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指事”是古“六书”之一。许慎《说文解字•叙》:“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后段玉裁将其改为“视而可识,察而见义”)由于此说笼统含糊,只交待了指事的大致特点,且缺乏例证,在《说文解字》全书中只有“上、下”二字指明是指事,再无明确地指出其他字例,并未成为贯穿始终的释字条例,因而造成后人对指事理解的诸多分歧,也给后人留下了诸多疑难,正如王筠所言:“惟六书之中,指事最少,而又最难辨。”</p><p class="ql-block"> 郭法宏先生在其硕士毕业论文《甲骨文指事字研究》(三峡大学,2020年6月)中,综合各家对指事字的意见,将指事字分独体指事字、加体指事字、象形式指事字和变体指事字四类。</p><p class="ql-block"> 历代学者对指事字名目的看法具有内在一致性,一般认为“指事”之“指”是强调有所标指,而“事”是指字所表现的内容,差异只是在于“指”与“事”以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衔接,加体指事无疑最符合这个名目所蕴含的意义,而如“上”“下”一类的独体指事似乎形体也能以有所“指”加以分析。但学界后来提出了一类形体上无所标指的指事字——变体指事,这类指事字是在通过对一固有字形加减扭曲变形而产生的,字形上根本无法分析出指事性符号,这么看似乎传统的解释不能对把这类字包含进去。</p><p class="ql-block"> 我们认为,“指事”之名不可废,一则在极长的时间里被使用,根深蒂固;其次其内涵亦具有极大的弹性,解释的不同将赋予不同的包容性,因此我们依旧沿用“指事”之名。不过“指”除了一般认为的“指事符号”以外,还可视为字形本身有所指,即变体指事字中,伸缩增减变异的那一部分本身就在整个字形中起着指示作用,变异的部分即是字义要突出表达的部分。此种内涵下,变体指事也就包含在内了,无须据守古人之成规。</p> <p class="ql-block"> 一、独体指事字:纯由抽象符号组成的指事字。</p> <p class="ql-block"> 二、加体指事字:字形是在一个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上抽象符号构成。</p><p class="ql-block"> 指事符号与饰笔的区分:“加体指事”字形中包含“指事符号”,指事符号与文字学中所讲的饰笔差别显著,饰笔往往是出于字形美观、结构等原因在文字上额添加的笔画,这一类笔画不参与字形的音义表达,饰笔的存在与否不对字形结构产生影响。而指事符号则是起到别音、别义作用的笔画,作为结构的组成部分存在。从外部特征来看,指事符号的位置相对固定,数量有限,而饰笔的数量不定,位置游移。甲骨文大量字形中存在加缀成分,加缀部分究竟是饰笔还是指事符号,需结合上述标准慎重考察。</p> <p class="ql-block">或曰“九”为“肘”之初文</p> <p class="ql-block"> 三、象形式指事字:字形表现的是抽象的事理。</p> <p class="ql-block"> 四、变体指事字:取一字对其形体的一些部分减省、延伸弯曲,或是变换字体的方向,如此成字便是变体指事。</p> <p class="ql-block"> 指事字与其他结构类型界限的辨析</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指事字作为汉字的基本结构类型之一,与其他汉字类型是存在鲜明界线的,否则就不能独成一类。</p><p class="ql-block"> 首先,总的来说上述四种指事字都属于独体之文,因此就和形声、会意等合体字相区别开。而加体指事字则极易与一些会意字相混,许多学者也常常不能加以分辨。加体指事是在一象形字的基础上加抽象符号构成,与常规的会合成字构件而成的会意字自然是不相混淆,但具有误导性的是附着有抽象符号的会意字,这一类会意字首先要遵循会意字的一般规律,即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成字,其次是在这个合体字的基础上又添加加抽象的符号。区分的关键不在于抽象符号,而在于成字构件,加体指事可拆分出一个独立成字的构件和不成字的符号,而附着有不成字符号的会意字则至少可以拆分出两个独立成字的构件和不成字构件。也就是说从形体来看,由一个且仅有一个成字构件,外加不成字符号构成的即是加体指事,否则就不是加体指事字。由此观之,指事与会意、形声的界限就很明了了。</p><p class="ql-block"> 其次,同属于独体之“文”的指事字与象形字的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需分别说明:(1)独体指事字。此类指事字由抽象的符号组合成字,与画成其物的象形字是对立存在的,一抽象,一具体;(2)加体指事。此类指事字与大多数象形字泾渭分明,因为大多数象形字就是对于物体的外部轮廓进行摹写,需要辨析的是复杂式的象形字,此类象形字所表现的对象不易被识别,这就需要添加与之相关的部件辅助表意,如“州”,真正表现水中小岛的不过是“州”中的小点,而“川”是起衬托作用的。这一类型的象形字中所包含的不仅只有一类物象,还存在一些抽相式的符号,因此与加体指事字存在相混的可能。那么,判定这个符号的性质对字形辨析十分重要,象形字所要表现的是具体形象,其造字原理“画成其物”也就规定了象形字的每一个部件都是象形式的,因书写需要进行了抽象的处理,但无疑这些抽象的符号无非是具体物象的一种变形。而加体指事字上所加的符号则是纯粹抽象的符号,以最典型的加体指事“本、末”为例,两字所含的一横,不代表任何物象,仅仅是具有指示功能一笔,是纯抽象的符号。再以存在纠纷的“血”字为例,观其形体为“皿”上加一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点是血迹的形状,另有学者认为这是抽象符号,其指示那一点血迹,因此有的归入指事有的则归入象形,我们认为这一点即是血迹的象形性描绘,“血”字即是对“皿”上附着血点的摹画,因此“血”当归入象形字。那么加体指事和象形的区别也就凸显了,加体指事是在一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上抽象符号而构成,抽象符号并不代表任何具体的物体,只有指示功能。而那些需要连带摹写出背景或者相连组织物的象形字,其字形的任何一处都是实物形体的某一部分。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组字构件的地位来进行区分,如象形字的各部分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哪怕是存在背景之类的衬托物,各构件都是平等地参与表意之中。而加体指事中的指事符号处于主导地位;(3)象形式的指事字。此类指事字形体为某一物体的象形,但意义却指向了与之相关的抽象事理,大多数象形字是表现了具体物象的,因此很容易区分出象形式的指事字;(4)变体指事。因为变体指事是在一固有之字的基础上变形而成,或拉伸或减缩或反转,通过与本字的比较,便可以明了。</p><p class="ql-block"> 加体指事既然作为指事字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指事符号的探讨就十分必要,上文谈及加体指事与象形字的区别时,已经谈到了指示符号的性质,这里再做一些补充。首先从性质看,指事符号是纯抽象的符号,不是任何具体事物的象形。其次,指事符号在加体指事字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那个独立成字的构件则属于从属地位,辅助表意。最后,指示符号具有依附性和指示性,依附性是说指事符号不能独立成字,需要有一固有之字作为依托;指示性是指加体指事字是通过指事符号标指一定位置来表意的特性。</p>