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新证据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赵某、刘某与赵吉某、令狐昌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案<br></div>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div>争议焦点:</div><div>再审新证据的司法运用 ;裁判生效后 ,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 当事人 如何申请再审 ;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div><div>案情简介:2017 年 1 月 13 日 ,原告赵某、刘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与第三人× ×县 A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位于×× 县×× 小区二期 B区第 8 号楼第一层商业用房一间,面积 53. 28平方米,总价款 532, 800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通过转账方式 ,分期向第三人付清了所有购房款 <br>,并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到 ×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备案。2019 年 1 月 14 日 ,原告就前述买卖房屋 , 向国家税务总局× × 县税务局缴纳 <br>了房屋买卖契税、房屋产权转让印花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2019 年 4 月 1 日 ,第三人与原告办理了接房手续 <br>。随后 ,该房屋被赵吉某、令 狐昌某以属于“拆迁安置还房”为由强行占用 。二原告对二被告及第三人提起诉 <br>讼 ,要求判决排除妨碍 ,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随后 ,二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该案被裁定再审。</div> 诉讼代理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 原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 :赵某 , 男 , 汉族 ,19 × × 年 × × 月 × × 日 生 , × × 省 × × 县人 。住 × × 县 × × 镇× × <br>村× × 组 × × 号。再审申请人( 原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 :刘某 , 女 , 汉族 ,19 × × 年 × × 月 × × 日生 , × × 省 × × 县人。住 × × 县 × × 镇 × × 村 × × 组 × × 号。系赵某之妻。委托代理人 :张绍明、陈建 , 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原审被告、二 审上诉人):赵吉某 , 男 , 汉族 , 19 × × 年 × × 月 × × 日 生 。住 × × 县 × × 小区 B 区 × 号楼 × 室。被申请人( 原审被告、二 审上诉人) :令狐昌某 , 女 , 汉族 ,19 × × 年 × × 月 × × 日 生 。住 × × 县 × × 小区 B 区 × 号楼 × 室。原审第三人 : × × 县 A 公司 。住所地 : × × 省 × × 市 × × 县 × × 镇马鞍 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560 × × × N。法定代表人:刘光某 ,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 不服 × × 省 × × 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民事判决书 , 现依法提请再审 。 申请人认为 该判决:一是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 推翻生效判决。为此 ,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 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 ,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 二百条“ 当事人 <br>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 原判决、裁定的 ; (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 , 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再审请求 :1 . 撤销 × × 省 ×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 × 民终589 号民事判决书;2 . 依法指令再审 ,或者提审 ,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 ×× 省 ×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民事 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且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 ,依 <br>法应当再审。理由如下。一、×× 省××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黔×× 民终589 号民事判决书认 定“赵某、刘某并未实际取得诉争门面的所有权 ,其发现诉争门面处于权利瑕 疵状态 ,不能交付占有 ,应向房屋出售人 × × 县 A 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系事实 认定错误1 . 申请人赵某、刘某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2017 年 1 月 13 日 ,赵某、刘某与 × × 县 A 公司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 × 县 A 公司将位于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门面出 售给申请人赵某、刘某 ,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 ,且 × × 县 A 公司 已与申请人 办理了接房手续 ,将门面交付给申请人 , 因此申请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二审法院认定“ 赵某、刘某并未实际取得诉争门面的所有权 ,其发现诉争门面 处于权利瑕疵状态 ,不能交付占有 ,应向房屋出售人 × × 县 A 公司主张合同权 利”系事实认定错误。2019 年 1 月 , 被申请人令狐昌某与 × × 县 A 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承诺 <br>书 ,约定安置给被申请人的门面为 × × 小 区 B 区 8 栋一层 19 号门面两间(面 积共计 87 . 55 平方米) ,但被申请人以该门面不是临街的门面为由 ,拒不接房 , 而且将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位于× × 县马鞍山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的门面强行占用、拒不返还 。 × × 县 A 公司并未将 × × 县马鞍山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门面安置给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赵吉 某、令狐昌某并非该门面的所有权人 , 其占有系非法占有 。对此 , 一审法院 已 经作出事实认定及判决 , × × 省 × × 县人民法院(2019) 黔 × × 民初 4443 号民 事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应予采纳 。可是 , 二 审法院 × × 省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致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 害。因此 ,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 . 被申请人赵吉某、令狐昌某对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门面的占有系非法占有二审法院仅依据接房通知就认定被申请人赵吉某、令狐昌某享有涉案门面占有使用的权利 ,该事实未查清 。 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房开公司以及中 渝物业公司出具的接房情况说明能够和接房通知相互印证 , 证明申请人在被 申请人侵占门面之前已交房使用。2017年1月13 日,赵某、刘某与× × 县 A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 县 A 公司将位于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门面出售给申请人赵某、刘某 ,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 , 且× × 县 A 公司已与申请人办理了接房手续 ,将门面交付给申请人 , 申请人是 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 〕以及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 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 〕之规定 ,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 人搬出涉案房屋 ,并将房屋交还给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有据 ,也符合法律规定。2014 年 ,被申请人与 × × 县 A 公司签订承诺书 , 约定由 × × 县 A 公司对 被申请人“ 安置门面两间约 86 平方米 , 车位两个 , 用 42 平方米调换 , 库房 一 间 ,用 60 平方米调 30 平方米 ,安置于 B 区 8 栋下 。被申请人承诺 , 原 旧房公 司可以先予拆除”。该承诺内容并不特指涉案的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门面。综上 ,被申请人占有本属于申请人位于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 第 1 层 1 - 3 号门面 , 既无事实依据 ,亦无法律依据 , 系非法占有 。