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保障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从而提高全民素质,特制定本法。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其实施的规范性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以及国家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p><p class="ql-block">◕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所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均适用本法律。这明确了法律的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的年龄阶段,确保了学前教育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法可依。</p><p class="ql-block">◕ 性质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它是国民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关键的社会公益事业。这表明学前教育具有公共性和福利性,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推动其发展,保障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到学前教育服务。</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方针目标: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其目标是普及学前教育,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使学前教育惠及全体儿童,提升国民素质。</p><p class="ql-block">◕ 发展原则:发展学前教育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导力量,大力拓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引导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全力支持农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确保资源合理分配,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p> <p class="ql-block">◕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包括科学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保障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管等,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p><p class="ql-block">◕ 社会支持: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优良环境,包括家庭、社区、企业等各方面都应为学前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p><p class="ql-block">◕ 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以县级管理为主,省市进行统筹,乡镇给予支持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确保管理工作高效有序。</p><p class="ql-block">◕ 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p> <p class="ql-block">◕ 鼓励科研: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相关科学研究,积极推广研究成果,广泛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以提升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和专业性。</p><p class="ql-block">◕ 创作出版: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为儿童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p> <p class="ql-block">◕ 表彰奖励: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力量投身学前教育事业。</p><p class="ql-block">◕ 儿童权利:学前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多项权利,其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在学前教育中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以促进其全面发展。</p><p class="ql-block">◕ 教育原则: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每一个儿童,鼓励并引导他们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同时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开展教育活动,坚决防止组织儿童参与违背其身心发展规律或与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p> <p class="ql-block">◕ 园所责任:幼儿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终止手续,违规招生,违规使用经费,保教质量低下,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多种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保障儿童权益和学前教育质量。</p><p class="ql-block">◕ 人员责任: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侮辱儿童人格,实施其他侵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等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和约束,保障儿童在园期间免受侵害。</p><p class="ql-block">◕ 其他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学前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学前教育中的其他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全面涵盖学前教育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p> <p class="ql-block">◕ 侵权责任:在学前教育活动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学前儿童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或者因幼儿园设施设备缺陷、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都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若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学前儿童在教育过程中的各项权益。</p><p class="ql-block">◕ 其他适用: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幼儿园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明确本法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广泛适用性,确保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同时为军队幼儿园管理提供依据。</p><p class="ql-block">◕ 托育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育儿指导服务;幼儿园与托育机构的衔接与监管等事项,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拓展学前教育服务范围,加强幼儿园与托育机构之间的协同与规范管理。</p> <p class="ql-block">◕ 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园舍、设施设备、食品药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环境安全,保障儿童在园期间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p><p class="ql-block">◕ 收费管理:省级政府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幼儿园收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相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保障家长和社会的知情权与权益。</p><p class="ql-block">◕ 收费使用: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于与保育教育相关的活动以及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如教师培训、教学设施更新、园舍修缮等,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p> <p class="ql-block">◕ 资助制度: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制定具体资助办法,向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提供资助,帮助其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保障这些特殊儿童群体的受教育权利,体现教育公平原则。</p><p class="ql-block">◕ 教育捐赠: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社会捐赠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如捐赠教学设备、图书、玩具等物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等。</p> <p class="ql-block">◕ 财务制度:幼儿园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严格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效益,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幼儿园财务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p><p class="ql-block">◕ 经费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如教师薪酬发放、教学资源购置、园所建设与维护等。</p><p class="ql-block">◕ 信息公示:幼儿园应建立园所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园所名称、地址、园长、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招生范围、教师和保育员配备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管理的透明度,方便家长和社会了解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做出合理选择</p> <p class="ql-block">◕ 支持普惠: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前教育事业,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民办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让更多家庭能够选择到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p> <p class="ql-block">成本分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制定财政补助标准和收费政策;对于残疾儿童,适当提高生均拨款标准,以满足其特殊教育需求,保障各类儿童都能接受适宜的学前教育,同时确保学前教育成本在政府、家庭和社会之间合理分担,避免因费用问题造成儿童入园困难。</p> <p class="ql-block">◕ 督导问责: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于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足、教师队伍建设薄弱、教育质量不高、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予以问责,通过督导和问责机制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有效落实。</p><p class="ql-block">◕ 质量监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监测结果,为幼儿园改进工作、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家长选择幼儿园提供参考,促进学前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p><p class="ql-block">◕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未履行学前教育相关职责的,如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不力等,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确保政府在学前教育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学前教育事业顺利推进。</p><p class="ql-block">◕ 工作责任: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p><p class="ql-block">◕ 建设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违反规划要求或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保障幼儿园建设符合规划和标准要求,满足儿童入园需求。</p><p class="ql-block">◕ 擅自举办: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行为,维护学前教育市场秩序。</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实施日期:本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法律生效时间,为学前教育相关各方提供准备和调整的期限,确保法律能够平稳有序地实施,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在新的法律规范下健康发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