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司法裁判的结果,于2024年11月8日,由白云区人民法院从网上传到了我的手机。</p><p class="ql-block"> 现将判决书(略有删节)载录如下:</p> <p class="ql-block">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民事判决书</p><p class="ql-block"> (2022)粤0111民初26528号</p><p class="ql-block">(前略70个字)</p><p class="ql-block"> 被告:广州市尚得尔驾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富悦街39号110铺(部位:之二铺)。</p><p class="ql-block"> 法定代表人:韩赤军。</p><p class="ql-block"> 被告:广州市捌号驾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汇景路78号105房D1061。</p><p class="ql-block"> 法定代表人:梁志坚。</p><p class="ql-block">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尚得尔驾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得尔公司)、广州市捌号驾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捌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p><p class="ql-block">案件事实</p><p class="ql-block"> 一、合同成立情况:原告(乙方)与被告尚得尔公司(甲方)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尚得尔景南驾校学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广州平日特惠班]套餐服务项目,该项目基础服务为包含报名费1次、培训费(包括初考及补考)、考试费(包括初考及补考、缺考需自行负责),该项目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前强化训练(包含初考、补考)。合同优惠后总计金额为2480元。等等。</p><p class="ql-block"> 原告(学员)与被告捌号公司(培训机构)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员培训费1680元,此费用包含科目二、三培训费及后续的补考培训费用。以上费用不含学员转入后的科目二、三初次考试费用及补考考试费用。等等。</p><p class="ql-block"> 二、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微信支付给“广州尚得尔驾驶培训中心”500元培训费,又于2021年7月14日支付给被告尚得尔公司1980元培训费,被告尚得尔公司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尾款1980元。原告称被告尚得尔公司为其提供了十几次的科目二培训,每次培训时长约为40分钟,还没开始科目二的考试,被告尚得尔公司就撤点了。</p><p class="ql-block"> 被告尚得尔公司单方面出具欠款单,确认欠原告驾照考试、培训费共计800元,并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款完毕。原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捌号公司培训费1680元,被告捌号公司出具报名单据确认收到上述培训费用。原告称被告捌号公司培训18次,每次培训时长约为40分钟,顺利通过了科目二的考试,但在科目三培训阶段,被告捌号公司称原告的学籍无法转到该处,无法计算学时,无法预约科目三的考试。原告提交其与被告捌号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拟证明上述事实。</p><p class="ql-block"> 三、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p><p class="ql-block"> 1、被告捌号公司退还培训费1680元;</p><p class="ql-block"> 2、被告尚得尔公司退还培训费2480元;</p><p class="ql-block">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p><p class="ql-block"> 四、被告工商登记情况:被告尚得尔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3年6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列入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告捌号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p><p class="ql-block">裁判理由及结果</p><p class="ql-block">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两被告签订的《尚得尔景南驾校学车协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履行缴纳培训费用义务后,被告尚得尔公司仅履行了科目二的培训义务,但后续并未为原告报名考试也没有履行科目三的任何合同义务,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通过科目二、三的考试)没有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合同款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尚得尔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扣除已经提供培训的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尚得尔公司退还原告培训费1800元。对于超出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捌号公司仅为原告提供科目二的培训和报名考试的服务,后续并未向原告履行科目三的任何合同义务,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通过科目三的考试)没有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合同款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捌号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扣除已经提供培训的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捌号公司退还原告培训费840元。对于超出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 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p class="ql-block">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尚得尔驾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林丽云1800元;</p><p class="ql-block">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捌号驾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林丽云840元;</p><p class="ql-block"> 三、驳回原告林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p><p class="ql-block">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p><p class="ql-block">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尚得尔驾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广州市捌号驾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丽云支付。</p><p class="ql-block">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p><p class="ql-block">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p><p class="ql-block">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p><p class="ql-block">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审判员:温翠茗 </p><p class="ql-block"> 法官助理:聂婷婷</p><p class="ql-block"> 记员:萧敏玲</p><p class="ql-block">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p> <p class="ql-block"> 从四月中旬立案成功,到十月下旬开庭审判,白云区法院拖了我足足半年有多。那天,审理完毕时,我也曾问过法官:“啥时能出判决结果?”一脸冷峻的温法官冷冷地答:“不知道,回家等吧。”我心为,这一等,即便不用半年,起码也得两三个月,没想到,十月二十四日审完,十一月八日出结果,也就半个月的工夫!</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