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俞伟超先生逝世21周年

水易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今天是俞伟超先生逝世21周年,想起</span>30年前曾与先生合写过一篇文章《图腾制与人类历史的起点》(《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5年第一期),时间虽远,记忆犹新!特摘抄一段关于先生学术的讨论文字(汤惠生:《中国马克思主义考古学派与类型学》,《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权作纪念。先生之风,山高水长!</p> <p class="ql-block">关于考古类型学,俞伟超先生认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类型学的这种研究,就方法论本身最基本的能力来说,主要在于能够找出物品形态变化的逻辑过程,而不一定是历史的具体过程。”若是,则问题来了。既然类型学研究的只是物品形态变化的逻辑过程,而不一定是历史的具体过程,如何还能称其为历史科学?逻辑过程和历史过程将如何统一?又一次,马克思主义学说在中国考古类型学的建立和发展上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p><p class="ql-block">恩格斯曾经谈到,在我们做经济学分析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照历史的方式或者按照逻辑的方式:“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如果必须处处跟随着它,那就势必不仅会注意许多无关紧要的材料,而且也会常常打断思想进程;因此,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532页)逻辑方式只不过是去除各种干扰的偶然因素后的历史方式。这样一来,历史过程和逻辑过程不但统一在一起,而且后者成为前者的升华和进化。对此列宁也谈到,认为“在逻辑中思想史应当和思维规律相吻合”(列宁:《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5页):“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131页)</p><p class="ql-block">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俞伟超对中国的类型学从方法论提升成理论,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能否真正理解上述物品演化的逻辑过程同历史过程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会明白许多根据类型学分析而排列出的分期图表,其实只是表现了一种抽象的逻辑过程……因为对于研究历史来说,具体过程只是认识逻辑过程的基础,通过以纷杂现象表现出来的具体过程来找其逻辑过程,应当说是得到了高一层次的认识。”(俞伟超:《考古学是什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68页)</p><p class="ql-block">俞伟超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类型学的建设与参与,当然远不止是理论上的总结和归纳,他机杼别出,通过对單-僤-彈等印章字体的变化来考察来研究我国古代氏族和公社组织的转变,从中找寻历史逻辑和演变规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范围内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二次大讨论的开展,对人类历史进程是否存在五种生产方式的必然道路,有不少人发生怀疑,认为人类历史并无统一规律。“作为人们认识历史的理论基础来说,能否找出古代公社的变化轨道,将牵涉到是否人类的历史进程有一个逻辑的必然过程的根本问题。”俞伟超认为从农村公社向家庭公社,从原始氏族制向奴隶制,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也就是字体从單-僤-彈的变化,反映的是“人类历史前进的逻辑轨道上的一种必然存在”,“人类的历史是有统一逻辑规律可寻的”。(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單—僤—彈》,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180、2、181页。)</p><p class="ql-block">俞伟超认为:“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即是他们对人类社会已知过程的理论的逻辑概括。”(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文物》1981年第5期)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说,正是俞伟超的精确表述和模范实践,中国马克思主义考古学体系的建设更趋完备。</p><p class="ql-block">从某种角度来看,透物见人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考古学认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最早也应该是郭沫若。郭沫若虽然大量采用考古出土的甲骨和青铜器,但毕竟仍是以文字材料为主。继郭沫若之后,1981年俞伟超在《古史分期的考古学观察》一文中系统使用考古材料对古史分期提出看法,特别是用考古资料论证我国奴隶制,强调以物论史,透物见人。通过大量考古学材料,作者论及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阶级、社会结构,从而对古史进行分期。马、恩的古代社会理论认为,就其经济形态的特征来说,古代社会发展的逻辑过程是:在原始公社制和封建制之间,要经历家内奴隶制和劳动奴隶制两个阶段。俞伟超认为,我国夏商周三代处于家内奴隶制阶段,春秋晚期至两汉发展到具有自身特点的劳动奴隶制阶段。作者对铁器出现之初的农业生产条件、人祭、人殉和人俑制度、刑徒以及墓地形态和大土地所有制等考古学材料进行观察,来论证我国古代奴隶制一如马克思所总结的经历了两个阶段,反映出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古代社会的一般规律(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文物》1981年第5、6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