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在《民法典》第490条中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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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490条是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p><p class="ql-block">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p><p class="ql-block">一、合同成立的形式要素</p><p class="ql-block">1. 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需要各自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以示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和接受。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p><p class="ql-block">2. 履行主要义务与接受: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了这种履行,那么也可以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种情形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即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使本来可能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p><p class="ql-block">二、书面形式的要求与例外</p><p class="ql-block">1. 书面形式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一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p><p class="ql-block">2.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尽管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了书面形式的要求,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那么该合同仍然可以成立。这体现了合同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也符合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p class="ql-block"> 三、合同成立的意义</p><p class="ql-block">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生效及后续履行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才能启动后续的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同时,合同成立也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和固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490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既体现了合同法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又兼顾了灵活性和实用性。在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等因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