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b></p><p class="ql-block">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p><p class="ql-block">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形式上,人身保险的内容表现为各种保险单证及单证中约定的保险条款;实质上,人身保险的内容表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p><p class="ql-block">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第一条都会对保险合同所包括的文件加以描述,大致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其他相关文件组成。由于保险条款内容繁多,仅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阐述。</p><p class="ql-block"><b> 一、投保单</b></p><p class="ql-block"> 又称投保书或者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要约。投保单虽由投保人提交给保险人,但其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作,并交给投保人,由投保人按照投保单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完成后再交给保险人。提交投保单的行为正是投保行为。其内容,一般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第二部分是所投保保险的事项,例如,所投保保险的名称、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交费方式、领取保险金信息等。第三部分为投保人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告知,投保人的财务状况告知、行为习惯告知等内容。第四部分是投保人声明部分,此部分内容通常为投保人对所告知的内容保证属实,投保人已经了解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同生效、合同解除等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并留有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栏目,投保单可能还有其他相关部分。</p><p class="ql-block">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投保单是投保人提出的书面要约,依据民法关于合同要约的规定,其对投保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2)在保险人同意承保后,投保单的内容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投保单提供了保险人承保的信息基础。投保单的内容应当真实,特别是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当真实,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可能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p><p class="ql-block">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表现形式,也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载体。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交给投保人。</p><p class="ql-block"> 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许多人将保险单理解成保险合同,这是不准确的,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或证明,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通常既包括保险单,也包括投保单,和其他文件,譬如批单、健康声明书等。只要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以存在,此时保险单可能还没有签发,但保单的签发可以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因此,我们说,保险单不等同于保险合同。</p><p class="ql-block"> 保险单的内容,一般为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由于各种人身保险业务承保的标的和保险责任不同,因此在格式上和条款文字上也不尽相同。但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上,则是一致的。</p><p class="ql-block">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b><i>1)告知声明事项,</i></b>指投保人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重要情况,这是保险人承保的依据。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名字、年龄、住所、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承保风险的声明事项。<b><i>2)保险事项,</i></b>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承保风险的范围、损失赔偿方法、保险金的给付等。<b><i>3)除外事项,</i></b>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的标的缺陷、不保风险范围等。<b><i>4)条件事项,</i></b>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保险单的变更、转让、注销、索赔期限、索赔手续、争议的处理等。</p><p class="ql-block"><b><i> 2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i></b></p><p class="ql-block"><b><i> 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i></b>保险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签发的,故保险单的签发和接受,即可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b><i>2)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i></b></p><p class="ql-block"> 综上,保险单中约定了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就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p><p class="ql-block"><b><i> 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作用</i></b></p><p class="ql-block">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人身保险的保险单,特别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有价证券,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单,特别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进行转让和质押。</p><p class="ql-block"><b> 三、保险凭证</b></p><p class="ql-block">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书面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在人身保险方面,保险人通常在团体保险中使用保险凭证。常见的团体保险通常由组织投保,组织作为投保人,每一个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保险人通常将保险单交给投保组织保管,但为了证明被保险人参加了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会签发给每一个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凭证。例如,公司可以为其员工投保团体健康保险,保险人将保险单签发给作为投保人的公司,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公司员工,保险公司则签发保险凭证。除了团体保险,保险人有时会在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使用保险凭证,例如,短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书面文件,仅记载了被保险人的简单情况,有时甚至没有附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简化的保险单,即保险凭证。保险业务中,某些公司发行的保险卡,内容简单,也属于一种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保险单。由于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故其效力等同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p><p class="ql-block"><b> 四、其他文件</b></p><p class="ql-block"> 除上述文件外,保险合同还包括另外一些文件,比如,暂保单,批单,体检报告书等。</p><p class="ql-block"><b><i> 1.暂保单,</i></b>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性质上,暂保单是临时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与正式保险合同不同的另一个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领域,许多情况下,保险人在投保时即要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但收取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当然也没有生效,故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得不到将来正式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保障。但保险人已经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从情理上说,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至正式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保障,这种保障表现在书面文件上即为暂保单。</p><p class="ql-block"> 《保险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做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 应承担举证责任。”</p><p class="ql-block"> 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一般只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承保风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通常都以保险单为准。如果暂保单所依据的保险单是标准化的,那么暂保单的内容还可以简单,只需说明保险责任以正式保险单为准即可。但有些暂保单所承保的内容与正式保险单不同,此时尤其应当载明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免发生纠纷。暂保单的法律效力须以暂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暂保单约定的保障范围与保险单相同,则在暂保期间,保险人应当承担与保险单相同的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b><i> 中国保险协会鼓励各保险公司建立临时保险制度</i></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通知要求: “建议各公司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p><p class="ql-block"><b> 2.批单</b></p><p class="ql-block"> 保险单签发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单的内容。这种变更往往通过批单的形式出现。实务中,做出批单一般首先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要将所做的批单附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保险人的骑缝章。这种由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批改书,就是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附贴了批单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了原保险合同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批单与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批单内容与原保险合同相应的内容存在矛盾,批单内容的效力应优于原保险合同的内容。</p><p class="ql-block"> 对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多种文件,其内容若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根据《保险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