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难推理

POLICE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庭审视域下二难推理的运用及破解</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刘 伟</div><br>【摘要】二难推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假言选言推理,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常用于论辩的场合,使对方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中的哪一种可能,都会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困境。二难推理的这种独特的性质使得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尤其是在庭审时,鉴定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锋中,有时会使用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类比推理尤其是二难推理。<br>【关键词】二难推理 语言逻辑 破解<br>0引言<br>司法鉴定意见不利的一方及其代理人在审查鉴定意见书过程中,以其独特的心理与视角搜寻鉴定意见书的每一个角落,期待发现其中的错误与瑕疵,这是人之常情。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原则,就整个诉讼过程而言,法庭辩论尤其是鉴定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对决,一向被人们视为高潮迭起,精彩纷呈,更容易对裁判施加影响的时机。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不利一方代理人的每一个问题都是经过精心策划、思忖良久、酝酿成熟的,同时配合娴熟的提问技巧,欲置鉴定意见于“死地”。专业的代理人在设计问题时进行了充足的专业准备,对于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基本原理都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尤其是一些专业代理人自诩擅长设计二难推理问话陷阱,使一些出庭的鉴定人陷入其中,严重的可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因此,鉴定人需要熟悉二难推理的基本概念、逻辑形式、实际运用及其破解方法,以确保在庭审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br>1二难推理的基本概念<br>二难推理又称“两难推理”,学名为“假言选言推理”,俗称“两头堵”,“左右为难”,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选言前提构成的推理。二难推理的逻辑关系为:如果甲则丙,如果乙也丙,则无论甲或者乙都丙。二难推理作为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形式逻辑教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有两个选言肢的选言判断为前提所构成的复合判断推理。而这种推理形式在前提中提出两个可能,然后有这两种可能引申出两种结论,对方无论选择其中的那一种结论,都会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境地,这就是所谓的二难推理。 <br>这种推理之所以被称为二难推理,是因为当我们考虑事物有两种可能性以及每一种可能性会导致某一后果时,我们常常采用二难推理的形式。这种推理可逼使对方在两种情况下作出选择,不管选择哪种情况,都落入逻辑陷阱。二难推理除了简单构成式外,还有简单破坏式、复杂构成式、复杂破坏式。二难推理表面上似乎让对方享有选择余地,实际上却是使自己掌握了主动权,前后夹击对方,使之无路可逃。<br>二难推理是攻辩环节比较常用的提问设计,因此也被称为“诡辩”。因为,二难推理的前提往往是虚拟的或假设的,所以是一种“以假设推论,以诡辩结尾”的攻辩方法。这也是许多鉴定人对于看上去简单无比的问题不敢正面回答的原因所在。<br>2二难推理的运用<br>正确的二难推理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作为前提的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必须真实,不能是假判断;二是推理形式必须正确,即推理必须遵守有关的规则。只有保证二难推理前提真实,形式正确,才能使二难推理真正陷对手于二难。如果在论辩中发现对方使用了错误的二难推理,就可以从是否具备这两个条件方面进行驳斥,也可以构造一个相反的二难推理进行驳斥。以下5个范例从不同角度诠释并演绎了二难推理。<br>2.1半费之诉<br>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诉”是逻辑语言史上的著名的二难推理。故事讲的是一个老师招收了一个学生跟他学习诉讼,并与学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学生先交一半学费,余下一半待学生毕业后赢得第一次官司后再付清。但学生毕业当了讼师以后,迟迟接不到替人出庭打官司的活儿。老师收费心切,就自己设计了一次“官司”——将学生告上法庭,要求付清另一半学费。老师的诉状中有这样一个二难推理:<br>如果学生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学生应付清另一半学费;<br>如果学生输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学生也应付清另一半学费;<br>这次官司无论胜败,学生都要付清另一半学费;<br> 然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名学生不愧是老师的高徒,他以老师之道还治老师之身,针对老师的二难推理,提出一个相反的二难推理:<br>如果我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应付另一半学费;<br>如果我输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应付另一半学费;<br>这场官司无论胜败,我都不用付另一半学费。<br>老师和学生的提出的都是独立的二难推理,但这两个二难推理合在一起,其结论就是,学生既付老师的另一半学费,又不付另一半学费,于是就成了由两个“二难推”理组合成的一个悖论。<br>这两个二难推理都是错误的,都属于诡辩式的推理。<br>2.2莫顿之叉<br>英国国王亨利七世的财务大臣莫顿有一个绝妙的征税办法:先判断—个征税对象是否节俭。如果此人很节俭,就认定此人在生活中积累了大量财富,所以应当向国王缴税;如果此人不节俭,则说明此人很富裕,因此同样应当给国王缴税。这样无论是谁,都逃脱不了被征税,都会被“叉”住。这个征税的办法史称“莫顿之叉”。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二难推理是成立的,但反过来从另一个角度也能证明是成立的。这一点,在辩论赛的时候往往屡见不鲜。<br>2.3作茧自缚<br>某酒店打出一则广告 ——[本店出售红烧天鹅肉480元/斤]。