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打官司有没有窍门,我们先看一个案例:</p><p class="ql-block"> 2021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某中心D座703房间外侧玻璃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玻璃碎片坠落,致使正从该中心地库正常驶出的车辆前机器盖、右侧叶子板及前风挡玻璃受损,驾驶员崔某当即报警。经核实,D座703房间为光侨公司办公使用,并雇佣尹某为其维修更换玻璃所致。为此,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光侨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3829.83元。光侨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尹某系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光侨公司不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民法典》1254条,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处理。最终,法院适用《民法典》1253条,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判决光侨公司赔偿崔某40896.56元。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光侨公司以该公司与尹某系承揽关系为由,行使追偿权,请求尹某赔偿40896.56元,此案尚在审理之中。</p><p class="ql-block"> 一件事引发两场官司,第一场官司,光侨公司为什么输?崔某为什么赢?输赢在于案由选得是否正确和精准。崔某没有选择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告维修工尹某,也没有选择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告光侨公司,而是选择物件脱落、坠落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纠纷,告光侨公司,最后完胜,不得不说高,高家庄的高!奇妙何在?妙就妙在举证责任倒置?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证据说明一切。如果选择一般侵权,或者告尹某,或者告侨光公司,举证责任就全在崔某,不仅要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尹某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且还要证明尹某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选择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适用该法条,崔某只要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物件脱落、坠落造成的,且光侨公司为物件使用人即可,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原则,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原告方的举证压力。</p><p class="ql-block"> 光侨公司为什么输?因为案由选择错误或不当。该公司认为自己与尹某系承揽关系,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所以,就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选择,错误的选择,必然导致错误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求及其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辩,原告提出的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被告就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脱落、坠落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或者虽然是脱落、坠落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但尽到了应尽的警示、防护义务,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而不是按承揽法律关系来证明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人过错,南辕北辙,必然达不到免责的效果。更不可取的是,光侨公司提出本案应适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法条,同样是缘木求鱼,事与愿违。</p><p class="ql-block"> 我们再来分析尚处在审理之中的第二场官司,第二场官司是光侨公司向维修工尹某行使追偿权。依据是,第一场官司的判决书释明,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公司认为,尹某是其他责任人,所以要追偿。但是,能否追偿成功呢?法院判决书只是可以追偿的依据,但并非追偿的事实和理由。如果光侨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崔某的损失是由于尹某的行为造成的,或者尹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追偿成功的概率就不会很大。</p><p class="ql-block"> 这两场官司,当事人都聘请律师参与了诉讼,但结果迥异。由此可以看出,打官司是一门窍门活,绝非耍耍嘴皮子,或者走走关系、靠靠膀子,就能万事大吉的。业精于勤,荒于嬉,没有金刚钻,敢揽瓷器活,那是哄日本人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