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浮梁县封锁匪区管理所”证明执照<br> 蔡予新 <br>1930年12月,国民党政府对苏区发动第一次军事“围剿”后,开始对苏区实施经济封锁,食盐是重点管控物资之一。1932年8月20日,赣粤闽边区“剿匪”总司令部发布《封锁匪区纲要》,规定接近苏区的各地商店只准从事零卖,不准做批发生意。《赣东各县食盐买卖运输查禁暂行办法》规定每人全年只准购买食盐七斤。1933年5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成立,准备对中央苏区进行第五次军事围剿,进一步强化对苏区经济封锁。5月31日,行营颁布《封锁匪区办法》(1),将封锁区域分为“全匪区”、“半匪区”、“邻匪区”和“安全区”四种类型。其中,“全系赤匪盘踞之地方”为“全匪区”,“常有匪患之地方”为“半匪区”,“邻近匪区之地方”为“邻匪区”,“全无匪患之地方”为“安全区”。严格控制食盐的买卖,实行计口售盐,规定“每人每天,只许购买三钱,五口之家,得购一两五钱”。(2)禁止私人在“半匪区、邻匪区”贩卖食盐等物资。在“半匪区、邻匪区”县域设立封锁管理所,由县长兼任所长。区、镇设管理分所,管理分所下设检查卡。全江西共有74个所,分所376处,检查卡1053个。封锁办法规定“出入邻匪区半匪区者,须持有通行证,始可通行。”(3)规定“运输之限制:由安全区运日用品至半匪区、邻匪区,须有当地公法团或合组之公卖委员会证明执照,但整批物品之运送趸售地点,应以该地有驻军者为限,再由此驻军地点外运,仅限于零星物品,且须有当地区长或联保主任、保长购买许可证,足资负责证明者,方可通行,否则绝对禁止之。”(4)<br>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地下党组织和红军游击队在浮梁县开展革命活动与斗争。1929年9月,赣东北特委在浮梁县景德镇重新建立。1930年7月,浮梁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同时在县内7个区成立区苏维埃政府。1933年4月,中共浮梁县委成立。1934年7月,皖赣边区八县工农革命团代表大会在浮梁县清溪滩举行,成立皖赣边特区苏维埃政府。12月,皖赣边苏区失陷后,浮乐婺中心县委在闽浙赣省委领导下,在浮南一带坚持游击斗争。国民党军多次发动军事围剿,同时,采取物资封锁方式围困苏区,严厉禁止盐、粮食、药品等日用必需品进入苏区。除了严禁食盐进入苏区,对含有食盐成分的日常调味品如酱油也同样受到严格管控,不准流入苏区。本人收藏一份民国24年(1935)由江西 “浮梁县封锁匪区管理所”签发运销酱油“证明执照”,映射这段史事。<br>这份“证明执照”骑缝处编号为:密字第壹零叁贰号,全文如下:“浮梁县封锁匪区管理所(第 号)为发给执照事,兹据商民汪义丰称:现有后开货物交张祥淦运往婺源地方销售,除严饬该商不得夹带违禁物品外,合行填发证明执照以利运输,沿途经过盘查处所,务请军政长官查□照货相符,立予放行,须至执照者”。标注“计开货物或粘货单,货物种类、数额:计酱油五拾斤。”签发人“兼县长、代所长酆景福(盖红戳印)。”,加盖直行蓝戳“中华民国廿四年拾月拾壹日发,”盖浮梁县政府印。签发人酆景福(1906--2001),字介初,江西丰城县人。曾任江西省第五区行政区督察专员,民国24年(1935)9月兼任浮梁县县长。<br>执照的右侧是“领用商货运输证明执照须知”,内容如下:“一、本执照只准用一次,并须依期由原请商民缴销。二、本执照只能运货往驻有军队之县城或重要市镇为止,如再由此向外运输,则须换取当地封锁机关执照。三、本执照未到指定地点,中途转卖者应以通匪论罪,到达指定地点后,亦应取具当地封锁机关或商会、商店之收据证明,否则严行查究。四、本执照须妥为保存,不得转借他人,并不得贪图渔利,私自转卖或涂改数量、或中途售卖,如有遗失,应即声明作废。未经声明而发生其他流弊者,原请领人应负其全责。五、本执照年月日不得私自涂改,查出严究”。<br>执照上盖有“浮梁县/封锁匪区管理所/查讫”蓝色三档式戳记、“xxx第五检查卡/查讫/年月日”蓝色椭圆形戳记,这是这批酱油在运输途中,接受沿途查验时留下的印迹。<br>1935年10月11日,位于景德镇中山路的汪义丰酱园将五十斤酱油委托张祥淦,从浮梁运往婺源贩售。这些酱油最终销售给谁,究竟有没有卖给红军,不得而知。<br>中央红军长征后,对苏区的经济封锁逐步解除。 1935年初,行营颁布《分期解除封锁办法》,分两期解除,一期“安全区”,二期根据“清剿”进展,随时随地解除。1936年4月,江西各县全面解除封锁。这份早成一纸空文的“证明执照”,如今成为研究苏区封锁与反封锁历史的极有文献价值的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