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之三】理解人与数据的辩证关系

A老男孩

<h3>数据资产特性与价值尺度研究系列</h3></br><h3><strong>作者</strong></h3></br><h3>刘剑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研究员)</h3></br><h3>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有关部门、行业和专业力量是其中的主力军。由于各专业领域的局限性客观存在,囿于单一专业领域来认识数据,容易陷入对数据的片面理解。这种片面理解将可能引起在数据权利、数据资产价值、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上的认知错误,进而导致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损害,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和收益分配失衡。</h3></br><h3>本系列文章并非另起炉灶提出新的理论,而是聚焦于上述问题,基于哲学、财政、经济、法律等领域已有理论重新审视数据及其性质,融合多个学派和理论的观点和研究方法论,尝试性地提出了新的数据资产认识框架,意在通过对数据存在的客观性、数据资产的价值易变性、数据利用的非竞争性和数据利用的非排他性这四种重要性质的探讨,呼吁社会各界在跨领域对话中加深对数据资产及其价值尺度的科学认识,共同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不断完善。</h3></br><h3>本文是“数据资产特性与价值尺度研究”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系列文章涉及的部分观点、概念和用语前后相承,因此建议从第一篇文章开始阅读。欢迎交流研讨,共同探索。</h3></br><h3><strong>摘要:</strong>除数据传播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外,本文从数据存在的客观性的另一重要方面——人与数据的辩证关系进行分析,从人介入数据传播实践的内容、方式和角色三个方面来具体作出解释,并对本系列前三篇文章重要观点进行总结。明确这些观点是科学理解数据资产特性与价值尺度的关键。</h3></br><h3><strong>关键词:</strong>数据基础制度 资产评估 数据资产 数据价值</h3></br><h3>一、绪论</h3></br><h3>本系列第二篇文章《<a data-itemshowtype="0" data-linktype="2" hr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0OTY1NTc3OQ==&amp;mid=2247483866&amp;idx=1&amp;sn=885dcd2ee4c8ddb220c28e044e06e40b&amp;chksm=c3544056f423c940c8585f17f1842d6e7a988b8aaad2f89aec7ad7b9978543267c2000d3eb70&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 imgdata="null" imgurl="" linktype="text" tab="innerlink" target="_blank" textvalue="理解数据传播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理解数据传播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a>》指出,数据存在的客观性是辩证的客观性,主要而言,一是体现在数据传播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上,二是体现在人与数据的辩证关系上。</h3></br><h3>数据的传播是数据运动的形式,而人与数据的关系决定着人在二者联系中的地位,制约着人在数据运动过程中的行为。人作为实践主体,在参与数据传播,实施数据要素利用、资产利用行为时,应当遵循这一关系的要求,而我们常见的一些关于数据的错误理解则违背了这一关系的要求。</h3></br><h3>本文针对人与数据的辩证关系进行分析,从人介入数据传播实践的内容、方式和角色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并对本系列前三篇文章重要观点进行总结。明确这些观点是树立关于数据资产特性与价值尺度的科学认识的关键。</h3></br><h3>二、人与数据的辩证关系</h3></br>人与数据的关系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实践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强调自然的实在性,强调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是认识的来源。理解人在数据传播实践中的角色,是理解数据权属以及回答“数据资产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关键。以下将从人在数据传播的过程中“能够做什么”“如何做”以及“扮演什么角色”这三个方面来具体说明。