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小区私搭乱建是指在小区内未经合法审批,私自搭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常见以下几种:</p><p class="ql-block"> 一、建筑类</p><p class="ql-block"> 1.违规搭建房屋:在楼顶、露台、庭院、公共绿地等区域,私自搭建简易房、阳光房、小木屋等,如有的居民在楼顶搭建彩钢板房用于居住或储物。</p><p class="ql-block">2.私自扩建房屋:超出原有房屋产权范围向外扩建,常见的是将阳台、窗户向外延伸,或在房屋周边增建房间,像有的一楼住户将阳台外扩改造成卧室。</p><p class="ql-block">二、 设施类</p><p class="ql-block"> 1.私自安装防盗设施:在建筑物外立面违规安装防盗窗、防盗网,有的防盗网凸出墙体较多,不仅影响小区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p><p class="ql-block">2.违规搭建车棚:在公共区域搭建自行车棚、电动车充电棚等,若未经规划审批,会侵占公共空间和消防通道。</p><p class="ql-block"> 三、其他类</p><p class="ql-block"> 1.圈占公共绿地:用栅栏、篱笆等圈占小区公共绿地,变成私人花园或菜地,如有的居民在绿地上种菜、种花,破坏小区绿化环境 。</p><p class="ql-block">2.擅自在楼道堆放杂物:占用楼道等公共空间放置鞋柜、自行车、杂物等,不仅妨碍通行,还可能影响消防安全。</p> <p class="ql-block">小区私搭乱建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各主体的责任与依据如下:</p><p class="ql-block"> 一、城管部门</p><p class="ql-block"> 1.责任: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查处。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还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赋予城管相应执法权,以维护城乡规划秩序,确保城市建设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与城市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p><p class="ql-block"> 二、物业企业</p><p class="ql-block"> 1. 责任:有义务对小区内的违建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违建扩大,例如设置警示标识、劝阻施工人员等。</p><p class="ql-block">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要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这是基于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旨在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居住环境质量。</p><p class="ql-block"> 三、业主委员会</p><p class="ql-block"> 1.责任:代表业主利益,对私搭乱建行为进行监督,配合物业或相关部门制止违建行为。可通过业主公约等方式规范业主行为,督促违建业主整改,如组织业主协商、发布整改通知等。</p><p class="ql-block">2.依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业主公约作为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约定,对规范业主行为、处理小区内的违规事项具有约束性,业主委员会有责任依据这些规定保障小区公共利益不受侵害。</p><p class="ql-block"> 三、规划部门</p><p class="ql-block"> 1.责任:负责从规划角度认定建筑物是否合法合规,对违建的规划性质作出判定,提供专业意见用于执法等后续工作,包括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确定违建是否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等。</p><p class="ql-block">2.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规定,规划部门承担着确保城乡建设符合规划蓝图的重要职责,其对违建的认定是后续执法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保障城市有序发展。</p> <p class="ql-block">一、以下是《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私搭乱建的规定及依据:</p><p class="ql-block"> 1.规定:《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p><p class="ql-block">2.依据:此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私搭乱建可能会破坏小区整体规划,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和相邻权等,因此被明确禁止。</p><p class="ql-block"> 二、相关主体劝阻及报告义务的规定及依据</p><p class="ql-block"> 1.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p><p class="ql-block">2.依据:其依据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赋予这些主体相应义务,是为了充分发挥其在小区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私搭乱建行为,维护小区秩序。</p><p class="ql-block"> 三、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及依据</p><p class="ql-block"> 1.规定:《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p><p class="ql-block">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职责,以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管理秩序。兰州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私搭乱建的查处职责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