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第二章 学前儿童</b><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p><p class="ql-block">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解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条文明确了对学前儿童的高度关注,以及特殊、优先保护。</span></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p><p class="ql-block">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 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p><p class="ql-block">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p><p class="ql-block">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解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对该条文予以细化,对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负有的义务进一步详细规定。</span></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p><p class="ql-block">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解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该条文对于残疾儿童入园给出了指引性建议,对于因残疾儿童入园引发的争议解决也给出的具体的解决方案。</span></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解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条文对针对未成年人的优惠政策予以规定。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条文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要求,要求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span></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条 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p><p class="ql-block"> 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解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条文旨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推进科学保教。要加强幼儿园的专业指导,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支持幼儿主动探究学习,促进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健康快乐成长。严格规范保教行为,研究制定课程教学资源审定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span></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p><p class="ql-block">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解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该条文对于学前儿童的信息处理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应当取得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也对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予以了明确规定。</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