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特性与价值尺度研究系列之六~理解数据资产交易及其对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影响

A老男孩

<p class="ql-block"><b>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观点如下:</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1.数据资产交易的本质是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现环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数据资产的价值来自畅通的产业链,数据资产价值“从无到有”的质变发生于其所参与第一条产业链的最终产品实现收益的时刻,此时数据要素收益全部集中在产业链末端节点的资产利用人手中。数据要素收益的分配存在不同的形式,常见的形式是在数据资产流转环节实施“交易”:下游的新数据资产利用人通过向上游的数据资产持有人支付货币或转让其他资产来获取标的数据资产,在数据资产具有价值之前就预先分配了数据要素收益。当数据产业链最终产品的收益实现时,上游环节发生的“预付款”才转变成为真正的收益分配额。</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这样的数据交易,形式上是数据资产价值的“交易”,实质上是数据要素收益的“分配”,具体而言,是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现环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加工后数据”的交易依然属于“数据”交易。对利用数据训练得到的“模型”的有偿使用,以及主要以提供信息方式进行的“服务”,通常本质上都是对“加工后数据”的交易。</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根据以往文章,在辩证唯物主义数据观下,数据概念的内涵是“表示属性的符号”,并根据外延范围的不同区分为“来源数据”“信息”和“备份数据”,其中仅有“备份数据”可以构成数据资产,但一项数据资产通常由具有同一“来源数据”的若干“备份数据”以“树状结构”构成。</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加工”是人主动介入数据的传播的行为,通常通过对“备份数据”的操作来影响“信息”传递。数据“模型”是数据通过算法加工后形成的“备份数据”,其所反映的信息通常是“关系”信息,与一般的数据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这种“模型”也属于数据。</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对于一些主要以提供信息方式进行的“服务”,服务成果在形式上可能是一组数据、一份报告、一个结论等。这些服务成果的实质通常也是某载体承载的“备份数据”,用以传播信息。</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无论是对上述“模型”的有偿使用,还是主要以提供信息方式进行的“服务”,都是对数据的利用,它们的交易本质上是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现环节,不应当以诸如“数据产品不是数据”等理由推动此类交易行为游离于数据管理规则体系,这将可能妨碍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原则的落实。</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3.数据资产交易有能力扭曲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资产交易应当对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施加中性影响,落实按贡献分配原则。</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我们也经常对交易施加一些保障公平的措施来防止其对分配进行扭曲,即保持交易对分配的中性影响。建立交易标的的价值尺度就是其中一项措施,这也是资产评估在数据资产交易中重要性的体现。交易通常需要考虑分配公平,尤其是当分配涉及第三方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或者公众利益时,提供一个对分配具有中性影响的交易价值尺度就非常重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要素收益初次分配的原则,即“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这个分配原则应当视作交易所遵循价值尺度的基准,即数据资产交易应当落实数据要素收益按贡献分配,不应当改变分配结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4.传统资产交易方式适用于数据资产时存在缺陷,一是价值易变性使数据资产的收益和价值倾向于产生更高的不确定性,这样的资产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交易,就存在着更高的交易不公平风险,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风险都将更大;二是数据利用的非竞争性使数据资产的利用方式和价值倾向于增加,这将导致对数据资产价值在任何基准日、任何利用方式假设下的考虑几乎都存在因未能完整预见资产未来实际利用方式导致的价值低估风险。</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我们采纳科斯的主张,用界定产权的方式管理资产时,不应忽视该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当产权发生变动或需要实施产权再界定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作出应对。在利用的非竞争性的影响下,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交易,数据资产价值始终存在着被低估的倾向,这是一个有损于分配和交易公平的、在传统资产中通常不存在的因素。该因素对产权界定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当该因素产生影响时,产权就需要再界定。传统资产可以通过契约来分配交易双方的未来收益和风险,但对于数据资产,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契约通常剥夺了数据“卖方”在新增产业链上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处于数据利用产业链上游的利用人更可能受到损失。原文中的案例分析对此进行了说明。对于公共数据而言,这类损失通常是公共部门凭借自身“采集”或“加工”贡献本应当取得的财政收入的流失。</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在实践中,价值易变性与利用的非竞争性对数据资产价值的影响通常处于叠加状态。当前者对价值的影响占据主流时,后者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反之亦然。这两类影响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以其中一种影响为主流的状态通常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上述因素的危害有时可能被价值易变性影响的表现所掩盖,这一点不利于该因素受到广泛重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传统资产交易方式下的贡献评价机制也存在相应缺陷。在数据交易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数据交易模式,其中也包括按年、按月分期结算的具体形式,但这些交易模式的本质目前几乎都是对上游数据资产利用人分配额的“买断”,而非从产业链角度衡量各资产利用人贡献并按其贡献分配。传统交易方式本身缺乏一个将新增产业链上游利用人应当享有的分配金额由下游向上游分配的机制,所以交易制度中更不会存在“为了确定应当向上游分配多少收益而对其贡献开展评价”这一环节,于是传统交易方式中的贡献评价机制在面对能够同时在多条产业链上利用的资产时就暴露出了这样的缺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5.“市场评价数据要素贡献”在不同层面上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常见语境中的“数据资产交易”层面不涉及利用人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不应通过所谓“买卖双方”的市场博弈定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但是这不表示交易机制缺陷导致的市场对贡献不合理的评价结果应当被无条件地认可。数据资产的利用通常是一个经历了产业链多个节点的持有、加工和经营后才能实现价值的过程,结在产业链末端的果实不应当简单地视为边际收益从而仅分配给创造边际收益的主体,而应当站在产业链整体角度来审视各主体的贡献。</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如将数据产业链最终产品实现价值的环节纳入考虑,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分配:第一层是数据要素参与生产的产业链最终产品凭借对社会需要的贡献获得的分配。这一层面的分配通过最终产品的销售实现,显然可以认为市场供求对分配额亦即销售额进行了评价。第二层是全体数据资产利用人共同持有的同一数据资产凭借对产业链最终产品取得收益的贡献获得的分配。这一层面的分配通过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为利用数据资产而支付报酬实现,从增量收益法、节省许可费法等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原理来看,报酬匹配的贡献相关估算依据从市场提取,因此也可以认为市场对贡献进行了评价。第三层是个别数据资产利用人凭借对数据资产的持有、加工、经营传播等贡献对整体数据资产的收益进行分配。这一层面的分配主要通过数据资产交易实现。由于数据资产利用人之间是合作而非市场竞争关系,从主体关系上看,不涉及利用人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不应通过所谓“买卖双方”的市场博弈定价。市场博弈通常主要存在于第一层面,不应存在于第三层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三层面的分配适用市场评价的内容主要在于其客观贡献的衡量。衡量贡献的指标口径应当采用客观的、一般的,而非实际的、个别的。将数据资产在交易日的“实际”交易价格视为转让方“应当”获得的收益分配额是对“市场评价数据要素贡献”的一种错误理解,在这种错误理解基础上建立的交易机制存在着市场对贡献评价不合理的缺陷。传统交易方式对于传统资产而言是基本健全的,但是对数据资产利用的非竞争性和价值易变性尚缺乏合理的应对机制,于是造成了分配结果与贡献不匹配,扭曲了分配,并未落实“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初次分配原则。</p>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iFQF3agJkDlHcjT98nWx9g"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