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乔羽借举办“乔羽作品演唱会”之机,将《山歌好比春江水》当作自己的作品在演唱会上公开演出,署名“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2012年8月6日,《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以乔羽、雷振邦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为由,将乔羽、雷蕾(雷振邦之女)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铁的事实面前,乔羽和雷蕾发表《声明》,声明《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由于此次侵权与已经去世的雷振邦无关,因此雷蕾发表声明后即对其撤诉。2015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乔羽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判令乔羽立即停止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上的署名,并赔偿作者有关经济损失,同时将乔羽的《声明》视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法定期限内,乔羽未提起上诉,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br> 2016年3月24日,“广西《刘三姐》”维权小组在“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案结案新闻发布会”上,郑重发布《山歌好比春江水》的规范署名:<br> <b>《山歌好比春江水》<br> 作词、编曲:柳州《刘三姐》创编组 <br> 改 编:广 西《刘三姐》会演大会</b><br> 同时郑重宣布,《山歌好比春江水》与乔羽、雷振邦及电影《刘三姐》没有任何关系。乔羽、雷振邦没有参与《山歌好比春江水》一个字、一个音符的创编,不是《山歌好比春江水》的作者,《山歌好比春江水》也不是电影《刘三姐》的插曲。<br> 规范署名得到广泛的推广使用,还原此歌创编的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署名的混乱现象,有效维护刘三姐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 溯源《山歌好比春江水》创编,其成型于柳州彩调剧《刘三姐》,是该剧的主题音乐。<br> 柳州彩调剧《刘三姐》第三方案中《山歌好比春江水》歌词的原型及曲谱的原型“曲二”。“曲二”系根据柳州山歌《石榴青》改编,与现在传唱的《山歌好比春江水》的曲谱已高度相似。 “曲二”在剧中多次使用,每次所搭配的歌词均不相同,其中一次正是《山歌好比春江水》歌词的原型。两者搭配虽不固定,歌词写的也非“春江水”,但由此可见,《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曲在彩调剧《刘三姐》中已基本成型。 《山歌好比春江水》改编、定型于广西歌舞剧《刘三姐》,是该剧的主题歌。此定型版本的主要版权属广西文化和旅游厅,改编作者享有署名权。广西歌舞剧《刘三姐》曲谱中的“曲一”,其词、曲即现在传唱的《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定型版本。 由于历史原因,《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编涉及柳州彩调剧《刘三姐》和广西歌舞剧《刘三姐》众多的词曲作家。为使《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既真实反映创编历史和付出劳动的作家群体,又言简意赅方便标注使用,经柳州彩调剧《刘三姐》和广西歌舞剧《刘三姐》两剧作者共同研究,决定参照1960年出版的歌舞剧《刘三姐》剧本的署名办法对《山歌好比春江水》作以下规范署名:<br> 作词、编曲:柳州《刘三姐》创编组<br> 改 编:广西《刘三姐》会演大会<br> 此规范署名得到广西文化和旅游厅的认可。 2015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一案的一审判决书1 2015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一案的一审判决书2 2015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一案的一审判决书3 2015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一案的一审判决书4 如今,《山歌好比春江水》的规范署名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 本篇图文来源于“广西《刘三姐》”维权小组2024年12月13日发布的信息<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