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试行)

自由

<h3>近日,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试行)》,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h3></br> <h3><strong>贵州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试行)</strong></h3></br><h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清单。<br></br></h3></br><h3><strong>一、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strong></h3></br><h3><strong>(一)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strong>医疗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逐步向医疗机构派驻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h3></br><h3><strong>(二)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strong>医疗机构要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机构内绩效管理;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依据之一。</h3></br><h3><strong>(三)传染病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strong></h3></br><h3><strong>1.</strong>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 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配备专职传染病防控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工作人员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专业背景。</h3></br><h3><strong>2.</strong>三级专科医院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配备专职传染病防控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1名工作人员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专业背景。</h3></br><h3><strong>3.</strong>二级医院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传染病防控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传染病防控人员为专职人员),至少1名人员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专业背景。</h3></br><h3><strong>4.</strong>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专(兼)职传染病防控人员不少于2名。</h3></br><h3><strong>(四)传染病防控信息共享。</strong>医疗机构须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逐步建立传染病防控、诊疗管理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机构间传染病监测、诊断、治疗、随访管理、病原体检测和抗结核用药等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落实国家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前置插件部署应用及运维。</h3></br><h3><strong>(五)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strong>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分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小组、应急队等组织体系,以及医疗救援、突发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医院感染等预案体系,制定信息报送、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培训演练等卫生应急制度,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症状监测、健康教育、应急接种、预防性治疗及随访等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h3></br><h3><strong>二、传染病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strong></h3></br><h3><strong>(六)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执行首诊负责,首先接诊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的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不具备专病规范诊疗管理资质的首诊医疗机构或医院内科室,必须将发现的疑似/确诊传染病患者及时转诊到具备相应专病诊疗规范管理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规定的科室。</h3></br><h3><strong>(七)传染病报卡/专病登记资料管理。</strong>医疗机构的首诊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专病定点医院应及时接收转诊患者,开展确诊/排除工作,在对确诊患者开展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必须在专病管理系统内录入专病患者的相关诊疗管理信息。</h3></br><h3><strong>(八)传染病报告要求。</strong>医疗机构发现甲类和需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麻风病可疑症状时,应当于24小时内完成上报。</h3></br><h3><strong>(九)传染病报告/专病登记质量管理。</strong>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病病案登记(专病定点医院)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机构内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内部通报。各级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要求具体如下:</h3></br><h3><strong>1.</strong>严格按照传染病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后报告,切忌在不满足诊断标准的情况下直接报告确诊病例,尤其是国家即将消除或已经消除的疾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等),可先按疑似病例报告,后期根据流调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再进行修改。规范医疗机构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的诊断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凡遇到儿童急性驰缓性麻痹症状或任何年龄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应作为AFP病例进行报告(不能作为脊灰病例报告),由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对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h3></br><h3><strong>2.</strong>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院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h3></br><h3><strong>3.</strong>规范开展传染病登记和报告,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影像登记,上述登记的项目按《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进行设置。</h3></br><h3><strong>4.</strong>建立异常信息报告制度,院内接诊甲类或乙类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同一地点(自然村寨、学校、建筑工地)、同源食物中毒2例及以上、死亡1人及以上和类似症状的3例以上病例时,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做好登记,同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等工作。</h3></br><h3><strong>5.</strong>严格进行审核检查与质量控制,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考核。</h3></br><h3><strong>6.</strong>定期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自查,确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含分管院长及各相关科室主任等)、周期、自查内容(传染病报告、传染病卡片质量、检验部门和影像部门传染病登记及反馈情况、及时报告率、传染病报告卡有效证件填写完整率、重卡筛查),开展自查评估,发现漏报和不及时报告等方面问题时,提出针对性处理及整改措施并追踪管理措施落实情况。</h3></br><h3><strong>7.</strong>各级医疗机构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与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传染病报告与管理纳入本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对不及时报告、漏报及其它不按照规范报告的应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对于传染病报告先进工作者应给予奖励,建立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h3></br><h3><strong>(十)传染病哨点监测。</strong>承担哨点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发现符合监测传染病定义的病例,按要求采集标本进行检测或将标本送至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对发现符合监测传染病可疑症状的病例,按要求上报可疑病例相关信息并转诊至专业机构;国家级性病哨点医院和承担梅毒病例监测与随访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完成采集病例标本等工作;丙肝哨点医院,需按方案要求收集、录入监测期内个案信息、丙肝抗体及核酸检测情况(按不同样本来源)、因病毒性肝炎死亡病例的监测信息等,对监测样本中丙肝抗体阳性病例开展问卷调查。</h3></br><h3><strong>(十一)传染病预警反馈机制。</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传染病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h3></br><h3><strong>(十二)推动贵州省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能力提升。</strong>各级医疗机构要通过系统改造和部署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使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病原学检测和严重临床症候群等信息对接,实现数据自动化交换。</h3></br><h3><strong>三、传染病流调与疫情控制</strong></h3></br><h3><strong>(十三)传染病疫情流调和处置。</strong>发生需开展流调和处置的传染病疫情时,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和转运、检验检测、病原学鉴定等工作。</h3></br><h3><strong>(十四)机构内传染病疫情控制。