</h3></br><h3><strong>(一)人在数据传播实践中的行为</strong></h3></br><h3>本系列第一篇文章《<a data-itemshowtype="0" data-linktype="2" hr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0OTY1NTc3OQ==&amp;mid=2247483865&amp;idx=1&amp;sn=6b7185bfdb2dac5efc79a31070487f3b&amp;chksm=c3544055f423c9435b3993578a5a78c2f295a3bc6dc844cdff75eb2b00e2a296eb088d1414c3&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 imgdata="null" imgurl="" linktype="text" tab="innerlink" target="_blank" textvalue="数据定义的‍一种分类标准">数据定义的一种分类标准</a>》阐述了数据的传播过程,我们可以自其中总结出人可以对数据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观测;认识;记录,指制作备份数据;持有,指持有备份数据——行为既非占有,对象亦非来源数据;利用,指利用备份数据——人无法直接利用未经解码的来源数据,仅能直接利用经过解码和再编码后形成的备份数据。在以上五种行为中,后者以前者的实现为前提:利用备份数据的前提是持有备份数据;持有备份数据的前提是人通过记录活动制作备份数据;记录数据的前提是人通过认识活动理解物质属性的符号;认识数据的前提则是人对数据的观测。</h3></br><h3>人基于某种动机对数据的传播,最终落脚点通常是利用数据,而由于以上一系列前提关系的存在,数据利用活动通常以数据传播链条呈现,一个主体可能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链条整体则可能存在多个参与主体。由于目的的一致性,对数据进行观测、认识、记录和持有的活动,也可以认为属于广义上的数据利用活动。《<a data-itemshowtype="0" data-linktype="2" hr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0OTY1NTc3OQ==&amp;mid=2247483866&amp;idx=1&amp;sn=885dcd2ee4c8ddb220c28e044e06e40b&amp;chksm=c3544056f423c940c8585f17f1842d6e7a988b8aaad2f89aec7ad7b9978543267c2000d3eb70&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 imgdata="null" imgurl="" linktype="text" tab="innerlink" target="_blank" textvalue="数据传播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数据传播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a>》指出,具有同一来源数据的备份数据是同一数据,因此这些数据的利用人应当视作同一数据的共同利用人。该文还指出,人无法“占有”数据,这与数据利用人各自“持有”一份备份数据并不存在冲突。</h3></br><h3>对于备份数据,人可以实施排他持有或排他利用,这种排他的持有或利用方式可以保护部分数据持有人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人对于数据可以拥有“所有”权,二者存在实质上的不同:虽然产权看似是人对物的权利,但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数据的关系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自然,人可以利用、改造,但既不能创造,也不能独占或支配。所有权这种权利的排他占有要求与人对来源数据的占有能力是存在尖锐矛盾的。人不能占有自然,就难以拥有所有权。</h3></br><h3>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如果人不能拥有对数据的所有权,人关于数据资产的财产权利如何保护?对于数据“权利”的制度安排,不宜将其等同于对数据“所有权”的安排——数据权利还可能包括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对权利的解释也不限于仅能采用“物债二分”理论。从法学角度看,数据的权属问题还有待商榷,本系列后续文章将进一步阐述;而从经济学角度看,我们将其视为对一些行为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性的控制措施,即从产权角度看待,可能是较为妥当的。作为经济学概念,负外部性是指主体的行为使其他人所承担的成本。从控制社会负外部性的角度看,数据权利相关制度可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人对相关利益实施排他享有还是非排他享有,这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而非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可以采用的理论和政策工具并不唯一,然而不宜为了保持工具在使用惯性上的便利,将否定人与自然关系的事实作为代价。在理论和政策工具的运用上实事求是,才是可能避免产生长期不良影响的科学做法。</h3></br><h3><strong>(二)人对数据传播实践的改造</strong></h3></br><h3>数据传播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过程,当人作为这个过程的参与者时,既存在不自觉发挥作用的情形,也存在抱有目的介入的情形。尽管传播数据的具体目的可能不同,人对于数据传播的要求通常具有共同点——从备份数据与来源数据中分别获取信息的差异应当保持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为了实现这一点,人类不断提升着实践水平。</h3></br><h3>人类提升实践水平的努力方向,主要指向消除人身局限性影响下的不确定性。人身局限性既包括外在身体上的局限性,也包括内在意识上的局限性——将人脑作为数据传播的载体可能导致信息变化的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在数据的观测环节,人开始使用专业工具。