没想到这个广告无形之中就将自己置于二难推理之中了:如果是把普通鹅肉作为天鹅肉来出售,那么就违反了《公平竞争法》;如果出售的是真的天鹅肉,那么就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出售的是真的天鹅肉,或把普通鹅肉作为天鹅肉来出售。所以,这家酒店或者违反了《公平竞争法》,或者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面对执法者,这家酒店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被处罚的命运。<br>2.4表达心理<br>下面这个例子就表达了“我”想去参加司法鉴定培训班的矛盾心理。<br>如果我去参加司法鉴定培训班,那么就影响自己的日常鉴定业务;<br>如果我不去参加司法鉴定培训班,那么就影响自己鉴定水平的提高;<br>我或者去参加司法鉴定培训班,或者不去参加司法鉴定培训班。<br>2.5推定责任<br>某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了执业许可登记。在追究责任时,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如果负责审核登记的办证人员未尽到审核义务而批准登记,则应负玩忽职守的责任;如果明知证明材料虚假而批准登记,则应负渎职的责任。办证人员或者认真审核或者没有认真审核,总之都需要为此负责。<br>3二难推理的主要逻辑形式<br>3.1简单构成式。它的特点是: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不同,后件相同,选言前提的两个选言肢分别肯定了假言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前件,结论肯定相同的后件。<br>3.2简单破坏式。它的特点是:两个假言前提前件相同,后件不同,选言前提的两个选言肢分别否定假言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后件,结论否定相同的前件。<br>3.3复杂构成式。它的特点是:两个假言前提的前后件都不相同,选言前提的两个选言肢分别肯定了假言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前件,结论肯定了两个不同的后件。<br>3.4复杂破坏式。它的特点是:两个假言前提的前后件都不相同,选言前提的两个选言肢分别否定了假言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后件,结论否定了两个不同的前件[1]。<br>正确运用二难推理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假言前提的前后件之间要有正确的逻辑联系;第二、选言前提的选言肢必须穷尽;第三、推理时遵守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的规则。<br>4专业代理人在庭审中常见思路<br>专业代理人询问鉴定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揭示鉴定意见的错误与问题。他们往往运用一些问话的技巧,比如“瞒天过海、出奇制胜”——他们通常在开始时很尊重鉴定人,低姿态向鉴定人请教相关的鉴定知识,并且表现出是一种似懂非懂的状态,让出庭的鉴定人充分放松,甚至对代理人充满轻视,最终会让鉴定人过分的骄傲甚至将一些自己本来都不打算说的话都向法庭抛出;又如“诱敌深入,以逸待劳”——针对专业的问题,他们可能会引导鉴定人亲自作出通俗的解释,同时在不断引诱鉴定人对专业问题进行通俗解释的过程中,让出庭鉴定人基于各种原因对专业问题作出错误的通俗解释,或者暴露其他新的问题;再如“釜底抽薪,以少胜多”——专业代理人深知其对鉴定意见书所可用的“把柄”是极其有限的,所以在攻击之前,他们会隐晦的保护这些“把柄”而尽量不让鉴定人提前察觉。因此,他们对于发现并且选定作为主要攻击目标的鉴定意见中的错误与问题,会在庭审之前所作的学习、策划、铺垫中设定一些二难推理,并在恰当的时机置鉴定人于二难之中,不论鉴定人是否解释或者作出怎样的解释,都无法回避被发现的错误与问题。<br>5如何破解二难推理<br>二难推理是一种“语用预设”。预设是指在语言结构的基础上依靠逻辑概念、语义、语境等推断出的话语信息。它具有单向性、主观性、隐蔽性、多维性和意图性特点,是一个跨越哲学与语言的课题[2]。它最终的意图并不在话语的表面显示出来,而仅仅内包含在话语之中。这种语用预设是辩论中使对方无法正面反驳自己、稳操胜券的最佳武器。特别是在法庭辩论中,二难推理更有其特殊的作用。如果善于运用二难推理,就可以迫使对方处于尴尬之窘境,从而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论点,对最后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br>对来自对方的二难推理,可以采取一定的说理方式予以破除——首先要指出对方二难推理选言的前提是不真实的,因此推理本身不能成立;或指出假言的前提是不真实的,因此结论也必然是虚假的;其次,还可以构造一个假二难推理,从中推出相反的结论,使原二难推理露出破绽。<br>二难推理是有高度说服力的。因为本身的逻辑是成立的,并且这种推理反映了左右为难的困境,好像是在考虑了所有的可能之后下的一个结论,所以很容易说服别人[3]。但是,我们从“半费之诉”的案例就可以看出来,二难推理的逻辑完全有同样可以成立的另一面。所以当别人用二难推理说得头头是道的时候,无需紧张与惧怕,你可以采用以其人之道的一个反面的结论,头头是道的还治其人之身。<br>6结语<br>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及毛泽东思想精髓中都可以找到二难推理的运用。传说中的二难推理真的是“进退两难”、“左右为难”吗?如果你懂二难推理,其实都不难。庭审中,不利一方的专业代理人运用二难推理为难鉴定人的案例虽不是常态,但也并非个案。为了充分发挥代理人对出庭鉴定人的质询作用,形成实质的对抗,他们在庭前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有大量的浏览,对于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及其基本原理有一定的掌握,虽然在整体与系统上很难与鉴定人形成专业的对抗,但是在核心问题及针对性问题上表现得尽量与鉴定人旗鼓相当。尤其是在二难推理的设计方面,一些代理人可谓“煞费苦心”,他们将擅长的逻辑推理和法学语用的优势转化为赢得庭审的“杀手锏”。<br>因此,鉴定人必须做到知己知彼,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熟悉并掌握二难推理的逻辑要素,以科学素养的积淀、社会阅历的凝练、缜密思维的训练以及语言逻辑能力的培养,及时识破并反攻其二难推理。这不仅涉及到鉴定人员的法学理论修养、案件熟悉程度、出庭论战次数等诸多因素,而且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鉴定人员必须善于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接受质询的任务。<br><br>参考文献:<br>[1]吴家麟.法律逻辑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br>[2]吴家国.普通逻辑原理[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br>[3]金岳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br><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