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pan style="font-size:22px;">记者22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span></p> <p class="ql-block"><b>新闻发布会现场</b></p> <p class="ql-block"> <span style="font-size:22px;">“《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对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快速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山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宝燕介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条例》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不能适应当前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需要。</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段宝燕表示,及时修订这部《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山西省贯彻实施交通强国战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61条,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增加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管理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将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由行政检查行为修改为技术检测,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工作;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对提升服务区功能作出了规定。</span></p><p class="ql-block"> <span style="font-size:22px;">为提升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规范通行秩序,提升应急事件处置能力,确保交通安全,修订后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高速公路出入口管理、占道施工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作了规定。</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u>确保出入口正常运营</u></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同时,条例对于必须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也作出规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后,仍然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相关因素消除后,及时解除管制、恢复交通。</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u>规范占道施工</u></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占道施工的,要编制相关方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于双向全幅封闭和占用单向一个车道2公里以上作业等情形,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养护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给通行者留出时间安排出行,最大限度减少养护作业对通行的影响。</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u>提升突发事件预防能力</u></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条例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等,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条例要求,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判会商、排查评估雨雪雾、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相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联合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机制。</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u>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u></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事件,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为此,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救援联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救援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段新源表示,此次《条例》修订,是解决影响和制约山西高速公路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及突出问题,推进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巩固改革成果,从立法层面更好地保障全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服务全省转型跨越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一步,将通过全方位广泛宣传,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等措施,促进《条例》落地落实。(完)</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