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说日记是私密的,不能给他人看,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日记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关于日记的大误区,<b>日记日记日言己</b>,日记的主权归写作者。至于日记是否给他人看,由作者来决定。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决定他的日记是否保密或分享或公开甚至出版。<div><br></div><div>就此话题,笔者尝试求助AI获得以下资讯:</div><div><br></div><div><b>1所有权的基本规定与日记所有权的归属</b><br>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日记而言,通常情况下,日记的作者是其所有权人。因为日记是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创作产生的成果,作者对日记这一有形的动产(纸质日记)或者电子数据(电子日记)享有所有权。<br>例如,小明每天坚持写日记,他可以决定将日记放在自己的抽屉里(占有),随时翻阅回忆自己的经历(使用)。如果小明的日记文笔优美,内容独特,在合法的前提下,他也许可以通过出版日记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收益),也可以在某一天因为某些原因决定销毁日记(处分)。<br><b>2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与日记</b><br>《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日记作为动产,其物权的转让主要通过交付来完成。<br>例如,小红将自己的日记送给小蓝,当小红将日记实际交付给小蓝时,日记的所有权就从小红转移到了小蓝手中。小蓝自此享有日记的所有权相关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过,这种转让可以附条件,比如小红可以要求小蓝不能将日记内容泄露给第三方,这是对小蓝处分权的一种约定限制。<br><b>3物权的保护与日记物权的维护</b><br>《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他人未经日记所有者同意,占有了日记,日记所有者有权要求其返还。例如,小李的日记被同学小张擅自拿走,小李可以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要求小张返还日记。<br>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如果有人试图破坏小李的日记,或者将日记放置在可能导致损坏的环境中(如靠近火源),小李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以保护自己对日记的物权。<br>对于日记内容的保护,从物权角度看,日记内容存储的载体(如纸张、电子设备)受到物权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如果他人损坏了日记的实体(如撕破纸质日记的页面,或者损坏存储电子日记的 U 盘),日记所有者有权要求修理、恢复原状等。<br><b>4共有情况下的日记物权<br></b>《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一本日记是由两个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例如一对夫妻共同记录他们的旅行日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视为按份共有。<br>这种情况下,每个共有人对日记都有一定的权利。如在处分日记(如将日记出版)时,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这是对共有物权的合理限制,以平衡各个共有人的利益。<br><b>5特殊情况:基于相邻关系等对日记物权的限制<br></b>在一般情况下,日记物权主要体现个人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虽然《民法典》中相邻关系主要涉及不动产,但在宽泛理解下,如果为了避免某种紧急的、重大的损害(如为了阻止一场火灾蔓延而不得不使用他人日记中的纸张作为灭火材料),可能会对日记物权进行限制。不过,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对日记物权进行限制后,如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实施行为的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div><div><br></div><h5><i>美好人生工程发起人李美志2024年11月22日</i></h5> 曾国藩写日记修身常常把日记给老师和朋友看,请师友帮助督促自己改正错误,这叫师友夹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