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犯罪(1)

三方法事

<p class="ql-block">  放高利贷正式入罪,己列入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至此,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了。</p><p class="ql-block"> 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的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是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一出,高利贷从此以燎原之势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融资日益混乱。近年来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到时有报导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此次缘于企业借高利贷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高利贷裹挟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然而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虽时有耳闻,但仍缺少有力打击,大众对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一直未能打破,实际上之前司法实践中发放高利贷被定非法经营罪也并不乏其例,至今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也不算少数,下面逐罪名盘点。</p><p class="ql-block"> 一、非法经营罪</p><p class="ql-block">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p><p class="ql-block">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应该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做好行刑衔接的工作,这次司法解释也正式出台了。</p><p class="ql-block">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p><p class="ql-block"> (1) 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p><p class="ql-block"> (2) 何某某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p><p class="ql-block"> (3) 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为给自己放高利贷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约定利息,或只约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实上,已将4%—20%不等的月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其中一债务人张某以房抵债仍不能还清高利贷被其告上法庭,没成想张某报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6万元。……</p><p class="ql-block"> 此外,有些高利贷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二、高利转贷罪</p><p class="ql-block">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p><p class="ql-block">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力度不够:</p><p class="ql-block"> (1) 邵某某以进货为由,成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后高利借贷给孙某,共获利41万余元,被判高利转贷罪。</p><p class="ql-block"> (2) 许某某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门市部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用4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银行套取300万元。然后把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挣40多万元的利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p><p class="ql-block"> (3) 周某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门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p><p class="ql-block"> 三、骗取贷款罪</p><p class="ql-block">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p><p class="ql-block">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p><p class="ql-block">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如: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p><p class="ql-block">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p class="ql-block">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p><p class="ql-block">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p><p class="ql-block"> (1) 施某某利用其信用担保公司为平台,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董某等80余人以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625.5万元用于放高利贷赚取利差、公司经营及购买房产,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p><p class="ql-block"> (2) 黄某某高息向亲朋好友和同学等人借了上千万元,想用来放高利贷赚钱,最终根本还不起钱,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p><p class="ql-block"> (3) 张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