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沿革简介

Chen玉泉

<p class="ql-block">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转批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执勤的部队和一部分边防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并编入武警部队序列,并同公安部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隶属于公安部门,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p><p class="ql-block"> 1982年12月,全国消防处长会议召开,确定消防民警队伍在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全国消防中队长以上的公安行政编制的干部,全部转为现役纳入武警部队序列。</p><p class="ql-block"> 1983年1月2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机关成立,国务院任命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李刚为武警部队司令员,任命公安部部长赵苍璧为武警部队政治委员,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兵团级)在北京正式成立。同时,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六局)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师级)随后相继组建,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支队(团级),各县(市)设有武警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由武警总部直接领导武警内卫部队,包括各省级武警内卫总队,机动部队和总部直属机关单位,以及内卫部队所属的警卫、守卫、看押、看守等中队。</p><p class="ql-block"> 同时,公安部的边防保卫局和消防局一并纳入武警总部序列,并与武警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合并,军事、政治、后勤均接受武警总部指导,执行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在业务关系上是公安部的业务局,人员为武警现役编制。</p><p class="ql-block"> 1984年3月23日,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卫人员(警卫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警卫部队,业务关系受公安部警卫局(八局)领导。公安部警卫局前身为1964年2月组建的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于1979年6月恢复设立,人员为武警现役编制,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宾警卫任务。</p><p class="ql-block"> 1985年1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将基本建设工程兵所属的专业建设部队转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组建受国务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的武警专业建设部队。8月,基建工程兵建制撤销,其中:水电部队改称武警水电部队,业务上受国务院水利电力部领导,是以承担国家重点大中型水利、艰苦地区水电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建设为主的工程技术部队。交通部队改称为武警交通部队,业务上受国务院交通部领导,是担负国家重大交通项目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国(边)防公路、港口及城建施工任务以及维护保障为中心任务的工程技术部队。黄金部队改称为武警黄金部队,业务上受国务院冶金工业部领导,是担负黄金地质普查、勘探和生产任务的工程技术部队。武警各专业建设部队,既担负国家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任务。</p><p class="ql-block"> 8月2日,公安部对改进加强消防部队的领导和管理做出规定:“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公安部消防局和各级消防机构统一由各级公安部门领导,由武警内卫部队代供。”同时,公安部边防局恢复办公,各级边防机构陆续从武警部队划出。1985年底,原归属于武警总部管理的消防部队、边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划归公安部直接管理,成为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现役部队。</p><p class="ql-block"> 1988年1月,实行义务兵役制并受军分区领导的森林警察部队划归武警管理,列入武警部队编制序列,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实行由国务院林业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地方林业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继续承担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灭火任务。</p><p class="ql-block"> 至1988年底,完成组建了由武警总部直接管理的武警内卫部队;由公安部直接领导,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边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列入武警部队编制并受国务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的武警水电部队、武警交通部队、武警黄金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等8个警种组成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p><p class="ql-block"> 1988年10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新的军衔制,统一换发87式军服,佩戴使用87式军衔及标志服饰。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命令,颁布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武警部队警衔制度参照87式军衔制度设立,武警各警种部队一并实行警衔制,在警衔前冠以“武警”,技术警官警衔前则冠以“专业技术”。 </p><p class="ql-block"> 武警总部由兵团级调整为副大军区级,因此武警部队最高警衔为武警中将,警官警衔从中将至少尉设三等9级;武警士兵警衔分为志愿兵警衔和义务兵警衔两种,其中志愿兵警衔为警士长和专业警士,义务兵警衔从上士至列兵设二等5级。同时对武警警衔区分、武警的标志、服饰等作了明确规定。</p><p class="ql-block"> 1989年1月31日,武警部队正式授予全体官兵警衔,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李连秀武警中将警衔,授予武警部队政治委员张秀夫、副司令员范志伦、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张海天、参谋长王文理、后勤部部长王国忠等武警少将警衔。兼任武警部队第一政治委员的公安部部长王芳没有授予武警警衔(从1984年起,武警部队政委改由现役武警警官担任,同时设第一政委由公安部部长兼任)。武警警衔制的实施对推动武警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着重大作用。</p><p class="ql-block"> 1990年代初期,武警内卫部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内增设担负处置突发事件、反恐和重大临时勤务的武警机动支队。1996年10月,人民解放军陆军14个乙种步兵师移交武警部队,改编为14支武警内卫机动师,成为武警内卫部队的一部分,是内卫部队主要的机动力量和处突重要力量。武警机动部队分别隶属于武警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机动部队平时负责城市重点地段和区域的武装巡逻,战时可协同人民解放军防卫作战。</p><p class="ql-block"> 1990年,在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分别成立现役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武警公安现役制部队,包括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和武警边防部队,其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领导,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的现役部队。为了便于工作,根据公安部“三定”方案,在公安部设立边防管理局(四局)、消防局(七局)和警卫局(八局)等领导机关,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其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消防总队,在各地(州、盟、市)设消防支队,县(旗、市)设消防大队、支队,担负灭火和抢险救灾任务。</p><p class="ql-block">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设警卫处,并编有警卫部队,警卫部队不设总队或支队的编制,在各地(州、盟、市)公安局设警卫科管理警卫部队。</p><p class="ql-block"> 在有公安边防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边防总队(边防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边防海上巡逻支队。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扩建公安边防海上巡逻支队,并组建武警边防海警部队。2013年7月,边防海警部队划出公安边防部队,归属于重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管理。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领导,中国海警局为人民警察编制。</p><p class="ql-block"> 1998年1月1日,负责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的边防检查工作人员的现役武警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职业制人民警察,上述各地分别设立副厅级的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领导。2001年4月,调整公安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公安部对边防工作的领导职责。</p><p class="ql-block">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公安警卫部队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span style="font-size:18px;">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 </span>2018年,经军委批准,以武警14个机动师和武警交通部队为基础,武警总部新组建了2个正军级的武警机动总队。武警交通部队下辖力量被改编为5个旅级的交通支队,并分别转隶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武警第二机动总队,其中武警第一机动总队下辖2个交通支队、武警第二机动总队下辖3个交通支队。</p><p class="ql-block"> 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p><p class="ql-block"> 武警部队设武警总部(正大军区级)、指挥部(正军级)、总队(正军级、副军级)、支队(旅、团)四级领导机关。各省级(市、区)设武警总队(正军级、副军级),各地级(市、州、盟)设武警支队(旅、团级),各县级(地市辖区、市、县)、镇设有武警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武警总部,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各警种指挥部(正军级)及各机动师。</p><p class="ql-block"> 武警部队机关下设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部、纪委四部委</p><p class="ql-block">(本文作者刘欣,发表于《轻兵器》2022年第4期,编者有增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