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究竟是什么,让我们对寻衅滋事罪一直争论不休?</p>
<p class="ql-block">每当夜幕降临,街角的灯光变得格外柔和,人们匆匆的脚步声在寂静中显得格外清晰。然而,总有一些夜晚,平静被打破,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法律界限的争论。比如那个晚上,李某在ATM机前的举动,就成为了我们讨论的焦点。</p>
<p class="ql-block">争议案例</p>
<p class="ql-block">某日,李某在酒精的作用下,来到了银行的ATM机前。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后,他的心情变得异常烦躁。先是击打了两台机器,接着用打火机点燃了纸巾,扔向第三台ATM机。取款间弥漫起烟雾,周围的人闻到异味后报了警。尽管火势不大,最终自行熄灭,但取款机因高温受损,维修费用高达七千多元。</p>
<p class="ql-block">主要分歧意见</p>
<p class="ql-block">面对这样的情况,司法机关内部产生了分歧。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他因操作失误导致银行卡被吞,进而采取了过激手段损坏机器。而检察机关则认为,李某的行为更像是酒后的滋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一审判决,但这一结果并未平息争论。</p>
<p class="ql-block">两个罪的行为类型</p>
<p class="ql-block">为了更好地理解这场争论,我们需要先了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区别。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仅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尽管两者在文字表述上有相似之处,但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p>
<p class="ql-block">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之一</p>
<p class="ql-block">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种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任意性”或“随意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李某在ATM机前的行为是否具备这种特性,成为了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点。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显然是酒后发泄情绪的结果,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而法院则认为,李某之所以做出这些举动,是因为他确实遇到了取款困难的问题,因此不完全符合“任意性”或“随意性”的标准。</p>
<p class="ql-block">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之二</p>
<p class="ql-block">除了主观意图外,另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破坏。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确实引起了其他人的注意,并导致了报警。但法院认为,由于火势较小且迅速熄灭,并未引起更大的恐慌,因此不足以认定为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破坏。</p>
<p class="ql-block">能不能走一条不同的区分之路?</p>
<p class="ql-block">尽管法律条文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仍是一个难题。或许我们可以从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入手,寻找更为明确的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物,并且没有表现出寻衅滋事的心态,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反之,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样的区分方法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