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母亲离开我们已经21个年头了,我今年有幸查阅到了母亲的四清档案,在哪特殊的年代,母亲作为一个最基层的医务工作者,在四清中有什么问题呢?</p> <p class="ql-block"> 母亲金翠英,1940年10月出生在河北省蔚县吉家庄四村。1955年考入了蔚县初级中学,1958年7月初中毕业后考入蔚县卫生学校,当时校址在西合营小南关,共招收两个西医班、一个校医班,学生110名。母亲在西医班。 </p> <p class="ql-block"> 1960年7月,母亲从蔚县卫生学校毕业,先后在县医院门诊部、揣骨疃卫生院、吉家庄卫生院、大张庄卫生所、南吉家庄卫生所、黄梅卫生院、东杏河卫生院、西合营卫生院工作,1987年3月为照顾姥爷晚年生活再次调回吉家庄卫生院直至退休。</p> <p class="ql-block"> “四清”运动即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至1966年5月在部分农村和少数城市工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开展的一次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运动。</p><p class="ql-block"> 蔚县的“四清”运动从1965年开始,挡案里有母亲1965年10月7日、11月12日、11月22日写的三份自我放包袱交代材料,1966年1月的定案材料,还有1966年4月18日、5月12日的两份检查材料及8份证明材料。</p> <p class="ql-block"> 清政治方面,母亲的严重问题是隐瞒成分。外公在解放前与人合伙开有瑞丰麻店,挣钱后在吉家庄四村买了一套四合院和60亩坡地。划成分时定为富农。母亲1958年7月考入蔚县卫生学校,填表时没敢填富农,而是填的中农。因为填富农就不让念了,富农子弟只能读到初中,不能上高中,更不用说卫校了。母亲为了学医,只好隐瞒成分,在四清中才交待出来。</p><p class="ql-block"> 母亲在材料中说:我是不老实的,没有和党交心,欺骗了党,欺骗了人民。我现在认识到隐瞒成分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我要背判这个阶级,要走到无产阶级的光明大道上来!</p> <p class="ql-block"> 吉家庄四村大队贫协主席、党支部书记、工作队长出具的证明:兹证明金翠英父亲金举家庭出身富农,由于几年来积极工作,奉公守法,在这次阶级复议中改为“农业劳动者”。金翠英,户口已迁出,划为什么成分,我们这里没有给她划分。特此证明!1966年5月10日。</p> <p class="ql-block"> 清思想方面,因为我是1964年10月出生,满月后送到东上碾头村石姓奶妈家,我不吃奶妈的奶,在奶妈家哭了三天后被退了回来。我就一直由母亲奶着,因此影响了母亲的工作,常请假,不能按时上班,迟到、早退。</p><p class="ql-block"> 母亲在交代材料中称:从个人利益出发,为小家庭着想,不为集体着想,更不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着想,使病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影响了社员的健康,影响了生产,也影响了国家建设,对革命事业影响更大。</p><p class="ql-block"> 还有一条,就是县里安排母亲去学习计划生育,母亲因为我小,离不开,而没有去。属于为了个人利益,强调客观原因,不为集体利益着想的自私自利行为。</p><p class="ql-block"> 由此可见,完全是因为我的出生,而影响了母亲。</p> <p class="ql-block"> 清经济方面,母亲共交代问题15条。其中定为多吃多占,需退赔的2条:</p><p class="ql-block"> 1、1963年,从下油涧大队买葱17斤,合款1元,未付;</p><p class="ql-block"> 2、在红桥大队吃饭,合粮2斤、款0.60元。共计1.60元。</p><p class="ql-block"> 定为多吃多占,不作退赔的4条:</p><p class="ql-block"> 1、1962年,在大张庄卫生所吃消肿粉4斤,合款3.20元;</p><p class="ql-block"> 2、1962年,在东水泉大队社员家吃饭,合粮2斤;</p><p class="ql-block"> 3、1963年,在大张庄社员家吃饭,合粮2斤;</p><p class="ql-block"> 4、1965年,在陈家湾杜梅家吃饭,合粮1斤;共计吃粮7斤,合款2.20元</p><p class="ql-block"> 不作定案的9条:</p><p class="ql-block"> 1、在大张庄卫生所,分得布出诊包一个;</p><p class="ql-block"> 2、在南吉家庄卫生所,分得毛巾一块;</p><p class="ql-block"> 3、1962年,在大张庄卫生所集体种地,分高梁20斤、黍子面5斤。</p><p class="ql-block"> 4、1962年,在吉家庄卫生院,分蓖麻油1.5斤;</p><p class="ql-block"> 5、1964年,在南吉家庄卫生所,分麻油1斤;</p><p class="ql-block"> 6、在南吉家庄卫生所,吃中药5副;</p><p class="ql-block"> 7、在大张庄大队吃瓜一次,合款0.2元。</p><p class="ql-block"> 8、1963年,在大张庄卫生所,新所长到任后组织集体吃喝,我参加了两次。</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 9、1962年,大张庄卫生所买麦子,磨成白面表房子用,剩下的白面大家吃了,我吃了2斤。</span></p> <p class="ql-block"> 1965年底,卫生组查账班通过查吉家庄卫生院的账,发现母亲在1962年3月多领工资10元,11月多领工资8元,共计18元。母亲在交代材料中称为补发工资,定案材料中称:两次分医院工资18元。定性为贪污(伙分),退赔。</p><p class="ql-block"> 当时还没有奖金的概念,应该属于补助工资之类,大家都造表发了,应该人人有份,所以称集体伙分工资。</p> <p class="ql-block"> 从定案材料中分折,四清工作是非常认真,也非常切合实际的。定案为多吃多占的,除本人的交代材料外,还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定案的大多是单位发的东西和在卫生院内部的吃喝小问题。</p><p class="ql-block"> 在退赔方面,属于集体的全部退赔,如:吉家庄卫生院伙分的工资,下油涧大队的葱和红桥大队的粮。而医院内部的消肿粉及吃社员的粮,虽定性为多吃多占,也是从宽掌握,不作退赔。</p> <p class="ql-block"> 最终四清经济定案表显示:母亲家庭出身定为农业劳动者。三定落实贪污18元,多吃多占粮食9斤,折价7元,合计25元。定案应退赔贪污18元,多吃多占粮食2斤、葱17斤(未上表),折价1.60元,合计19.60元,已全部退赔。</p><p class="ql-block"> 领导小组组长余栋批示:由于以上之贪污款是集体伙分工资,其多吃多占之款数量不太大,不按贪污论,免予处分。工作队最后定性:不以贪污论,免予处分。</p><p class="ql-block"> 经查,免予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纪行为人免予处分的一种处理措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