这种工具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目的上的专业性——设计通常针对信息收集的需求;二是功能上上的专业性——注重排除冗余数据,同时增强收集目标数据的能力。在信息的备份环节,人对再编码实施了符号标准化,形成了以二进制数字为基础的标准符号体系。工具专业化将原本意识中人对信息收集的需求剥离出来,通过工具的针对性设计,使来源数据不必再通过意识中的认识和记录环节,而是直接在物质世界“译码”并形成备份数据。这种“译码”是指解码与再编码的一体化:在符号标准化的条件下,可以利用专业工具实施带有目的性的信息筛选,将物质属性的符号中作为目标的部分按照既定标准化规则直接译为标准化符号(图1)。</h3></br> <h3>图1 不同实践水平下的数据传播模式</h3></br>尽管工具专业化和符号标准化排除了数据传播具体过程中意识的参与,意识仍通过利用专业工具实施信息筛选间接发挥了作用,因此这个过程并非纯粹的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而是存在着人的贡献的。此时来源数据与备份数据的边界恰是“有目的地使用工具”,这个边界也是人参与数据要素贡献的起点。数据传播的复杂性不影响该结论的成立。</h3></br><h3><strong>(三)人在数据传播实践中的角色</strong></h3></br><h3>由于人参与数据要素贡献的起点是来源数据与备份数据的边界,人的贡献仅可能出现在备份数据范畴,不可能出现在来源数据范畴。因此,人与人之间关于数据权属的商榷也应当仅限于针对备份数据,不应当包括来源数据。但是,具有同一来源数据的备份数据是同一数据,甚至要确认备份数据是否是同一数据,也需要以是否具有同一来源数据为基准。因此,关于人的数据要素贡献和数据相关权利的探讨,也应当以承认彼此持有的备份数据是同一数据为基础。这就要求数据利用人明确自身的数据利用人身份和彼此的关系,承认彼此对同一份数据中的各备份数据实施利用,也承认各自对备份数据的利用可能存在相互影响。至于对这种外部性影响的处理,则是数据产权配置的主题。</h3></br>人与人之间关于数据权属的商榷应当仅限于针对备份数据,不应当包括来源数据,即使来源数据是“表示某人的某种属性的符号”,上述结论依然成立。当来源数据是某人的属性,该人仅作为客体被观测,并不一定在数据的传播利用中作出贡献。即使作出贡献,也是作为“数据利用人”的贡献,而非作为所谓“所有者”的贡献。其可能占有“自身”,但并非占有“表示自身的属性的符号”。这些符号在被其他人观测后可能引起对自身权益的损害,但这是外部性或法律意义上的权益保护问题,与是否“所有”无关。<h3>综合本系列文章前三篇的观点,人不可能成为数据的占有者、创造者、支配者,因此人不可能成为数据的所有者;人可能成为数据的观测者、持有者、利用者,因此人可能成为数据利用的贡献者。对数据进行观测、记录、维持持有状态等活动均可以视作数据持有活动,数据的持有、加工和经营等活动均可以视作广义上的数据利用活动,因此数据的持有者、加工者、经营者等均可以视作“数据利用人”。“数据利用人”是贡献者,数据要素初次分配主要面向贡献者实施是合理的,同时,数据要素初次分配不需要考虑向所谓“所有者”分配。这一点将在本系列后续文章进一步阐述。</h3></br><h3>三、数据存在的客观性相关观点总结</h3></br><h3>本系列前三篇文章围绕数据存在的客观性展开论述,针对数据概念、数据传播以及人与数据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观点。这些观点主要包括:</h3></br><h3>1.数据是物质属性的符号。来源数据是具有天然编码、未经解码的属性的符号,信息是已经人的意识解码、经过了信息化处理的属性的符号,备份数据是信息通过再编码形成的基于物质世界的来源数据的备份。来源数据和备份数据属于物质范畴,信息属于意识范畴。</h3></br><h3>2.数据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数据包括来源数据、信息和备份数据,狭义上的数据包括来源数据和备份数据,如果这三种形态的数据均符合某一数据定义,那么该定义可以被视为属于数据的广义定义;狭义上的数据包括来源数据和备份数据;如果这两种形态的数据均符合某一数据定义,那么该定义可以被视为属于数据的狭义定义;如果仅有备份数据符合某一数据定义,那么该定义可以被视为仅属于备份数据定义。</h3></br><h3>3.具有同一来源数据的备份数据是“同一份数据”,同一数据的认定不考虑数据是否变化。该结论也适用于聚合数据。备份数据与来源数据的差异应当视为数据质量的缺陷,备份数据之间的差异应当视为数据质量上的差异,而非“不同数据”的差异。</h3></br><h3>4.人与数据的关系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可以实现对数据的观测、认识、记录、持有和利用等活动,但是数据不可能为人所占有。关于数据权利的制度安排,不应当等同于对数据所有权的安排,而可以视为对一些行为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性的控制措施。</h3></br><h3>5.作为人对数据传播实践的改造活动,工具专业化和符号标准化排除了数据传播具体过程中意识的参与,但是意识仍通过利用专业工具实施信息筛选间接发挥作用。此时来源数据与备份数据的边界是“有目的地使用工具”,这个边界也是人参与数据要素贡献的起点。</h3></br><h3>6.人与人之间关于数据权属的商榷应当仅限于针对备份数据,不应当包括来源数据。关于人的数据要素贡献和数据相关权利的探讨,应当以承认彼此持有的备份数据是同一数据为基础。</h3></br><h3>7.数据的观测者、记录者、持有者与数据的加工者、经营者等均可以视作数据的利用者暨数据利用的贡献者。数据要素初次分配主要面向贡献者是合理的,不需要考虑向所谓“所有者”分配。</h3></br><h3>以上观点是本系列后续文章开展数据资产特性与价值尺度相关分析的基础。</h3></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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