某碰倒,遂将杨某送至东方医院救治。后我单位民警立即驱车赶往东方医院:在东方医院CT室民警见到报警人张某及杨某,医院初步检查杨某身体无大碍,需住院观察,双方自行协商医药费等事宜。</p><p class="ql-block">特此证明。</p><p class="ql-block">各位看官,这是我方本案的主要证据,对方只提供一张我姐被撞倒地的照片。如果你是法官,来审理这个案件,或者说做个初步判断,您认为是谁撞了谁?</p><p class="ql-block">欢迎发表意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