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作者:吕东平</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在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原审法院与中级法院在判决中配合采纳了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状中的片面论调,认为业主因未依约收到月供款而遭受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这一论调不仅忽视了违约行为对业主造成的多维度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而且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却意外地激发了业主对追加诉求的意识——“利息要加,两倍违约金不可减”。</p><p class="ql-block">一、片面论调的现实与法律缺失</p><p class="ql-block">(一)现实不符合性</p><p class="ql-block">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不仅面临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还不得不通过高息贷款等方式来弥补资金缺口,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负担。此外,违约行为还可能引发业主在经济、就业、教育、养老等多方面的连锁反应,这些损失远远超出了简单的利息范畴。同时,业主还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伤害,如焦虑、抑郁等心理健康问题。</p><p class="ql-block">(二)法律缺失</p><p class="ql-block">违背“约定优先”原则</p><p class="ql-block">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然而,两级法院却以“只是利息损失”为由减免违约金,这明显违背了“约定优先”原则,未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自主约定。</p><p class="ql-block">违反“禁止反言”原则</p><p class="ql-block">某房地产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其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但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又试图通过这一承认来减免其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间接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司法精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p><p class="ql-block">二、追加诉求的法律依据与现实需求</p><p class="ql-block">(一)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业主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业主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和违约金。</p><p class="ql-block">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违约金数额的适当调整,但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高”,而是相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显得“过低”。因此,业主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应减免。</p><p class="ql-block">(二)现实需求</p><p class="ql-block">考虑到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严重损失,以及两级法院在判决中采纳的片面论调,业主有权要求追加诉求——“利息要加,两倍违约金不可减”。这一诉求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提高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可以更有效地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p><p class="ql-block">三、结论</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仅是利息损失”的片面论调不仅不符合现实情况,而且缺乏法律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支持其追加诉求——“利息要加,两倍违约金不可减”。因为违约金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财务概念,且违约金的支付也不是依有无损失为前提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两级法院在判决中采纳片面论调的监督与指导,确保类似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此外,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预防和减少类似违约事件的发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