</strong>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需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流行病学史采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对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h3></br><h3><strong>(十五)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strong>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会商、研判和实验室检测联动协同机制。</h3></br><h3><strong>四、传染病救治防控</strong></h3></br><h3><strong>(十六)传染病预检分诊。</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h3></br><h3><strong>(十七)发热门诊管理。</strong>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配备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医师和护士,非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的医师和护士上岗前应当经过传染病诊治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h3></br><h3><strong>(十八)结核门诊管理。</strong>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门诊要严格按照传染病“三区两通道”要求设置,规范设置各工作区域,合理设置留痰室。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经过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至少2名医生和2名护士;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患者信息报送,(疑似)肺结核患的追踪,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患者关怀服务和指导随访注意事项等,对利福平耐药患者及时转诊至耐多药定点医院。对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规范筛查,并对发现的潜伏感染者动员预防性治疗。</h3></br><h3><strong>(十九)肠道门诊管理。</strong>设置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配备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医师和护士,非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的医师和护士上岗前应当经过传染病诊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h3></br><h3><strong>(二十)艾滋门诊管理。</strong>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要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和健康指导,做好就诊人员信息保密,规范检测结果告知,对检测结果阳性人员规范做好病例报卡、流行病学调查和动员转介治疗等。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门诊要配足配齐医护人员,动员病例接受抗病毒治疗,为病例提供规范治疗、随访管理和转介服务等工作,有序推进美沙酮门诊转入辖区医疗机构。</h3></br><h3><strong>(二十一)传染病患者诊疗救治。</strong>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相关诊疗方案或指南要求,在采取相应级别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普通肺结核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关怀、救助、健康教育和随访管理等服务,并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疑似)利福平耐药患者;市(州)级耐多药定点医院负责为疑难、重症及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等患者提供绿色通道转诊、诊断、治疗、关怀、救助、健康教育和随访管理等服务,与县(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转诊机制,并落实出院后全流程的随访诊疗管理。医疗机构对严重麻风反应、神经炎、药物不良反应与麻风相关的疾病,须积极开展诊疗和救治。各市州出现麻风严重不良反应病人时,由各市(州)麻风病严重不良反应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救治。</h3></br><h3><strong>(二十二)传染病患者转诊。</strong>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能力或者诊疗权限的,应当向传染病患者及家属告知指定救治医疗机构,并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如转诊过程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转诊过程中,首诊医疗机构应负责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进行转运,并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参与转运的人员采取相应级别的隔离防护措施,避免传染病扩散。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建立院内结核病患者转诊制度和流程,其他科室在诊治过程中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待诊治完成后必须及时转送到指定科室诊断或治疗,避免患者院内丢失。</h3></br><h3><strong>(二十三)心理健康服务。</strong>鼓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心理援助培训和演练,对经历重大疫情后的患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服务。</h3></br><h3><strong>(二十四)重点传染病防控。</strong>诊治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鼠疫、霍乱、血吸虫病、麻风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性、季节性重点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治疗与防控管理体系,提供筛查检测咨询服务,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可疑症状者和患者进行告知和健康教育,做好以上感染者、患者等的报告、接诊、转诊、治疗、管理、预防性治疗和随访诊疗服务等相关处置工作。对丙肝临床诊断病例,积极动员进行核酸检测,对丙肝确诊病例应转介至丙肝诊疗定点医院,由丙肝诊疗定点医院开展治疗和随访工作,并将治疗、随访信息录入丙肝防治信息系统。对丙肝既往病例开展追踪随访时,医疗机构需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供本院丙肝病例的核酸检测结果及诊疗相关信息。</h3></br><h3><strong>(二十五)母婴传播阻断。</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传染病的干预服务,加强母婴阻断和新生儿筛查与随访工作。</h3></br><h3><strong>(二十六)传染病死因登记管理。</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相关死因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发放、填写、报告、编码、核对、订正、查漏补报以及死亡个案资料收集与保存等工作。</h3></br><h3><strong>五、预防接种</strong></h3></br><h3><strong>(二十七)疫苗预防接种。</strong>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承担辖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工作,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报告。</h3></br><h3><strong>(二十八)预防接种资料管理。</strong>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购进、接收、储存、使用等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h3></br><h3><strong>(二十九)预防接种医学建议。</strong>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h3></br><h3><strong>(三十)新生儿疫苗接种。</strong>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等接种、纸质和电子预防接种证办理、数据信息报告及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h3></br><h3><strong>(三十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strong>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h3></br><h3><strong>六、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strong></h3></br><h3><strong>(三十二)传染病防治培训。</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临床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传染病防治先进技术。从事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至少6个月的专科培训和进修学习。</h3></br><h3><strong>(三十三)公共卫生技能培训。</strong>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医师公共卫生技能培训,鼓励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h3></br><h3><strong>(三十四)机构间人员交流协作。</strong>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并完善人员交流及交叉培训等工作制度,开展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流调和现场处置等工作。</h3></br><h3><strong>(三十五)传染病防治研究。</strong>鼓励医疗机构持续开展对重点、少见罕见传染病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开展传染病防治药品、诊断试剂、器械设备等研究和转化。支持医疗机构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研究工作。</h3></br><h3><strong>七、其他</strong></h3></br><h3><strong>(三十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strong>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承担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h3></br><h3><strong>(三十七)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strong>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付的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h3></br><h3><strong>(三十八)</strong>承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诊疗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将传染病防控经费落实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结核病、艾滋病等专科门诊医护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现实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稳定人员队伍。</h3></br><h3><strong>(三十九)</strong>本清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h3></br><h3>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3></br><h3><strong>END</strong></h3></br>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5LmFhljVGs4ivo3jI3rPhw"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