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强化法治保障十分重要。园所希望与家长朋友们携手共同营造学前教育科学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b></p> 法规解读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11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并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有关情况。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内容如下:</b></p> 第一 维护学前儿童权利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b></p> 第二 实施“就近入园”原则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b></p> 第三
坚持公益普惠基调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b></p> 第四 开展融合教育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b></p> 第五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保障教职工权益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b></p> 第六 筑牢安全防范屏障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b></p> 第七
保育和教育相结合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b></p> 第八
入学准备不得小学化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b></p> 第九
家园共育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二十条 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b></p> 第十 全社会参与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b></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一分耕耘,一分收获</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教育之路</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是一场温柔与爱的坚持</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让我们以爱为底色</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做有温度的教育者</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成就幼儿美好童年</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