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近年来,医美行业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且涉诉医疗机构大多为民营机构。</p><p class="ql-block">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成为医美的消费者,医美行业也愈发受到资本的青睐,医美概念股持续走高。如何避免“美丽故事成为医疗事故”。</p><p class="ql-block"> 一、医疗资质不完善,超范围经营受处罚</p><p class="ql-block"> 一般小型美容院,经营项目都是非创伤美容服务。假如顾客来到这样的美容会所进行祛斑美容,并办理了一份祛斑登记卡。通常先是做E光和深层补水,如效果不明显,则改用药水提取面部黄褐斑。这种方法在治疗过程中会造成顾客面部灼痛发红,严重的在脱皮结疤后出现凹陷性,导致其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甚至造成伤残。</p><p class="ql-block"> 这种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顾客容貌受损,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引起诉识,法院则会按照美容院的过错程度,要求其对顾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返还全部的美容费。同时,美容会所开展脱毛、祛斑等医学美容项目,通常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在追究民事责任之外,还应受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医疗美容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超出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范围、超出医美机构级别,均属于超范围经营。</p><p class="ql-block"> 另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 如果医美机构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则罚责加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情况包括:因擅自执业曾受到行政机构的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执业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以行医为名骗取财物等。</p><p class="ql-block"> 二、聘请“无证”医生,医美机构经营者同担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医疗美容门诊部收取了患者的治疗费后,聘请了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医生,从事诊疗活动,是非法行医的典型表现。除了这种本身是没有行医资质的情况,被依法吊销职业资格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是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诊疗证书,而从事乡村诊疗活动,均属于非法行医。如果医生具有行医资质,但其行医的机构并没有得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在此机构从事诊疗行为也属于非法行医。</p><p class="ql-block"> 当前,超声刀、水光针、无创美容护理等新型美容项目,颇受爱美人士青睐。但对于医美经营者来说,超声刀、水光针以及部分无创美容如光疗、冷喷、药浴等均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从事此类项目的医生必须拥有相关资质,否则构成非法行医。</p><p class="ql-block"> 需要明确的是,不具有行医资格而从事诊疗行为只有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才会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336条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class="ql-block">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情形。</p><p class="ql-block">“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则包括,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p><p class="ql-block">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后果,需要判断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为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如果因果关系成立,则构成刑事犯罪。</p><p class="ql-block"> 三、“碰瓷”宣传不可取 有损商誉惹官司</p><p class="ql-block"> 演员宋某偶然发现某医美机构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其照片作为宣传图片,并在照片上打上“破解时光魔皱击退衰老抚平皱纹隐藏老态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的文字。但该医美机构的广告宣传行为没有经过他的授权。为此,宋某将该医美机构诉至法院。被告医美机构未经授权使用宋某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肖像权。判令该机构向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宋某与某医美机构的肖像权纠纷只是医美行业滥用明星形象做广告宣传的“冰山一角”。</p><p class="ql-block"> 如今,医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蹭明星热度是很多医美服务机构、平台服务商“博关注”、吸引流量的手段。然而,无论是以明星整容为噱头为自家产品做引流,还是堂而皇之让明星“做代言”,都是广告宣传行为,需要经过明星的授权许可。否则,蹭热度的手段被揭穿之后,砸的还是自己的招牌。</p><p class="ql-block"> 除了蹭明星热度进行广告宣传,不少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夸大疗效的用语,比如“无痛无痕、全面修复、一次性解决所有肌肤问题”等形容词。但实际的美容效果也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难以达到宣传上所说的效果。此种宣传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此外,医疗广告需要遵循《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广告的表现形式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说明治愈率与有效率。对于虚假广告宣传,按照广告法之规定,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 针对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管理:</p><p class="ql-block"> 1、备案审批环节</p><p class="ql-block"> (1)主体资格方面——申请开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p><p class="ql-block"> (2)销售药品方面——医美机构仅向求医者销售药品,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众销售时,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p><p class="ql-block"> (3)医疗器械方面——对于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使用,需要经过事先的许可。</p><p class="ql-block"> 2、运行环节</p><p class="ql-block"> (1)医疗器械、药品的购进——从正规的渠道获取合格的器械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进货核验制度,保存好购销合同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以有效的追责。</p><p class="ql-block"> (2)医疗器械的管理职责——对于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要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要求。例如,对于大型或特殊的医疗器械需要定期检修、查验、维护,对于其他的医疗器械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消毒等。</p><p class="ql-block"> (3)医疗药品的储存——医美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进行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p><p class="ql-block"> (4)建立完整的病历管理制度——在大部分医患纠纷的举证环节,患者方往往对医方提供的病历材料的证明资格提出质疑,因此建立完整的病历管理制度,有助于有提高法官采纳该证据的可能性。</p><p class="ql-block"> (5)医务人员职务管理——医务人员与医美机构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为避免为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买单,承担不必要的风险,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严格的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要审查主诊医师、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是否具备法定的资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予录用。</p><p class="ql-block"> (6)其他——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审批的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不得实施未经审批的医美项目。</p><p class="ql-block"> 3、医疗广告宣传</p><p class="ql-block">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范畴,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宣传建立了严格的事先审查制度。</p><p class="ql-block"> 医美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公章。</p><p class="ql-block">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p><p class="ql-block"> 针对医疗广告的展现形式,按照2015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之规定,医美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八种情形:</p><p class="ql-block">(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涉及医疗技术,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6)淫秽、迷信、荒诞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p><p class="ql-block"> 当下,也有不少医美机构借助各类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对此,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还要同时符合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规定。比如,弹窗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关闭标志,确保广告可以“一键关闭”;发布的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欺骗等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等等。</p><p class="ql-block">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医美机构还会选择与短视频博主进行合作,通过直播或vlog的形式宣传产品或服务。此类内容多以产品“测评”形式展现,是否属于医美广告,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说法。</p><p class="ql-block"> 参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八不准”规定,如果相关直播或者vlog内容涉及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美产品或者服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美广告。对此,相关直播或者vlog内容应当注意避免针对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淡化“带货”属性。</p><p class="ql-block"> 此外,医美机构应当注意,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p><p class="ql-block"> 国家卫健委、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从产品端渗透到非合规医疗美容终端,将严格管理医美服务行为,落实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负责人或第一责任人,并将加强对邮寄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力度。可以预见,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非法医美机构被“揪出”,将极大促进医美行业的规范性发展。</p><p class="ql-block"> “美丽经济”带来的应当是美丽而不是伤害。当伤害一再重演,我们在谴责“无良商家”、“黑心医生”的同时,也应当引以为戒,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相比于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规范与专业是医美机构最好的口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