二 审法院判 决错误 ,本案应当再审。3 . ×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民事判决认定“ 故赵某、 刘某在本案中并无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对其相关诉求应当予以驳回”系事实认 定错误申请人认为 , × × 县 A 公司将位于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门面出售给申请人赵某、刘某 ,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 ,且 × × 县 A 公司已与申请人办理了接房手续 ,将门面交付给申请人 , 申请人是该门面的合 法权利人。申请人对该门面具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占而 不还、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还主张以物权登记对抗申请人的排除妨害请 求权。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实本身就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 内 ,不考虑物权登记因素 , 申请人是具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 。故 二 审法院认定 申请人没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1 . 申请人持有银行流水、收款收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及缴税 完税证明等证据该组证据证明申请人和× × 县 A 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 卖关系 ,并且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房屋付款义务 ,且对房屋进行了维修 。 申请人 才是×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门面的真正合法权利人。2.2020年4月 3 日, × × 省× ×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 黔 <br>× × 民初 572 号) 一份调解书中载明 ,经 × × 县人民法院调解 , 申请人赵某、刘某和 × × 县 A 公 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 × 县 A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前 <br>为原告赵某、刘某办理完成并交付位于×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商业用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且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 , 由此说明申请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于法有据 。 × × 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 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 , 在× × 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之后( 调解协议生效之后) 。在 × × 县人民法院于 4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 黔 × × 民初 572 号) 中 , 原告方为赵某、刘 某 ,被告方为 × × 县 A 公司 ; ×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4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判 <br>决书(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中 ,上诉人为赵吉某、令狐昌某 ,被上诉人为赵 某、刘某。虽然在上述调解书和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但争议 标的是共同的 , 即对涉案房屋的处分 。但 × ×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在前 , × ×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在后 , 且调解书真实合法有效 , 如果承认 <br>× ×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效力 ,那么就相当于否定了 × × 县人民 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很显然 , × ×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与× ×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相矛盾。3 . 2020 年 5 月 19 日 , × ×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 黔 × × 执 1303 号) 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 , × × 省 × ×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 <br>黔× × 民初 572 号)已经发生效力 , 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义务 ,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 请求× × 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被执行人 × × 县 A 公司开发的位于 × × 县 × × 小区二期 B 区 8 号楼第 1 层 1 - 3 号商业用房登记到申请人赵某、刘某名下。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基于× × 省 × × 县人民法院作 出 的 民事调解书 (2020黔××民初 572号)作出的,说明 × × 县人民法院于 4月 3 日作出的民 事调解书真实合法有效且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4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 与该民事调解书相矛盾 ,说明 <br>× × 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在未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 下作出的。× ×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应当裁定再审。综上所述 ,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二 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且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为此 ,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 , 申请人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赵某、刘某 2020 年 8 月 12 日附:1. 本再审申请书正本 1份、副本 6份;2 . 申请人身份证、二 审新证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缴税完税证明、 2020 黔 × × 民初 572 号民事调解书各 1 份。 办案总结:<div>一、申请再审和提起上诉的文书格式不同上诉状只需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以及上诉理由即可。而申请再审 ,除了要具备上诉状的基本格式之外 ,还要在案由部分写明生效判决存在的 问题 ,并对应写出申请再审的依据,表明己方依据哪个法律条款规定申请再审,针对性强。例如 ,前文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不服 × × 省 ×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黔 × × 民终 589 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该判决 :一是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为此 , 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 1 〕,现依法提请再审 ,就是不同之处。二、提交新证据是裁定再审的重要因素当事人一审胜诉后 ,二审被改判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 样的判决 ,要申请再审并获得成功 ,除了对基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理由 之外 ,若有新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提交 ,是极容易获得再审法院认可的 。就本案 而言 ,代理律师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 ,直接写明“ 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 判决”,并详细列明新证据的名称 , 以及新证据的证明内容 , 以致案件最终被裁定 指令再审。三、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也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 有新的证据 ,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 , 当事人不服生效判 决 ,原则上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 ,一方人数较多的 ,或者双方 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因此 , 当事人申请再 审是以上一级法院为原则 , 以原审法院为例外 。只有全面掌握再审受理法院 ,才 能够准确向其递交再审申请。</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