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码标价责改后仍未改正,罚款3000.00元丨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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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包子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包子铺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包子铺于2024年11月6日前改正。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包子铺进行复查,发现该包子铺销售的全部早点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经查,**县**包子铺自2024年7月开始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前改正。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包子铺进行复查,发现该包子铺销售的全部早点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3、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4、现场早点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6、2024年10月29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7、2024年11月6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全部早点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8、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7月开始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监罚告〔2024〕C2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序号3,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综上,当事人销售的全部早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罚款3000元整。</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一、邮政银行**支行(账户:**县财政局;账号:**9968933);二、**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包子铺营业部(账户:**县财政局;账号:**00009595401)(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160026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2024年11月19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